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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作《优秀班集体申请书范文》小技巧请记住这五点。(精选5篇)

更新日期:2025-05-04 15:57

写作《优秀班集体申请书范文》小技巧请记住这五点。(精选5篇)"/

写作核心提示:

写一篇关于优秀班集体申请书范文,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 突出主题:明确文章的主题是申请优秀班集体,围绕这一主题展开论述。
2. 结构清晰:按照一定的结构进行写作,通常包括引言、正文和结尾三个部分。
3. 内容充实:在正文部分,要具体阐述班级在思想道德、学习、纪律、活动等方面取得的优异成绩,突出班级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4. 语言表达:使用准确、流畅、生动的语言,避免使用口语化和不规范的词语。
5. 事实依据:列举具体事例和数据,证明班级的优秀表现,增强说服力。
6. 表达情感:在适当的地方表达对班级的热爱和自豪之情,激发读者的共鸣。
7. 适度赞美:对班级成员进行适度赞美,展现班级的团结和进取精神。
以下是一篇优秀班集体申请书范文,供您参考:
优秀班集体申请书
尊敬的领导:
您好!我班全体同学怀着激动的心情,向您提交这份优秀班集体申请书。在此,我们衷心感谢学校对我们班级的关心与支持,同时也希望得到您的认可和鼓励。
一、思想道德方面
我班同学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积极向党组织靠拢。在班级活动中,我们始终坚持“团结、友爱、互助、进步”的原则,关心同学,乐于助人。全体同学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自觉遵守校规校纪,为

手把手教你写超赞少年儿童团申请书,快收藏!

儿童团的前世今生

儿童团,是全国解放前中国共产党在革命根据地建立的少年儿童组织 ,也是如今少先队的前身。其历史最早可追溯到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在上海、广州、武汉等城市,诞生了我国最早的革命儿童组织 —— 劳动童子团,主要成员包括工人、农民子弟、工厂童工、商店学徒以及城市贫苦儿童。他们肩负着学习文化与政治、进行操练的任务,以系红领带为标志,行五指并拢举至平额的团礼,高呼 “准备着,打倒帝国主义!”“准备着,打倒军阀!”“准备着,做全世界的小主人!” 的口号,积极投身革命浪潮。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共产主义儿童团在中华苏维埃政府所在地江西瑞金及其他革命根据地广泛建立,任务是团结一切劳苦儿童,引领他们学习做革命接班人。其标志同样是红领带,但团礼变为五指并拢高举过头,呼号为 “时时刻刻准备着!”。

进入伟大的抗日战争年代,抗日儿童团在党领导的抗日根据地纷纷成立。他们的任务更加丰富多样,除了学习和生产,还承担着宣传抗日、侦察敌情捉汉奸、站岗放哨送书信等重要职责。像著名的放牛小英雄王二小,就是晋察冀边区儿童团的一员,他把日本鬼子引进八路军包围圈,最终英勇牺牲,其事迹至今仍在晋冀一带传颂。晋察冀边区儿童团还开展了 “五不运动”:不给敌人带路、不给敌人送信、不吃敌人的糖、不念敌人的书、不告诉敌人藏粮的地方,为抗战胜利贡献了不可磨灭的力量 。

在三年解放战争时期,儿童团和地下少先队在抗日儿童团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壮大,为新中国的诞生立下汗马功劳。

1949 年 10 月,新中国刚刚诞生,团中央根据党中央的指示,发布了在全国建立中国少年儿童队的决议。1953 年 6 月,中国少年儿童队改名为中国少年先锋队,从此,少先队继承了儿童团的光荣传统,用红领巾作为自己的标志,星星和火炬燃烧在队旗上,引领着一代又一代少年儿童在党的领导下向着光明和未来奋勇前进。

为啥要写儿童团申请书

既然儿童团有着如此光荣的历史,那加入儿童团对孩子们来说,又有着怎样至关重要的意义呢?

从个人成长角度来看,加入儿童团能极大地培养孩子的责任感。在儿童团的各项活动和任务中,孩子们会被赋予一定的职责,比如组织一次小型的公益活动、负责团队中的某个环节等。当他们认真去完成这些任务时,内心就会逐渐建立起对事情负责的态度,明白自己的行为会对团队和周围的人产生影响,这种责任感的培养将伴随他们一生,无论是在学习还是未来的工作中,都能让他们成为可靠、值得信赖的人 。

团队合作精神也是孩子们能从儿童团收获的宝贵财富。在儿童团里,孩子们会参与各种团队活动,如文艺表演、体育竞赛等。在这些活动中,他们需要与小伙伴们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就像一场足球比赛,前锋需要中场的传球,后卫需要协助守门员防守,每个位置都至关重要。通过这样的合作,孩子们学会了倾听他人的意见,尊重不同的想法,学会了为了共同的目标而努力,这些团队合作的经验将帮助他们在未来更好地融入社会,与他人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

爱国情怀的培育更是儿童团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儿童团会通过丰富多彩的活动,如参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学习英雄事迹等,让孩子们了解国家的历史和文化,感受先辈们为了国家独立和民族解放所付出的艰辛努力。当孩子们站在革命纪念馆里,看着那些珍贵的历史文物和图片,听着英雄们的故事,心中的爱国之情会油然而生,这种爱国情怀将成为他们成长道路上的强大精神动力,激励他们为了祖国的繁荣富强而努力学习。

正是因为加入儿童团对孩子有着如此多的积极影响,所以撰写一份儿童团申请书,成为了孩子们开启这段成长之旅的关键一步,它代表着孩子对成长的渴望,对责任的担当,对未来的憧憬 。

申请书的正确打开方式

了解了儿童团的历史和加入儿童团的意义后,接下来就该进入正题,学习如何撰写一份优秀的儿童团申请书啦。别小看这份申请书,它可是你加入儿童团的敲门砖,承载着你对儿童团的向往和决心 。

标题

标题是申请书的 “眼睛”,直接点明主题能让审阅者一眼就明白你的意图。最常见的标题就是 “少年儿童团申请书”,简洁明了,直截了当地表明了这份申请书的用途,适用于各种正式场合,无论是交给学校老师还是相关组织负责人,都不会出错。

如果你想让申请书更具感染力,也可以用一些富有创意的表述,比如 “我与儿童团的约定”,这个标题就充满了期待和憧憬,让人感受到你对加入儿童团这件事的重视和向往 。再比如 “梦想启航:加入儿童团申请书”,强调了加入儿童团是你梦想的开始,能展现出你积极向上的精神风貌 。不过在使用这类创意标题时,要确保语言表达清晰,不能过于晦涩难懂,以免让人产生误解。

称呼

称呼就像是你跟对方打招呼,一定要礼貌、正式。通常我们会写 “敬爱的少年儿童团组织”,“敬爱” 表达了你的尊敬之情,“少年儿童团组织” 明确了对象,让人知道这份申请书是呈递给谁的。记住,称呼要顶格写在标题下空一两行的位置,后面还要加上冒号,这是基本的格式规范,可不能弄错哦 。

正文

正文是申请书的核心部分,就像房子的主体结构,承载着你申请入团的主要内容。首先,要表明自己加入儿童团的强烈愿望,比如 “我怀着无比激动和向往的心情,渴望成为少年儿童团的一员”,让团组织感受到你的热情和诚意 。

阐述对儿童团的理解。这就需要你深入了解儿童团的使命、意义等。你可以这样写:“我知道儿童团有着光荣的历史,它是培养我们责任感、团队合作精神和爱国情怀的摇篮。在儿童团里,我们能学习到更多的知识,参与各种有意义的活动,为未来的成长打下坚实的基础 。” 通过这样的表述,体现出你对儿童团的深刻认识,让团组织知道你是有备而来。

讲讲自身的优势。比如你的品德方面,你乐于助人,经常帮助同学解决学习和生活中的问题;成绩上,你在学校里一直名列前茅,勤奋努力;实践经历中,你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公益活动,像社区环保行动、关爱孤寡老人活动等,在这些活动中锻炼了自己的能力 。这些优势都是你加入儿童团的有力支撑,要详细、真实地写出来,但也不要过分夸大,保持真诚就好。

在撰写正文时,还要注意语言表达要流畅、有条理,可以分段阐述不同的内容,每段之间过渡自然,这样审阅者读起来才会轻松、舒服 。

结尾

结尾是申请书的收尾部分,要表达出你诚恳的期待。比如 “期待能成为儿童团的一员,开启成长新征程,我将以实际行动践行儿童团的精神,努力为团队贡献自己的力量”,让团组织看到你对入团的渴望以及加入后的决心 。语言一定要真挚、恳切,不能敷衍了事,这会给审阅者留下一个好印象。

落款

落款也很重要,它就像是给申请书贴上一个 “身份标签”。在结尾之后的右下角,要写明自己的姓名和申请日期。姓名是为了让团组织知道这份申请书是谁写的,申请日期则记录了你申请的时间,方便后续查阅和管理。格式上,姓名和日期要分两行书写,姓名在上,日期在下,且要保持整齐、规范 。

一份完整的儿童团申请书,就是由这些部分组成,每个部分都有它的作用和意义,缺一不可。只有把每个部分都写好,才能让你的申请书脱颖而出,增加加入儿童团的机会 。

高分申请书秘籍

了解了申请书的基本构成后,怎样才能让自己的申请书脱颖而出,获得高分呢?这里面可有不少秘籍 。

内容真实不浮夸

真实是申请书的灵魂。在阐述自身优势和经历时,一定要基于事实,用具体事例说话。比如,你在申请书中写道:“我积极参与学校的环保活动,每周都会和同学们一起在校园内进行L圾清理,还向同学们宣传L圾分类的知识 。” 这样具体的描述,能让审阅者真切地感受到你的行动和热情。而如果只是空洞地说:“我非常热爱环保,为环保事业做出了很多贡献 。” 却没有具体事例支撑,就会显得很浮夸,让人难以信服。

曾经有一位同学,在申请书中详细讲述了自己参加社区关爱孤寡老人活动的经历。他说:“每个周末,我都会去社区的李奶奶家,帮她打扫房间、陪她聊天。有一次,李奶奶生病卧床,我和妈妈一起带她去医院看病,还在医院照顾她。通过这些活动,我学会了关爱他人,也明白了帮助别人能给自己带来快乐 。” 这样真实的故事,充满了感染力,让审阅者看到了他善良、有爱心的一面,大大增加了申请书的可信度和吸引力 。

语言简洁又明了

申请书不是写作文比赛,不需要堆砌华丽的辞藻。用简洁易懂的语言表达清楚自己的想法和诉求才是关键。比如,“我希望能够加入儿童团,因为我觉得儿童团的活动很有意义,能让我学到很多东西,还能帮助我成长 。” 这句话简洁直白,让人一眼就能明白你的意图。

相反,如果写成:“我怀着对儿童团那如滔滔江水般连绵不绝的向往之情,渴望能成为其中的一员。我深知儿童团开展的各类活动,犹如璀璨星辰照亮我成长的道路,能让我在知识的海洋中尽情遨游,在品德的修炼中不断升华 。” 这样的表述虽然看似文采斐然,但过于复杂冗长,反而会让人觉得啰嗦,抓不住重点。

态度端正显诚意

从开头到结尾,都要让审阅者感受到你对加入儿童团的真诚渴望和认真态度 。在语气上,要谦逊有礼,比如在表达加入愿望时,用 “我真诚地希望能够加入儿童团,开启这段宝贵的成长旅程”,而不是 “我肯定能加入儿童团,你们一定要批准 。” 用词也要恰当,避免使用随意、不恰当的词汇 。

在阐述对儿童团的认识时,要深入、认真,体现出你是经过思考和了解的。例如:“我了解到儿童团在培养我们的社会责任感方面有着重要作用,通过参与各种社会实践活动,我们能更好地理解社会,为未来融入社会做好准备 。” 这样的表述,展现了你对儿童团的尊重和对入团的诚意 。

申请书避雷指南

忌错别字和语法错误

错别字和语法错误就像是申请书上的 “瑕疵”,会严重影响审阅者对你的印象。一个小小的错别字,比如把 “少年儿童团” 写成 “少年儿童困”,或者语法不通,像 “我渴望着能够成为儿童团其中的一位成员,为团的事业去贡献我自身的力量,来把自己的价值给体现出来 。” 这样的表述,会让审阅者觉得你态度不认真,甚至怀疑你的语文水平和学习能力。

为了避免这类错误,在写完申请书后,一定要多读几遍,仔细检查,也可以让家长、老师帮忙看看,他们丰富的经验能帮你找出那些容易被忽略的错误 。

忌内容空洞无物

有的同学在申请书中只知道喊口号,比如 “我要努力学习,为儿童团增光添彩,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 却没有具体事例支撑,这样的内容就显得很空洞,没有说服力。

你可以详细描述自己在学习上的努力,像每天坚持早起背单词、主动参加数学竞赛并取得好成绩等;在品德方面,讲述自己在公交车上主动给老人让座、帮助邻居照顾生病的宠物等真实故事。通过这些具体事例,能让审阅者看到一个真实、有血有肉的你,感受到你的真诚和努力 。

忌格式混乱

格式规范是申请书的基本要求,如果格式混乱,就像一间杂乱无章的房间,让人看着不舒服。比如标题没有居中、称呼没有顶格、落款格式错误等,都会给审阅者留下不好的印象。

一定要严格按照前面介绍的标准格式来写,标题居中,字体可以适当加大,突出醒目;称呼顶格写,后面加冒号;正文每段开头空两格;结尾 “此致” 空两格,“敬礼” 顶格;落款在右下角,姓名和日期分两行书写 。在撰写时,可以使用有格子的信纸,这样能帮助你保持格式整齐,书写工整 。

只要避开这些雷区,用心撰写,相信你一定能写出一份优秀的儿童团申请书,顺利开启在儿童团的精彩成长之旅 。

范文来啦

为了让大家更直观地感受一份优秀的儿童团申请书是什么样的,下面给大家展示一篇范文 :

少年儿童团申请书

敬爱的少年儿童团组织:

我叫 ,是 年级 班的一名小学生。每当看到高年级同学胸前那鲜艳的红领巾,我都满心羡慕,渴望自己也能早日拥有,成为少年儿童团光荣的一员 。

我深知少年儿童团有着光荣而伟大的历史。它是在党的关怀下成长起来的,从革命战争年代到和平建设时期,一直激励着一代又一代少年儿童为了祖国的繁荣富强而努力奋斗 。儿童团的成员们,有的积极参与抗日宣传,为抗战胜利贡献力量;有的在和平时期努力学习,立志成为祖国建设的栋梁之材 。他们的故事深深打动着我,让我对儿童团充满了向往 。

在学校里,我是个勤奋好学的孩子。课堂上,我认真听讲,积极问题,思维紧跟老师的节奏。遇到不懂的问题,我会主动向老师和同学请教,直到把问题弄明白为止 。我的学习成绩在班级里一直名列前茅,多次被评为 “学习小标兵”。我还积极参加学校的各种学科竞赛,在数学竞赛中获得过二等奖,在作文比赛中也取得了优异的成绩 。这些成绩的取得,不仅让我更加自信,也让我明白了努力和坚持的重要性 。

品德方面,我尊敬师长,见到老师总是主动问好,认真听从老师的教导。在班级里,我乐于助人,当同学遇到困难时,我会毫不犹豫地伸出援手 。有一次,同桌忘记带铅笔盒,我主动把自己的铅笔和橡皮借给他,帮助他顺利完成了作业 。我还积极参与班级的各项活动,为班级的荣誉贡献自己的力量 。在学校组织的运动会上,我参加了短跑比赛,虽然没有获得第一名,但我全力以赴,为班级赢得了荣誉 。

在生活中,我也是个懂事的孩子。我会主动帮父母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家务,比如扫地、洗碗、擦桌子等 。我还懂得关心家人,当爸爸妈妈工作累了的时候,我会给他们捶捶背,让他们感受到我的关爱 。

如果我有幸加入少年儿童团,我一定会严格要求自己,遵守团的纪律,积极参加团的各项活动 。我会努力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知识水平和综合素质,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我会像革命先烈们一样,勇敢地面对困难和挑战,做一个有担当、有责任感的新时代好少年 。

恳请少年儿童团组织批准我的申请,我期待着能早日成为这个光荣集体中的一员 。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申请日期:

这篇范文的亮点在于,它内容丰富且真实。在表达入团愿望时,情感真挚,让人能真切感受到小作者对儿童团的向往 。对儿童团历史的阐述,体现了小作者的了解和重视 。在介绍自身情况时,通过具体事例展现了自己在学习、品德和生活方面的优点,很有说服力 。结尾部分表达决心,简洁有力,让审阅者看到了小作者的坚定信念 。大家在撰写申请书时,可以参考这篇范文,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写出属于自己的精彩申请书 。

写在最后

撰写儿童团申请书是孩子们迈向成长新征程的重要一步,它承载着孩子们的梦想与期待 。从了解儿童团的历史,明白加入儿童团的意义,到掌握申请书的正确写法,避开各种雷区,每一个环节都需要孩子们用心对待 。

希望每一位渴望加入儿童团的孩子,都能认真书写这份申请书,展现出最真实、最优秀的自己 。相信当你用真诚的文字表达对儿童团的向往,用实际事例展现自己的优点和努力时,你离成为儿童团光荣一员的梦想就越来越近了 。勇敢地迈出这一步吧,儿童团的大门正为你敞开,在那里,你将收获知识、友谊和成长,开启一段无比精彩的人生旅程,让自己的童年绽放出更加耀眼的光芒 !

受权发布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

新华社北京4月30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

(2025年4月30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公平竞争

第三章 投资融资促进

第四章 科技创新

第五章 规范经营

第六章 服务保障

第七章 权益保护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保证各类经济组织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和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挥民营经济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确保民营经济发展的正确政治方向。

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第三条 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是推动我国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力量。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是国家长期坚持的重大方针政策。

国家坚持依法鼓励、支持、引导民营经济发展,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

国家坚持平等对待、公平竞争、同等保护、共同发展的原则,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民营经济组织与其他各类经济组织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市场机会和发展权利。

第四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将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协调机制,制定完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民营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统筹协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开展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

第五条 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积极投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

国家加强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队伍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引领,发挥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培育和弘扬企业家精神,引导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爱国敬业、守法经营、创业创新、回报社会,坚定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者、中国式现代化的促进者。

第六条 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履行社会责任,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和社会监督。

第七条 工商业联合会发挥在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和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中的重要作用,加强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思想政治建设,引导民营经济组织依法经营,提高服务民营经济水平。

第八条 加强对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创新创造等先进事迹的宣传报道,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参与评选表彰,引导形成尊重劳动、尊重创造、尊重企业家的社会环境,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氛围。

第九条 国家建立健全民营经济统计制度,对民营经济发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定期发布有关信息。

第二章 公平竞争

第十条 国家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类经济组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制定涉及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政策措施应当经过公平竞争审查,并定期评估,及时清理、废除含有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保障民营经济组织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对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政策措施的举报,并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国家保障民营经济组织依法平等使用资金、技术、人力资源、数据、土地及其他自然资源等各类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依法平等适用国家支持发展的政策。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照法定权限,在制定、实施政府资金安排、土地供应、排污指标、公共数据开放、资质许可、标准制定、项目申报、职称评定、评优评先、人力资源等方面的政策措施时,平等对待民营经济组织。

第十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依法平等对待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类经济组织。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不得有限制或者排斥民营经济组织的行为。

第十五条 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机构按照职责权限,预防和制止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垄断、不正当竞争行为,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依法处理,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

第三章 投资融资促进

第十六条 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国家重大战略和重大工程。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在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等领域投资和创业,鼓励开展传统产业技术改造和转型升级,参与现代化基础设施投资建设。

第十七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等,统筹研究制定促进民营经济投资政策措施,发布鼓励民营经济投资重大项目信息,引导民营经济投资重点领域。

民营经济组织投资建设符合国家战略方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依法享受国家支持政策。

第十八条 支持民营经济组织通过多种方式盘活存量资产,提高再投资能力,提升资产质量和效益。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应当合理设置双方权利义务,明确投资收益获得方式、风险分担机制、纠纷解决方式等事项。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项目推介对接、前期工作和报建审批事项办理、要素获取和政府投资支持等方面,为民营经济组织投资提供规范高效便利的服务。

第二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发挥货币政策工具和宏观信贷政策的激励约束作用,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对金融机构向小型微型民营经济组织提供金融服务实施差异化政策,督促引导金融机构合理设置不良贷款容忍度、建立健全尽职免责机制、提升专业服务能力,提高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金融服务的水平。

第二十一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等依据法律法规,接受符合贷款业务需要的担保方式,并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应收账款、仓单、股权、知识产权等权利质押贷款。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动产和权利质押登记、估值、交易流通、信息共享等提供支持和便利。

第二十二条 国家推动构建完善民营经济组织融资风险的市场化分担机制,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担保机构有序扩大业务合作,共同服务民营经济组织。

第二十三条 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前提下,按照市场化、可持续发展原则开发和提供适合民营经济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为资信良好的民营经济组织融资提供便利条件,增强信贷供给、贷款周期与民营经济组织融资需求、资金使用周期的适配性,提升金融服务可获得性和便利度。

第二十四条 金融机构在授信、信贷管理、风控管理、服务收费等方面应当平等对待民营经济组织。

金融机构违反与民营经济组织借款人的约定,单方面增加发放贷款条件、中止发放贷款或者提前收回贷款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 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经济组织通过发行股票、债券等方式平等获得直接融资。

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机制,支持征信机构为民营经济组织融资提供征信服务,支持信用评级机构优化民营经济组织的评级方法,增加信用评级有效供给,为民营经济组织获得融资提供便利。

第四章 科技创新

第二十七条 国家鼓励、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在推动科技创新、培育新质生产力、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中积极发挥作用。引导民营经济组织根据国家战略需要、行业发展趋势和世界科技前沿,加强基础性、前沿性研究,开发关键核心技术、共性基础技术和前沿交叉技术,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发展,催生新产业、新模式、新动能。

引导非营利性基金依法资助民营经济组织开展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和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

第二十八条 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国家科技攻关项目,支持有能力的民营经济组织牵头承担国家重大技术攻关任务,向民营经济组织开放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支持公共研究开发平台、共性技术平台开放共享,为民营经济组织技术创新平等提供服务,鼓励各类企业和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职业学校与民营经济组织创新合作机制,开展技术交流和成果转移转化,推动产学研深度融合。

第二十九条 支持民营经济组织依法参与数字化、智能化共性技术研发和数据要素市场建设,依法合理使用数据,对开放的公共数据资源依法进行开发利用,增强数据要素共享性、普惠性、安全性,充分发挥数据赋能作用。

第三十条 国家保障民营经济组织依法参与标准制定工作,强化标准制定的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

国家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科研基础设施、技术验证、标准规范、质量认证、检验检测、知识产权、示范应用等方面的服务和便利。

第三十一条 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加强新技术应用,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新模式应用试验,发挥技术市场、中介服务机构作用,通过多种方式推动科技成果应用推广。

鼓励民营经济组织在投资过程中基于商业规则自愿开展技术合作。技术合作的条件由投资各方遵循公平原则协商确定。

第三十二条 鼓励民营经济组织积极培养使用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人才,在关键岗位、关键工序培养使用高技能人才,推动产业工人队伍建设。

第三十三条 国家加强对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原始创新的保护。加大创新成果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实施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依法查处侵犯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和侵犯商业秘密、仿冒混淆等违法行为。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区域、部门协作,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多元纠纷解决、维权援助以及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和风险预警等服务。

第五章 规范经营

第三十四条 民营经济组织中的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和党员,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党内法规开展党的活动,在促进民营经济组织健康发展中发挥党组织的政治引领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第三十五条 民营经济组织应当围绕国家工作大局,在发展经济、扩大就业、改善民生、科技创新等方面积极发挥作用,为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贡献力量。

第三十六条 民营经济组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劳动用工、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社会保障、生态环境、质量标准、知识产权、网络和数据安全、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得通过贿赂和欺诈等手段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妨害市场和金融秩序、破坏生态环境、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国家机关依法对民营经济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支持民营资本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完善资本行为制度规则,依法规范和引导民营资本健康发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加强风险防范管理,鼓励民营经济组织做优主业、做强实业,提升核心竞争力。

第三十八条 民营经济组织应当完善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规范经营者行为、强化内部监督,实现规范治理;依法建立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鼓励有条件的民营经济组织建立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

民营经济组织中的工会等群团组织依照法律和章程开展活动,加强职工思想政治引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发挥在企业民主管理中的作用,推动完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促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民营经济组织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及其活动准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 国家推动构建民营经济组织源头防范和治理腐败的体制机制,支持引导民营经济组织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廉洁风险防控,推动民营经济组织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及时预防、发现、治理经营中违法违规等问题。

民营经济组织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法治教育,营造诚信廉洁、守法合规的文化氛围。

第四十条 民营经济组织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防止财务造假,并区分民营经济组织生产经营收支与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个人收支,实现民营经济组织财产与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个人财产分离。

第四十一条 支持民营经济组织通过加强技能培训、扩大吸纳就业、完善工资分配制度等,促进员工共享发展成果。

第四十二条 探索建立民营经济组织的社会责任评价体系和激励机制,鼓励、引导民营经济组织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自愿参与公益慈善事业、应急救灾等活动。

第四十三条 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在海外投资经营应当遵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尊重当地习俗和文化传统,维护国家形象,不得从事损害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的活动。

第六章 服务保障

第四十四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中,应当依法履职尽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在工作交往中,应当遵纪守法,保持清正廉洁。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畅通有效的政企沟通机制,及时听取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各类经济组织的意见建议,解决其反映的合理问题。

第四十五条 国家机关制定与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相关解释,或者作出有关重大决策,应当注重听取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各类经济组织、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建议;在实施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留出必要的适应调整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与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第四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涉及经营主体的优惠政策适用范围、标准、条件和申请程序等,为民营经济组织申请享受有关优惠政策提供便利。

第四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鼓励民营经济组织创业的政策,提供公共服务,鼓励创业带动就业。

第四十八条 登记机关应当为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类经济组织提供依法合规、规范统一、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设立、变更、注销等登记服务,降低市场进入和退出成本。

个体工商户可以自愿依法转型为企业。登记机关、税务机关和有关部门为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提供指引和便利。

第四十九条 鼓励、支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职业学校、公共实训基地和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培养符合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需求的专业人才和产业工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建立健全人力资源服务机制,搭建用工和求职信息对接平台,为民营经济组织招工用工提供便利。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完善人才激励和服务保障政策措施,畅通民营经济组织职称评审渠道,为民营经济组织引进、培养高层次及紧缺人才提供支持。

第五十条 行政机关坚持依法行政。行政机关开展执法活动应当避免或者尽量减少对民营经济组织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并对其合理、合法诉求及时响应、处置。

第五十一条 对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应当按照与其他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同等原则实施。对违法行为依法需要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其他措施的,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违法行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情形的,依照其规定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第五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推动监管信息共享互认,根据民营经济组织的信用状况实施分级分类监管,提升监管效能。

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依法依规实行全覆盖的重点监管外,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的行政检查应当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进行,抽查事项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针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应当尽可能合并或者纳入跨部门联合检查范围。

第五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投诉举报,保护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合法权益。

司法行政部门建立涉企行政执法诉求沟通机制,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加强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及时纠正不当行政执法行为。

第五十四条 健全失信惩戒和信用修复制度。实施失信惩戒,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并根据失信行为的事实、性质、轻重程度等采取适度的惩戒措施。

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可以提出信用修复申请。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解除惩戒措施,移除或者终止失信信息公示,并在相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协同修复。

第五十五条 建立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为民营经济组织维护合法权益提供便利。

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协调律师、公证、司法鉴定、基层法律服务、人民调解、商事调解、仲裁等相关机构和法律咨询专家,参与涉及民营经济组织纠纷的化解,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有针对性的法律服务。

第五十六条 有关行业协会商会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及时反映行业诉求,为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市场拓展、权益保护、纠纷处理等方面的服务。

第五十七条 国家坚持高水平对外开放,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支持、引导民营经济组织拓展国际交流合作,在海外依法合规开展投资经营等活动;加强法律、金融、物流等海外综合服务,完善海外利益保障机制,维护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海外合法权益。

第七章 权益保护

第五十八条 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经营自主权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十九条 民营经济组织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和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的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个人信息等人格权益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互联网等传播渠道,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恶意侵害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人格权益。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强网络信息内容管理,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及时处置恶意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违法信息,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人格权益受到恶意侵害的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人格权益受到恶意侵害致使民营经济组织生产经营、投资融资等活动遭受实际损失的,侵权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调查或者要求协助调查,应当避免或者尽量减少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影响。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六十一条 征收、征用财产,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进行。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征收、征用财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任何单位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向民营经济组织收取费用,不得实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罚款,不得向民营经济组织摊派财物。

第六十二条 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应当遵守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其他涉案财物与合法财产,民营经济组织财产与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个人财产,涉案人财产与案外人财产,不得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对查封、扣押的涉案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第六十三条 办理案件应当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遵守法律关于追诉期限的规定;生产经营活动未违反刑法规定的,不以犯罪论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撤销案件、不起诉、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禁止利用行政或者刑事手段违法干预经济纠纷。

第六十四条 规范异地执法行为,建立健全异地执法协助制度。办理案件需要异地执法的,应当遵守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国家机关之间对案件管辖有争议的,可以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提请共同的上级机关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禁止为经济利益等目的滥用职权实施异地执法。

第六十五条 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对生产经营活动是否违法,以及国家机关实施的强制措施存在异议的,可以依法向有关机关反映情况、申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诉讼。

第六十六条 检察机关依法对涉及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诉讼活动实施法律监督,及时受理并审查有关申诉、控告。发现存在违法情形的,应当依法提出抗诉、纠正意见、检察建议。

第六十七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依法或者依合同约定及时向民营经济组织支付账款,不得以人员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拖延支付民营经济组织账款;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强制要求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审计机关依法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支付民营经济组织账款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六十八条 大型企业向中小民营经济组织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等,应当合理约定付款期限并及时支付账款,不得以收到第三方付款作为向中小民营经济组织支付账款的条件。

人民法院对拖欠中小民营经济组织账款案件依法及时立案、审理、执行,可以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保障中小民营经济组织合法权益。

第六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账款支付保障工作,预防和清理拖欠民营经济组织账款;强化预算管理,政府采购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加强对拖欠账款处置工作的统筹指导,对有争议的鼓励各方协商解决,对存在重大分歧的组织协商、调解。协商、调解应当发挥工商业联合会、律师协会等组织的作用。

第七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依法向民营经济组织作出的政策承诺和与民营经济组织订立的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人员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

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民营经济组织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经公平竞争审查或者未通过公平竞争审查出台政策措施;

(二)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中限制或者排斥民营经济组织。

第七十二条 违反法律规定实施征收、征用或者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违反法律规定实施异地执法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三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拒绝或者拖延支付民营经济组织账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履行向民营经济组织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依法订立的合同的,由有权机关予以纠正,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大型企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拒绝或者拖延支付中小民营经济组织账款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 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生产经营活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依法予以行政处罚;造成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 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采取欺诈等不正当手段骗取表彰荣誉、优惠政策等的,应当撤销已获表彰荣誉、取消享受的政策待遇,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七条 本法所称民营经济组织,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由中国公民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前述组织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

民营经济组织涉及外商投资的,同时适用外商投资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七十八条 本法自2025年5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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