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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5-05-12 20:14
写作核心提示:
标题:合同自动顺延:注意事项与操作指南
正文: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合同在商业交易中的作用日益凸显。合同自动顺延作为一种灵活的合同条款,能够在一定条件下自动延长合同期限,减少双方因时间问题而产生的纠纷。然而,在制定和执行合同自动顺延条款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一、明确顺延条件
1. 合同中应明确约定自动顺延的条件,如不可抗力、政府行为、政策调整等。这些条件应当具有客观性、可预见性和合理性。
2. 确保顺延条件与合同目的相符,避免因顺延条件过于苛刻而损害合同一方利益。
二、约定顺延期限
1. 合同中应明确约定自动顺延的期限,如顺延多久、是否可多次顺延等。期限应合理,既能保障合同履行,又能避免无休止的顺延。
2. 顺延期限应与顺延条件相匹配,确保在符合顺延条件的情况下,合同期限能够得到合理延长。
三、明确顺延程序
1. 合同中应明确约定自动顺延的程序,如通知方式、通知时间等。程序应简便易行,便于双方操作。
2. 确保顺延程序公平、公正,避免因程序不明确而引发纠纷。
四、约定违约责任
1. 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因顺延条件
为避免劳动合同续签不及时,减少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风险,有很多公司会在劳动合同中会添加“自动顺延”的条款,如本合同期满前,双方均未提出异议,有效期自行延长三年。对于这样的条款,是合法有效的吗?公司可以避免劳动合同漏签未签的双倍工资风险吗?
经典案例甲于2017年7月24日入职A公司,任投资总监一职,双方签有劳动合同,期限至2018年7月23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甲仍在公司工作的,视为合同自动续期一年。
2018年7月23日,甲的劳动合同到期。A公司与甲均未对劳动合同是否要续签或终止提出异议。2019年4月,甲认为A公司在劳动合同到期后,迟迟未与自己续签劳动合同,故要求A公司向其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A公司称双方此前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劳动合同到期后自动顺延一年。所以A公司无需向甲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甲不认同A公司的说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40万元。仲裁委裁决驳回甲的仲裁请求。甲仍旧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双方已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期满后,甲仍在公司工作的,视为本合同自动续期1年。甲在劳动合同到期后仍在原岗位工作且合同工资未发生变化,故双方的劳动合同已经按照约定续期1年,甲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缺乏事实依据,A公司无需支付其双倍工资差额。
风险提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添加“自动顺延”的条款,目前大部分法院认为是有效的,无需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但是也有法院认为该条款剥夺了员工的合法权益,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认定该条款无效,公司仍有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的风险。
公司治理建议公司应如何签订及履行劳动合同,以避免出现违法及赔偿的风险呢?我们建议:
1、公司应在员工入职三十天内签订劳动合同
公司应在员工入职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员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公司每月应向员工支付两倍的工资,且仍需要与员工补签书面劳动合同。所以,对于一些不要求员工在入职当天就签订劳动合同的公司,应规范员工招聘流程,要求人事在员工入职当天办理入职手续,签订劳动合同,提交相关的入职材料等,以避免漏签劳动合同。
2、在劳动合同到期前及时续签
目前对于劳动合同期限届满自动顺延的条款,其有效性在各地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对于上海地区来说没有明确规定该约定是否有效,但是上海目前的司法实践是倾向于认可该约定的。但该约定仍不可代替公司履行劳动合同管理义务,公司仍应关注员工劳动合同的期限情况,及时通知到期终止或到期续签。
3、员工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时合同应顺延
对于未在劳动合同约定到期自动顺延的,在员工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的劳动关系终结。但是在有些情况下,即使劳动合同到期也不能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需要顺延劳动合同期限。如: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或是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等。【劳动法研333】
转发朋友圈,让更多创业者少走弯路!作者介绍李 慧股权高级合伙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盈科管理委员会 委员
盈科业务指导委员会 副主任
上市公司商学院《法律风险》主讲导师
工信部中小企业志愿服务专家律师
上海律协海事海商专业委员会 委员
中级并购交易师、碳排放交易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资格、证券从业资格、基金从业资格
业务领域:公司设立与投资、公司合规体系建设、股权激励、股权架构设计、并购与重组、破产清算、商事诉讼等法律事务。
李慧律师,专注于企业法律顾问服务,长期致力于公司法与合规研究,熟悉公司治理结构、内部运营和HR管理事务。
担任多家教育培训业、口腔医疗业、物流业、制造业、传媒业、租赁服务业、住宿餐饮业、软件与信息技术业、珠宝首饰业……等行业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2010 年 4 月 1 日,小刘进入深圳某电子制造公司做硬件工程师,与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本劳动合同期满后,若双方对本合同的继续履行无异议的,则自动顺延,所约定的原各项条款继续有效。"2013 年 3 月底,双方劳动合同期满,小刘向公司要求续签劳动合同。
公司表示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是自动顺延的,所以无需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小刘认为合同期满后,不签新的劳动合同始终对自己没有保障,故仍然要求公司与其签合同,公司没有答应他的要求。
小刘对公司的做法表示不满,即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请,要求在合同期满后与自己重新签订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否则,超过一个月未签订合同要支付自己双倍工资。对此,你怎么看?
案例解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劳动合同期满后,能否约定"自动顺延"?
一种说法认为,双方劳动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了期满后自动顺延,小刘在入职签订劳动合同时也知晓这一条款。故双方合同期满后,可自动顺延,即实质上签订了一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按照原劳动合同中的条款继续履行,故无需再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
另一种说法认为,《劳动合同法》规定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无论是首次签订还是期满续签,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法律并没有规定用人单位可以通过期满自动顺延的约定条款,免除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故该公司必须与小刘重新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
那么到底以上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以上第二种说法是正确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条等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的,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故该公司应当与小刘在劳动合同期满后一个月内重新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小刘的请求应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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