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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把手教你写《技术指导合同》,(精选5篇)

更新日期:2025-05-15 07:49

手把手教你写《技术指导合同》,(精选5篇)"/

写作核心提示:

标题:技术指导合同注意事项
在当今这个技术日新月异的时代,技术指导合同作为一种重要的商业合同,在技术交流和合作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一份完善的技术指导合同,既能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又能促进技术交流与合作。以下是撰写技术指导合同时需要注意的几个事项:
一、明确合同主体
1. 合同双方应明确各自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等基本信息,确保合同主体真实、合法。
2. 合同签订前,应核实对方身份,确保对方具备相应的技术实力和信誉。
二、明确技术指导内容
1. 技术指导的具体内容,包括技术领域、技术方向、技术要求等,应详细列出,避免产生歧义。
2. 技术指导的方式,如现场指导、远程指导、培训等,应明确约定。
3. 技术指导的时间、地点、周期等,应具体规定。
三、明确技术指导费用及支付方式
1. 技术指导费用应合理,根据技术难度、指导时间、指导人员等因素综合考虑。
2. 支付方式应明确,如分期支付、按月支付等,确保双方权益。
四、明确保密条款
1. 技术指导过程中涉及到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等,双方应约定保密条款,确保技术安全。
2. 保密期限、保密范围、违约责任等,应具体规定。
五、明确知识产权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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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5天《民法典》第878条 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定义

第八百七十八条 技术咨询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对方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所订立的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对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不包括承揽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

条文释义

技术咨询合同主体要求:受托人必须拥有一定的技术知识,强调提供技术咨询的一方应当有一定资质。合同标的:是对技术项目的咨询,包括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和分析评价报告等。例如,对特定技术项目的经济效果、技术效果和社会效果所进行的综合分析和研究,对特定技术项目实施后的发展前景及其生命力所进行的判断,根据委托人的要求所进行的资料、数据的考察收集工作以及通过对特定技术项目的分析、比较得出的书面报告等。咨询范围:较为广泛,主要包括有关科学技术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软科学研究项目;促进科技进步和管理现代化,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技术项目;其他专业性技术项目等。合同结果:受托人向委托方提供尚待实践检验的报告或者意见,不涉及对特定技术问题提出实施方案并进行实施指导等工作1。风险责任承担: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因委托人实施咨询报告或者意见而造成的风险,受托方不承担风险。

技术服务合同合同标的:是运用专业技术知识、经济和信息解决特定技术问题的项目。服务内容:主要包括改进产品结构、改良工艺流程、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节约资源能耗、保护资源环境、实现安全操作、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专业技术工作。工作成果要求:有具体的质量和数量指标。权属问题:技术知识的传递不涉及专利和技术秘密成果的权属。与其他合同的区别:不包括承揽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但以非常规技术手段解决复杂、特殊技术问题而单独订立的合同除外。

相关案例

案例背景:A 公司计划开发一款新型电子产品,遂与 B 科技咨询公司签订技术咨询合同,委托 B 公司对该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和技术预测。B 公司在对市场需求、技术现状等进行充分调研和分析后,向 A 公司提交了一份详细的咨询报告,认为该项目在技术上可行,但市场风险较大。A 公司在参考该报告后,仍然决定实施该项目,但最终因市场需求不足导致项目失败,产生了较大的经济损失。

案件分析: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七十八条及相关规定,技术咨询合同中,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因委托人实施咨询报告或者意见而造成的风险,受托方不承担风险。在本案中,B 公司作为受托人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可行性论证和技术预测,并向 A 公司提供了咨询报告,且明确指出了市场风险较大。A 公司在明知存在风险的情况下仍然决定实施项目,由此产生的损失应由 A 公司自行承担,B 公司无需承担责任。

注意事项

合同订立前明确合同类型:当事人应根据实际需求准确判断是订立技术咨询合同还是技术服务合同,或者是否需要同时订立两种合同,避免因合同类型界定不清导致后续纠纷。审查对方资质:对于技术咨询合同,委托人应审查受托人是否具备相应的技术知识和资质,确保受托人有能力提供专业的咨询服务。

合同订立时明确合同标的和范围:在合同中应详细明确技术咨询或技术服务的具体项目、内容、范围等,避免因约定不明而产生争议。约定风险承担:虽然技术咨询合同一般规定因委托人实施咨询报告或意见而造成的风险由委托人承担,但双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合同中另行约定风险分担方式;对于技术服务合同,也应明确服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及责任承担主体。确定成果形式和验收标准:明确规定技术咨询合同中咨询报告或意见的具体形式、内容要求以及验收标准;对于技术服务合同,应明确服务成果的质量和数量指标以及验收方式,以便在合同履行完毕后能够准确判断是否达到合同要求。

合同履行过程中及时沟通和提供协助:委托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受托人提供必要的技术背景材料、数据等,并在受托人履行合同过程中给予必要的协助和配合;受托人也应及时向委托人汇报工作进展情况,解答委托人的疑问。保留相关证据: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注意保留与合同履行相关的各种证据,如咨询报告的初稿、修改稿、双方的沟通记录、服务过程中的工作记录等,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

合同纠纷解决时协商解决优先:当出现纠纷时,双方应首先尝试通过协商解决,以减少诉讼成本和时间成本。寻求专业法律帮助:如果协商不成,应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纠纷解决方式,如诉讼或仲裁,并依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2000)


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委、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精神,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保障国家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的实施,加强技术市场管理,科技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制定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1990年7月6日原国家科委发布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科 学 技 术 部         

财 政 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年二月十六日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加强技术市场管理,保障国家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的贯彻落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法人、个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订立的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

法人、个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订立的技术培训合同、技术中介合同,可以参照本办法规定申请认定登记。

第三条 科学技术部管理全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划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地、市、区、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设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具体负责办理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及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通过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加强对技术市场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指导、管理和服务,并进行相关的技术市场统计和分析工作。

第五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所订立的技术合同,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的净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奖励和报酬,给予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应当申请对相关的技术合同进行认定登记,并依照有关规定提取奖金和报酬。

第六条 未申请认定登记和未予登记的技术合同,不得享受国家对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规定的税收、信贷和奖励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第七条 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当事人可以持认定登记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八条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实行按地域一次登记制度。技术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技术转让合同的让与人、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以及技术培训合同的培训人、技术中介合同的中介人,应当在合同成立后向所在地区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提出认定登记申请。

第九条 当事人申请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应当向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提交完整的书面合同文本和相关附件。合同文本可以采用由科学技术部监制的技术合同示范文本;采用其他书面合同文本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采用口头形式订立技术合同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不予受理。

第十条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对当事人提交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文本及相关附件进行审查,认为合同内容不完整或者有关附件不齐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

第十一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使用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规范名称,完整准确地表达合同内容。使用其他名称或者所表述内容在认定合同性质上引起混乱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退回当事人补正。

第十二条 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以当事人提交的合同文本和有关材料为依据,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绳。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相互权利与义务关系,如实反映技术交易的实际情况。当事人在合同文本中作虚假表示,骗取技术合同登记证明的,应当对其后果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对当事人所提交的合同文本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和认定。其主要事项是:

(一)是否属于技术合同;

(二)分类登记;

(三)核定技术性收入。

第十四条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认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认定登记事项。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对认定符合登记条件的合同,应当分类登记和存档,向当事人发给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并载明经核定的技术性收入额。对认定为非技术合同或者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合同,应当不予登记,并在合同文本上注明“未予登记”字样,退还当事人。

第十五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采取措施保守国家秘密。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保密义务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保守有关技术秘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的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七条 财政、税务等机关在审核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申请时,认为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的认定有误的,可以要求原技术合同登记机构重新认定。财政、税务等机关对重新认定的技术合同仍认为认定有误的,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申请不予审批。

第十八条 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的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变更、转让或者解除,以及被有关机关撤销、宣布无效时,应当向原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变更登记的,应当重新核定技术性收入;注销登记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财政、税务机关。

第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和登记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技术合同登记岗位责任制,加强对技术合同登记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保证技术合同登记人员的工作质量和效率。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所需经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对于订立假技术合同或者以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取得技术合同登记证明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查处。涉及偷税的,由税务机关依法处理;违反国家财务制度的,由财政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在认定登记工作中,发现当事人有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通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进行监督处理。

第二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发现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管理混乱、统计失实、违规登记的,应当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顿,并可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泄露技术合同约定的技术秘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0年7月6日原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发布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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