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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篇文章轻松搞定《山林买卖合同》的写作。(精选5篇)

更新日期:2025-06-02 07:49

一篇文章轻松搞定《山林买卖合同》的写作。(精选5篇)"/

写作核心提示:

标题:山林买卖合同注意事项
正文:
山林买卖合同是一项涉及自然资源、法律和政策等多个方面的复杂交易。在签订山林买卖合同时,以下事项应当特别注意:
1. "合法性审查": - 确认山林权属清晰,无争议。买卖双方应核实山林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等相关法律文件,确保山林所有权合法。 - 检查山林是否涉及国家或集体利益,是否需要相关部门的批准或备案。
2. "合同主体资格": - 确认买卖双方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有权进行山林买卖。 - 对于企业或机构,应核实其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
3. "山林面积和位置": - 明确山林的地理位置、面积、四至界限等,最好附上详细的地图或照片。 - 确保山林范围与实际相符,避免日后因边界不清而产生纠纷。
4. "价格条款": - 合同中应明确山林的成交价格,包括总价、单价、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 - 考虑市场价格波动、交易税费等因素,合理定价。
5. "付款方式": - 约定付款方式,如现金、银行转账、分期付款等。 - 设定违约责任,如逾期付款的利息计算等。
6. "交付与过户": - 约定山林

你签订的林地转让协议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2014年,宋乙与宋甲签订合同,购买宋甲名下山林16.9亩。没想到山林被征收,却补偿给了宋甲。双方由此产生纠纷,协商多次未有结果,宋甲带着诉状到苍梧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当初签订的《林地转让协议书》无效。宋甲为什么说《林地转让协议书》无效?宋乙的权益又如何保障?近日,苍梧法院审结了这起确认合同无效案。

林地转让履行过半起纠纷

2014年12月10日,宋甲与宋乙签订《林地转让协议书》,双方约定:宋甲将从所在村民小组承包到的林地约16.9亩转让给村民小组外的宋乙永久使用;转让费为60万元,签订合同时付定金20万元,余款于2015年4月付清;宋乙付清所有款项后,林地的所有权归宋乙所有;如到期宋乙未付清尾款,宋甲有权终止合同,并有权转让给第三方,宋乙放弃林地。

签订合同后,宋乙当即支付了20万元定金,在2015年2月10日又付了25万元转让款。剩余15万元也在2016年8月21日制作了个人债务《欠款累计和支付记录》,双方确认并签名。

没想到,2016年9月22日,镇政府与宋甲所在的村民小组签订《高速公路集中安置回建地征地协议书》,要征用村民小组的24.7427亩土地,给出了百万拆迁补偿费。宋甲被征用了14.6亩的林地,并很快拿到了补偿款。宋乙当即不服,真金白银买的林地,也经营了两年了,凭什么补偿款归宋甲。两人就林地使用权及转让款问题多次协商未果。宋甲于2017年1月12日向苍梧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双方签订的《林地转让协议书》无效。

各执一词双方拒绝和解

宋乙辩称,第一,虽然合同的条款中表述为“付清尾款后林地的所有权属乙方所有”,但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无论是合同使用的语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和诚实信用原则,均可以确定原被告双方转让的不是林地所有权,而是林地的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村委会也出具了书面证明,同意转让。《林地转让协议书》合法有效;第二,如果《林地转让协议书》无效,那么协议书自始无效,由于我对合同无效也没有过错,也不存在违约行为,宋甲应当返还我支付的购地款45万元、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其他经济损失;第三,宋甲在将案涉林地转让给我的情况下,仍以林地使用权人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的身份与政府签订回建地征收协议,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及诚实信用的原则,我要求追究宋甲的相关法律责任。

《林地转让协议书》是合法有效的,宋甲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法院予以驳回。

苍梧法院依法判决止纷争

经审理,苍梧县法院认为,宋甲所在村民小组将林地发包给本组成员宋甲,并由苍梧县林业局颁发了林权证,故宋甲取得涉案林地70年的承包经营经营权并同时享有该林地的使用权。

从签订的《林地转让协议》内容上看,宋甲实际上是将其从本集体组织取得的16.9亩林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组外成员宋乙。宋乙主张受让的是林地使用权而不是林地所有权,该组村民在事后也同意了林地转让的行为,故《林地转让协议书》合法有效。

但是,从该林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程序上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法流转主要有转让、互换、转包、出租等方式,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向组外成员流转土地经营权的,需通过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同意,即经过召开村民会议,由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形成村民会议决议等书面形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重新颁发权利证书,该土地承包经营权才能转让。如果未经上述程序,则不属于发包方同意的情形。在本案中,宋乙称该村民小组在事后同意了林地转让的行为,但是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该村民小组就诉争林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召开过村民大会,即取得发包方的同意,故宋乙是在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情况下,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合同无效。

另外,由于《林地转让协议书》属于无效合同,该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宋甲与宋乙在转让、受让林地前,应当充分了解转让林地的属性及限制条件,双方均没有进行了解,故双方对合同的无效均存在过错。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被告应当退出林地,原告应当返还45万元转让款及支付相应利息。而定金条款属于担保条款,《担保法》第五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因此该条款无效,定金条款对原被告均没有约束力。

2018年7月23日,苍梧县人民法院判决,确认宋甲与宋乙签订的《林地转让协议书》无效。

农村荒山承包合同的范本是怎样的?

随着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对“三农问题”的高度重视,以及农村生活生平的不断提高、农村人民文化素质的不断提升,越来越多的农民考虑到国家对林业生态建设事业的重视,自己决定好好干一场,热衷于承包土地、荒山等,自主创业,获取利润。那么既然承包荒山,就需要签订合同,农村荒山承包合同的范本是怎样的呢,石家庄小普将为这类人群提供一个标准的农村荒山承包合同范本(2015年版),供大家参考。

承包荒山合同范本

甲方:

乙方:

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乙方通过 方式取得甲方 荒山的承包经营权,经双方共同商定,达成如下协议,特立此合同:

一、甲方将位于 村民委员会(组)所有的荒山发包给乙方使用,其四至为:

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二、乙方承包后,承包使用期 年,即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终止。

三、乙方所承包的土地使用权承包款为人民币 元整,付款方式为:

四、乙方承包荒山后应积极治理,在荒山上植树、种草或搞多种经营;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利用承包范围内的林木、粘土、沙石等矿产资源或建造固定设施。

五、乙方对所承包的荒滩荒山有独立的经营管理权,但不得转包。

六、甲方要尊重乙方所承包荒山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荒山的开发治理成果全部归乙方所有。

七、乙方在所承包的荒滩荒山在合同履行期内除乙方交纳承包款外,乙方不负责其他任何名目的费用。

八、乙方将荒山承包后,甲方有权监督、检查、督促其治理和合理利用荒山资源,发现问题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九、甲方保证该荒山界线、四至与他人无任何争议。如因此发生纠纷,由甲方负责协调处理,如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全额赔偿。

十、甲乙双方必须信守合同。如甲方违约导致解除此合同,须付给乙方违约金人民币 万元、退还乙方承包荒山所付的全部价款,同时对乙方的治理投入和治理成果合理作价,作价款一次性付给乙方;如乙方违约导致解除此合同,甲方不予退还乙方的承包款。

十一、如在承包期限内遇国家建设或进行其它开发建设需征用土地时,应首先从征地款中保障向乙方支付实际经济损失和未履行年限的预期利益损失。

十二、合同期满后,如乙方愿意继续承包经营,双方续签合同;如乙方不再承包经营,甲方对乙方的治理成果、经济投入合理作价归甲方,作价款一次性付给乙方,不得拖欠。否则,此合同期限顺延至甲方将全部价款付清乙方后合同自行终止。

十三、甲乙双方如因作价款发生分歧,协商不成,须委托甲乙双方共同认可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作价,其结果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十四、此合同发生纠纷由 裁决。

十五、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公证处一份、 乡人民政府备案一份,经 公证处公证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上述即为农村荒山承包合同的范本,希望能给大家提供帮助。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农村荒山承包合同的有效性主要在于合同能够依法建立和成就,并且还需要注意的是,所签订的农村荒山承包合同处于它应有的有效期内,满足这两点的农村荒山承包合同是完全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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