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心挑选《入编辑部的申请书》相关文章文案。(精选5篇)
更新日期:2025-06-10 16:27

写作核心提示:
写一篇关于入编辑部的申请书作文时,以下事项需要注意:
1. 格式规范:首先,确保申请书的格式符合要求。一般包括标题、称呼、正文、结尾和落款。标题可以写“入编辑部申请书”或“申请加入编辑部”,称呼应使用尊敬的编辑部领导或尊敬的编辑部全体成员。
2. 内容充实:申请书要表达出你加入编辑部的意愿和理由。以下是一些建议:
a. 自我介绍:简要介绍自己的基本信息,如姓名、年龄、学历、专业等。
b. 兴趣爱好:阐述自己对编辑工作的热爱,以及与编辑相关的兴趣爱好。
c. 技能特长:介绍自己在写作、排版、校对等方面的技能和特长。
d. 经验积累:如有相关实习或实践经验,可简要介绍,以证明自己的能力。
e. 加入编辑部的目的:说明自己为何想加入编辑部,以及加入编辑部后能为编辑部带来什么价值。
3. 语言表达:申请书要语言流畅、表达清晰,避免使用口语化、模糊不清的词汇。以下是一些建议:
a. 使用正式的语言,避免使用俚语、网络用语等。
b. 注意句子结构,使文章条理清晰,层次分明。
c. 避免重复啰嗦,尽量用简洁的语言表达自己的观点。
4. 语气诚恳:在申请书中,要表现出自己对加入编辑
编辑部申请书怎么写
我们眼下的社会,申请书使用的情况越来越多,通过申请书,我们可以提出自己的请求。写申请书时理由总是不够充分?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编辑部申请书怎么写,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编辑部申请书怎么写1
尊敬的领导:
本人进入公司快到三个月了,主要负责公司网站的内容编辑工作,在此提出转正申请,下面是我在试用期之间的工作表现,
第一,及时反思既定目标。从未实现绩效考核到现在试行绩效考核,也保证了每日,每周,每月的工作量。为了能够使自己达到量化标准,每天会抽出几分钟来,将自己的所做的工作做个小结,比如所负责的频道发了多少条信息,有没有达到标准,如果没有的话,争取在今后的工作中补齐。
第二,保持不断学习态度。互联网最大的特点就是更新速度极快,而我们作为一个行业门户网站也同样学会更新,这不仅仅包括网站内容的更新,也同样要员工知识的更新。负责网络编辑工作,每天都会有新的信息入库,所以没有理由不接收这些信息储存到记忆库中,始终要相信这样一句话,学起来知识都是自己的。
第三,瞬间问题及时沟通。随着自己负责的相关频道加深理解,也发现现在的网站结构存在不完善的细节,而发现这些细节上的问题,采取的措施就是能够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不管是否予以解决,都是一种思想的沟通。并且尽可能将自己这些想法形成文字,为网站重构作为参考资料。
第四,增强行业解剖能力。这句话的兑现,需要自己的知识不断积累的过程,而积累的过程最好的办法就是学会总结与分析。没有总结与分析,所积累的知识就会变得杂乱无章,理不出头绪来。等到急用的时候不能调用。时间长了,对行业肯定会有所了解,但要学会去解剖,不能仅仅停留在表层,学会不断地,慢慢地向深处挖“金”。
以上四句话,是自己在近段时间所悟出的,感觉比较实用,也可以作为转正以后的指向针。而且这四句话能够为我的工作带来实质性的体现。转正之后,正式成为中国化妆品网一名员工,这将给带来全新享受与奋进。转正之后,不仅仅是自己的物质基础丰厚了,同样自己的工作能力也需要不断提高,这就所谓的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动不得。
申请人:
申请日期:
编辑部申请书怎么写2
我在公司试岗编辑记者一职,在此期间,通过认真学习《员工守则》,在部门同事热心“传、帮、带”下,按时保质完成了本职工作。我迫切希望能成为公司正式一员,现特向公司领导提出转正申请书。请予审批。
撰写了大学生座谈会侧记、《永远在岗位上燃烧自己》等文章。
完成公司档案室各期报纸相关内容归档,公司大事记档案更新。
参与了公司企业文化标识诠释,文化长廊、厂内宣传设施内容更新等工作。
组织协调新进大学生汇报演出,独唱《我和我的祖国》,组织了诗歌朗诵《情景再现》节目。
1.业务能力的提升。校园信息采集与发布的要求与企业的要求有很大差距,如何尽快全方位的转型,提升写作采访的严谨性,准确性,是我在短期需要下大力气解决的。
2.事务工作能力的提升。我负责的综合管理工作内容多、复杂,如何梳理工作,明确工作思路,向档案室、办公室等其他部门借鉴工作方法,结合本职工作优化现有的工作流程是我主要攻克的问题。
通过三个月的学习和试岗,我切身体会到这里同事有着“陀螺精神”即不怕外力鞭打,抽打越狠,次数越多,转得越快的精神,并且一转不停。同时希望能在公司这个和谐的大家庭得到进一步发展。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
编辑部申请书怎么写3
尊敬的领导:
我于xx年x月x日进入公司,目前担任网络编辑一职,负责化验工作。根据公司规章制度,即可被录用成为公司正式员工。因此,我特向公司申请转为正式员工。
作为一名应届毕业生,初来公司曾经有点担心,但是公司融洽和谐的工作氛围和团结向上的企业文化,让我很快的完成了从学生到职员的转变。在工作中,我一直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及时地完成领导布置的每一项任务,和同事能够通力合作,关系相处融洽,遇到不懂得问题虚心向同事请教,不断提高充实自己,希望能尽早独挡一面,为公司做出更大的贡献。
一个多月来,我在惠总、公司领导和同事们的热心帮助及关爱下取得了一定的进步,已经掌握化验工作的基本技巧和实验操作,并能够独立完成实验,但是这些还不够,在今后的工作和学习中,我会进一步严格要求自己,虚心向其他领导、同事学习,争取在各方面取得更大的进步。
来到这里工作,我最大的收获是在敬业精神、思想境界、工作能力上都得到了很大的进步与提高,也激励我在工作中不断前进与完善。看到公司的迅速发展,我迫切地希望以一名正式员工的身份在这里工作,体现自己的人生价值,和公司一起成长。在此,我提出转正申请,我会以谦虚的态度和饱满的热情做好本职工作,恳请领导给我继续锻炼的机会。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
编辑部申请书怎么写4
尊敬的领导:
您好!首先感谢您给我到《数学天地》从事编辑工作的机会,对此,我感到无比的荣幸和激动。我一定会珍惜这来之不易的机会,在今后的工作中,好好表现自己,全身心地投入到报纸的编辑工作中去,为报社明天的发展,贡献自己全部的力量。
我是xx年7月11日进入报社的,至今已有3个多月的时间了。这3个多月来,是我人生的重大转折。非常感谢我的领导和同事们,他们给了我很多无私的帮助和指导,让我能够在编辑报纸这个领域迅速入手,做好一个专业领域的编辑工作。
根据报社的需要,目前正与王文浩同事共同负责湘教中考版和沪科版七年级的'报纸编辑工作。在报社领导的正确指引下,加上版式编辑的努力配合,我们按照原定的编辑计划,及时并保质、保量地完成任务。总结3个多月来的工作:忙碌伴随着充实,汗水伴随着收获。我满怀信心地期待着能继续做好以后的工作,我希望领导能给我一个转正的机会。
我深知一名编辑,不仅需要有耐心、细心,还要具有较强的责任心,能够为自己所编辑的报纸负起全部责任,并在工作中不断进取,努力提高自己的业务素质和专业素质,力争使报纸的质量登上一个新的台阶,为报社的发展打开一个更加广阔的渠道。我深信我本人一定能做到这些。
我本人工作认真,极富工作热情,善于与他人沟通,注重团队的合作协调,责任感强。更关键的一点是,做一名编辑是我一直以来最大的愿望,我爱好编辑这一行,所以我自信,并能够把所有的精力都投入到工作中去。积极配合各部门负责人,成功地完成各项工作。今后,我会更积极学习新知识,新技能,注重自身发展和进步,努力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努力成为报社所需要的合格人才。
虽然3个月时间不算长,但我已经深深被报社良好的企业文化氛围所吸引。报社的领导注重人性化管理,工作环境宽松,在这样的氛围中,可以极大地激发我的自身潜力,使我以更积极的心态投入到每天的工作中。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
编辑部申请书怎么写5
尊敬的领导:
大学毕业至今已经有整一个月了,在一个月的时间里,我并没有荒废,而是积极的参加到工作中来了。我比较幸运,在这个难找工作的20xx年,我一毕业就顺利的找到自己的工作,是在公司编辑部担任编辑。金融危机对公司的影响也是很大,公司以外都是招收很大新人,而今年却很少,我是其中较为幸运的。不过我还是要过试用期,试用期工作合格后我才会继续留在编辑部工作。
时间过得很真快,转眼就一个多月了就在此时需要回头总结的时候从心底里感到日子的匆匆。原先教师生活让我感到渐渐远去,现在的编辑工作已经渐渐变得顺其自然了,这或许应该是一种庆幸,是让我值得留恋的一段经历。
一个多月的试用期下来,自己努力了不少,也进步了不少,学到了很多以前没有的东西,我想这不仅是工作,更重要的是给了我一个学习和锻炼的机会。从这一阶段来看,发现自己渴求的知识正源源不断的向自己走来,到这个大溶炉里慢慢消化,这就是经验。一多月以来,我分别在几个不同的岗位上练习,刚开始是做家长频道的粘贴工作,后来做资讯频道中的评论,现在做教师频道,其中也有一些不同的岗位让我去锻炼,在此十分感谢公司的领导和前辈们对我的关照。
首先说说在编辑部的工作心得。在编辑部一个
月的工作生活,我感触最深的就是,工作可以在快乐中完成。从初中到高中再到教师工作,这期间我一直都是在远离父母亲人的视线之外享受着逍遥自主的生活。虽然在学校里也有师长的关爱与教诲,但总有一种距离感,缺少家庭特有的温馨。自到xxx参加工作以来,各位领导都对我这位来自异地的新人亲切有加,特别是各位领导,在工作之余,以朋友的姿态经常跟我坦怀聊天,非但不摆领导的架子,而且还以朋友的关爱之心在引导我们做好编辑工作,让我真切感受到了xxx人温情。而其他大部分的老同事,也对我这个新人投以真挚友情的目光,在工作中,只要你需要,他们随时给予热情地指导;工作之余,大家开怀谈笑,不分彼此。记得刚到一周的时间,编辑部新老同事就已经打成一片,给我的感觉是上下同心。正因为如此,在编辑部工作,让我体会了在愉快中完成工作的欢欣。
我在工作上的收获主要有:
1、在这期间我不仅可以较好地配合各位前辈工作,还可以自己独立采写完成具体的教育新闻作品。主编每次安排的任务都基本可以顺利完成。
2、基本学会photoshop的应用和网页制作;
3、熟练掌握教育新闻与社会新闻采写的区别,熟练掌握教育新闻稿的一些写作方法和技巧等;
4、基本了解并初步学会教师频道的研发;
在这期间,工作上最大的不足主要有:
1、新闻的采写比较古板,缺乏新意;
2、新闻的敏感性相对较差,特别是对相关联的社会性新闻把握不足等。
3、缺乏基本的办公室工作知识,在开展具体工作中,常常表现生涩,甚至有时还觉得不知所措;
4、工作细心度不够,经常在小问题上出现错漏;
5、办事效率不够快,对领导的意图领会不够到位等。
就总体的工作感受来说,我觉得这里的工作环境是比较令我满意的。首先是领导的关爱以及工作条件在不断改善给了我工作的动力;其次是同事间的友情关怀以及协作互助给了我工作的舒畅感和踏实感;第三就是目前正在营造形成我们xxx特有的“企业文化”氛围给了我工作的信心。我知道,上面的工作表现也许不能让领导感到满意,如果完全依据这些表现来决定是否可以继续留在这里工作学习,坦白说,我自己并没有太大的信心。但我坚信自己能够在今后的工作中会表现得更好,保证让领导满意。
一个月的编辑部试用期工作已经结束了,在一个月的工作中,我逐渐的适应了编辑部的工作,我对自己说,我做的还是不错的,我相信我能够继续的做好。能否留下来,不是我能决定的了的,还要看上级领导对我是否满意,我知道目前的情况下,我还是无法依靠自己的力量留在公司,我会努力,不过能否留下就要看领导的眼色,我希望自己能够留下!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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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五普法专栏】《出版管理条例》
出版管理条例
(2001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3号公布 根据2011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出版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订)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出版活动的管理,发展和繁荣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出版产业和出版事业,保障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出版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出版活动,包括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本条例所称出版物,是指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第三条 出版活动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传播和积累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促进国际文化交流,丰富和提高人民的精神生活。第四条 从事出版活动,应当将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结合。第五条 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予以保障。公民在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的时候,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第六条 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法从事出版物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等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检查与涉嫌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和经营场所;对有证据证明是与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第八条 出版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第二章 出版单位的设立与管理
第九条 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等应当由出版单位出版。本条例所称出版单位,包括报社、期刊社、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和电子出版物出版社等。法人出版报纸、期刊,不设立报社、期刊社的,其设立的报纸编辑部、期刊编辑部视为出版单位。第十条 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全国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指导、协调出版产业和出版事业发展。第十一条 设立出版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二)有符合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三)有确定的业务范围;(四)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和固定的工作场所;(五)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编辑出版专业人员;(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审批设立出版单位,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关于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第十二条 设立出版单位,由其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设立的出版单位为事业单位的,还应当办理机构编制审批手续。第十三条 设立出版单位的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出版单位的名称、地址;(二)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的名称、地址;(三)出版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资格证明文件;(四)出版单位的资金来源及数额。设立报社、期刊社或者报纸编辑部、期刊编辑部的,申请书还应当载明报纸或者期刊的名称、刊期、开版或者开本、印刷场所。申请书应当附具出版单位的章程和设立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的有关证明材料。第十四条 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立出版单位的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知主办单位;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第十五条 设立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应当自收到批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领取出版许可证。登记事项由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出版单位领取出版许可证后,属于事业单位法人的,持出版许可证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依法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属于企业法人的,持出版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第十六条 报社、期刊社、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和电子出版物出版社等应当具备法人条件,经核准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视为出版单位的报纸编辑部、期刊编辑部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其主办单位承担。第十七条 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资本结构,合并或者分立,设立分支机构,出版新的报纸、期刊,或者报纸、期刊变更名称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出版单位属于事业单位法人的,还应当持批准文件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属于企业法人的,还应当持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出版单位除前款所列变更事项外的其他事项的变更,应当经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并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出版单位属于事业单位法人的,还应当持批准文件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属于企业法人的,还应当持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第十八条 出版单位中止出版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说明理由和期限;出版单位中止出版活动不得超过180日。出版单位终止出版活动的,由主办单位提出申请并经主管机关同意后,由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出版单位属于事业单位法人的,还应当持批准文件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属于企业法人的,还应当持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第十九条 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和电子出版物出版社自登记之日起满180日未从事出版活动的,报社、期刊社自登记之日起满90日未出版报纸、期刊的,由原登记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注销登记,并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发生前款所列情形的,出版单位可以向原登记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期。第二十条 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和电子出版物出版社的年度出版计划及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涉及重大选题,未在出版前报备案的出版物,不得出版。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期刊社的重大选题,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第二十一条 出版单位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或者版号、版面,并不得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出版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利用出版活动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第二十二条 出版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家图书馆、中国版本图书馆和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免费送交样本。第三章 出版物的出版
第二十三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出版物上自由表达自己对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社会事务的见解和意愿,自由发表自己从事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成果。合法出版物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扰、阻止、破坏出版物的出版。第二十四条 出版单位实行编辑责任制度,保障出版物刊载的内容符合本条例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任何出版物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宣扬邪教、迷信的;(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第二十六条 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出版物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内容,不得含有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第二十七条 出版物的内容不真实或者不公正,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其出版单位应当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依法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报纸、期刊发表的作品内容不真实或者不公正,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当事人有权要求有关出版单位更正或者答辩,有关出版单位应当在其近期出版的报纸、期刊上予以发表;拒绝发表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八条 出版物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载明作者、出版者、印刷者或者复制者、发行者的名称、地址,书号、刊号或者版号,在版编目数据,出版日期、刊期以及其他有关事项。出版物的规格、开本、版式、装帧、校对等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保证出版物的质量。出版物使用语言文字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第三十条 中学小学教科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出版、发行单位应当具有适应教科书出版、发行业务需要的资金、组织机构和人员等条件,并取得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教科书出版、发行资质。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中学小学教科书,其发行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确定。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第四章 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和发行
第三十一条 从事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业务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许可,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从事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未经许可并办理相关手续的,不得印刷报纸、期刊、图书,不得复制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第三十二条 出版单位不得委托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许可的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出版单位委托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必须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有关证明,并依法与印刷或者复制单位签订合同。印刷或者复制单位不得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报纸、期刊、图书或者复制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不得擅自印刷、发行报纸、期刊、图书或者复制、发行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第三十三条 印刷或者复制单位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承接境外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业务;但是,印刷或者复制的境外出版物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发行。境外委托印刷或者复制的出版物的内容,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委托人应当持有著作权人授权书,并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第三十四条 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应当自完成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之日起2年内,留存一份承接的出版物样本备查。第三十五条 单位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第三十六条 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对申请通过网络交易平台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查,验证其《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第三十七条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原批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八条 出版单位可以发行本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不得发行其他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第三十九条 国家允许设立从事图书、报纸、期刊、电子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第四十条 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不得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版物:(一)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二)非法进口的;(三)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报纸、期刊名称的;(四)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五)中学小学教科书未经依法审定的;(六)侵犯他人著作权的。第五章 出版物的进口
第四十一条 出版物进口业务,由依照本条例设立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进口业务。第四十二条 设立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的名称、章程;(二)有符合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三)有确定的业务范围;(四)具有进口出版物内容审查能力;(五)有与出版物进口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六)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四十三条 设立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取得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出版物进口经营许可证后,持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设立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还应当依照对外贸易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应手续。第四十四条 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资本结构、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合并或者分立,设立分支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持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第四十五条 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口的出版物,不得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的内容。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负责对其进口的出版物进行内容审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口的出版物直接进行内容审查。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无法判断其进口的出版物是否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可以请求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内容审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的请求,对其进口的出版物进行内容审查的,可以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费用。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禁止特定出版物的进口。第四十六条 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在进口出版物前将拟进口的出版物目录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有禁止进口的或者暂缓进口的出版物的,应当及时通知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并通报海关。对通报禁止进口或者暂缓进口的出版物,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不得进口,海关不得放行。出版物进口备案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四十七条 发行进口出版物的,必须从依法设立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第四十八条 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在境内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必须报经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依照前款规定展览的境外出版物需要销售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四十九条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出版单位出版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对所属出版单位出版活动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并应当配合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督促所属出版单位执行各项管理规定。出版单位和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将从事出版活动和出版物进口活动的情况向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第五十条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对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进口单位进行行业监管,实施准入和退出管理;(二)对出版活动进行监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三)对出版物内容和质量进行监管;(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出版从业人员进行管理。第五十一条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标准,对出版物的内容、编校、印刷或者复制、装帧设计等方面质量实施监督检查。第五十二条 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出版单位综合评估办法,对出版单位分类实施综合评估。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和进口经营单位不再具备行政许可的法定条件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行政许可。第五十三条 国家对在出版单位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出版专业技术人员通过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资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第七章 保障与奖励
第五十四条 国家制定有关政策,保障、促进出版产业和出版事业的发展与繁荣。第五十五条 国家支持、鼓励下列优秀的、重点的出版物的出版:(一)对阐述、传播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有重大作用的;(二)对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民族团结教育以及弘扬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有重要意义的;(三)对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促进国际文化交流有重大作用的;(四)对推进文化创新,及时反映国内外新的科学文化成果有重大贡献的;(五)对服务农业、农村和农民,促进公共文化服务有重大作用的;(六)其他具有重要思想价值、科学价值或者文化艺术价值的。第五十六条 国家对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予以保障。国家扶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出版物和盲文出版物的出版发行。国家对在少数民族地区、边疆地区、经济不发达地区和在农村发行出版物,实行优惠政策。第五十七条 报纸、期刊交由邮政企业发行的,邮政企业应当保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准确发行。承运出版物的运输企业,应当对出版物的运输提供方便。第五十八条 对为发展、繁荣出版产业和出版事业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第五十九条 对非法干扰、阻止和破坏出版物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的行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出版、进口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的;(二)明知或者应知出版物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而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三)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出版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而向其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进口、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禁止进口的出版物的;(二)印刷或者复制走私的境外出版物的;(三)发行进口出版物未从本条例规定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第六十四条 走私出版物的,依照刑法关于走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许可的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二)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取得印刷或者复制许可而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三)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四)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履行法定手续印刷或者复制境外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的境外出版物没有全部运输出境的;(五)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六)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报纸、期刊名称的出版物的;(七)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出版、印刷、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非依照本条例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的。第六十六条 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二)利用出版活动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出版新的报纸、期刊,或者报纸、期刊改变名称,以及出版单位变更其他事项,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变更登记手续的;(二)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备案的;(三)出版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送交出版物的样本的;(四)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五)出版进口经营单位未将其进口的出版物目录报送备案的;(六)出版单位擅自中止出版活动超过180日的;(七)出版物发行单位、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八)出版物质量不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的。第六十八条 未经批准,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第六十九条 印刷或者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散发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或者其他非法出版物的,当事人对非法出版物的来源作出说明、指认,经查证属实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其他行政处罚。第七十条 单位违反本条例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自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10年内不得担任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出版从业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资格证书。第七十一条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必须全部上缴国库。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行政法规对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复制、进口、发行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接受境外机构或者个人赠送出版物的管理办法、订户订购境外出版物的管理办法、网络出版审批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另行制定。第七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1997年1月2日国务院发布的《出版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来源 | 国家行政法规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