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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策美文教你学写《保密协议合同》小技巧(精选5篇)

更新日期:2025-06-11 12:14

格策美文教你学写《保密协议合同》小技巧(精选5篇)"/

写作核心提示:

保密协议合同作文注意事项
在撰写保密协议合同作文时,为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双方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以下事项应当特别注意:
一、明确保密内容
1. 详细列举需要保密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技术秘密、经营秘密、客户信息、财务数据等。 2. 明确保密信息的范围,包括口头、书面、电子等多种形式。 3. 规定保密信息的获取途径,如通过直接接触、查阅文件、参加培训等。
二、确定保密期限
1. 明确保密期限,一般包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合同终止后的一定年限。 2. 考虑特殊情况,如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密期限,以及双方协商确定的保密期限。
三、明确保密义务
1. 明确双方在保密期间应遵守的保密义务,如不得泄露、复制、传播、使用等。 2. 规定保密义务的具体内容,如不得将保密信息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场合。 3. 明确违反保密义务的法律责任,如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四、明确保密例外情况
1. 列举保密例外情况,如法律法规要求公开、双方协商一致等。 2. 规定在保密例外情况下,保密信息的处理方式。
五、明确合同解除条件
1. 明确合同解除的条件,如一方违反保密义务、合同期限届满等。 2. 规定合同解除后的保密义务,如继续

保密协议(参考)

保密协议

甲方:

地址:

联系人:

联系方式:


乙方: 身份证号:

地址:

联系人:

联系方式:


鉴于:

乙方因参与甲方关于《》项目(简称本项目)的项目评审检查有关工作,在上述评审检查过程中,乙方已经(或将要)知悉甲方或本项目中甲方合作单位的关于该项目的保密信息。为了明确乙方的保密义务,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订立本保密协议。

一、 保密信息的内容

“保密信息”:在双方洽谈、合作和乙方受托评审检查本项目过程中,甲方和/或甲方在本项目中的合作方(简称“其他披露方”),根据本协议以任何形式、载于任何载体披露给乙方,与本项目相关,包括但不限于本项目的如下信息:

1.1 技术信息:包括项目有关的技术方案、设计要求、服务内容、实现方法、运作流程、技术指标、软件系统、数据库、计算机程序、代码、算法、公式、运行环境、发明创造(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无论是否获得专利)、技术秘密、作业平台、测试结果、图纸资料、样本、模型、使用手册、技术文档、涉及技术秘密的业务函电等等;

1.2 经营信息:包括客户名单、客户地址及联系方式、需求信息、营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进货渠道、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项目组人员构成、费用预算、利润情况及不公开的财务资料等等;

1.3 其他事项:甲方依照法律规定以及甲方与第三方签署的有关协议(如合作协议等)中的约定所承担的保密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同等严格的保密义务。

1.4 本协议、双方拟签订的合作备忘录、合作意向书、合同等也应被视为保密的信息。

二、 乙方的保密义务

对第一条所称的该项目保密信息,乙方承担以下保密义务:

2.1 乙方仅有权将保密信息用于完成甲方委托的评审检查工作之目的。

2.2 乙方应主动采取一切合理的加密措施对上述所列及之保密信息进行保护,防止保密信息被盗窃、泄露、未经授权的使用或被不承担同等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者知悉及使用;

2.3 不得窃取、刺探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包括利用计算机进行检索、浏览、复制等)获取与本职工作或本身业务无关的关于该项目的保密信息,未经对方许可,不得以反向编程、拆卸仪器或其他任何方式对甲方或其他披露方提供的产品、材料、软件或光盘进行复制或分析,也不得让第三方从事上述行为;或自行、或与他人串通利用、披露该等秘密;

2.4 不论因何种原因终止参与甲方关于该项目的工作后,都不得利用该项目之保密信息为其他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包括自办企业)服务;

2.5 如发现关于该项目的保密信息被泄露或者自己过失泄露秘密,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向甲方报告。

三、 不授予其他权利及许可

3.1 本项目保密信息始终归属甲方或其他披露方,乙方不得利用自身对项目不同程度的了解对保密信息进行反向工程或反汇编,不得利用保密信息谋取、申请任何知识产权,在本协议签订前乙方已依法取得的权利除外;

3.2 甲方根据本协议向乙方披露保密信息、其他相关信息,不构成授予任何关于专利、著作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的许可行为,也不构成任何关于保证不会侵犯第三方的专利、著作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或个人权利的承诺行为;

3.3 本协议不在甲乙双方之间建立任何商业上的代理、合作关系,如对采用或含有保密信息的产品的委托宣传、买卖等。

四、 资料的返还与销毁

4.1 所有由甲方、其他披露方披露给乙方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文件、图表、模型、设备、草图、设计、清单等保密信息的任何有形载体均属于甲方或其他披露方的财产。在完成本项目的工作后,或本协议解除或终止时,(10)日内:(1)立即返还或销毁全部载有保密信息的资料及其复印件、摘要等;(2)消除所有存储在计算机和其他设备中的保密信息;(3)提供一份被销毁资料的清单,证明乙方已履行上述两项义务。

4.2 尽管保密信息已返还或销毁,乙方仍继续受本协议的约束直至本协议约定的乙方保密义务期限终止。

五、 保密期限

甲、乙双方确认,乙方的保密义务自本协议签订时开始,到甲方或其他披露方关于该项目的技术及商业秘密公开时止始终有效。乙方是否继续参与甲方关于该项目的工作,不影响保密义务的承担。

六、 违约责任

因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保密及不泄露义务,或披露本协议中保密信息,而产生或招致甲方之任何的诉讼、责任、花费、支出、损害、损失,无论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乙方应赔偿甲方的全部经济损失。

七、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7.1 本协议及协议的履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7.2 与本协议有关的或因本协议而发生的任何纠纷,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或者共同委托双方信任的第三方调解。协商、调解不成或者一方不愿意协商、调解的,任何一方都有权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八、 其他

8.1 本协议中的权利和义务不可转让。

8.2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本协议的未尽事宜,双方可以通过书面的形式进行补充或修改,该等修改必须采用双方同意的书面形式。

8.3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特别提示:本号合同、协议、资料等仅供参考,使用时请务必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修改调整,切不可直接套用,以免引发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并且,参考模板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及建议,请斟酌谨慎参考使用,使用相关责任由使用者自行承担。

与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未约定经济补偿条款,离职后是否仍需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鲁法案例【2024】742

(图源网络 侵删)

案情简介

2019年9月,王女士(乙方)入职山东某公司(甲方),担任济南片区经理兼某校区校长并签订《保密协议》。2023年3月,王女士因个人原因申请离职,与山东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2023年6月,山东某公司向王女士分三次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共计3000元。2023年8月,山东某公司分四次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共计4000元。公司要求王女士立即停止从事竞业限制行为,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至2025年3月并赔偿公司损失。王女士认为竞业限制条款无效,其无需支付违约金。


法官说法


首先,王女士在山东某公司任职济南片区经理兼某校区校长,工作职责包括校区管理、日常教学、招生等,根据其任职岗位、工作职责,其在工作中能够接触和掌握山东某公司大量的学员身份信息、教研信息、教学内容、管理模式等经营运作信息及技术秘密,上述信息如被利用或泄露,将会扰乱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对山东某公司的经营管理及商业利益造成严重影响。故王女士理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负有保密义务、竞业限制义务的劳动者范畴。


其次,关于《保密协议》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没有约定经济补偿,是否导致合同无效的问题。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是对竞业限制条款限制劳动者的劳动自由权、生存权的补偿。为了解决劳动者的劳动自由权、生存权与用人单位的商业权益、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等不同权益之间的冲突,使上述在社会发展进程中具有重要意义的权益均能得到有效保护并取得合理平衡。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前提下,经济补偿应自动成为竞业限制合同的条款,无需当事人明确作出约定。也就是说,在双方仅约定竞业限制的义务但没有约定经济补偿的情况下,如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的义务后,用人单位未实际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劳动者有权按照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标准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最后,关于山东某公司未在王女士离职后一个月内支付经济补偿,王女士是否受竞业限制条款约束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山东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在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后三个月内向王女士支付第一笔竞业限制补偿金。虽然山东某公司所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数额未达到法律规定的补偿金标准,但并非构成根本违约,在此种情况下,双方应协商补足而非单方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因此,在双方未协商解除竞业限制的约定或均未行使解除权的情形下,竞业限制条款仍然有效。综上,王女士与山东某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没有违背公序良俗,为有效合同,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王女士以《保密协议》未约定经济补偿条款,其离职后不应承担保密义务及山东某公司未在其离职后一个月内支付经济补偿金为由主张《保密协议》无效,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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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济南历城法院
编辑: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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