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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作《旋挖钻机租赁合同》小技巧请记住这五点。(精选5篇)

更新日期:2025-06-21 14:15

写作《旋挖钻机租赁合同》小技巧请记住这五点。(精选5篇)"/

写作核心提示:

标题:旋挖钻机租赁合同作文注意事项
正文:
旋挖钻机租赁合同是租赁双方在租赁旋挖钻机过程中签订的法律文件,对于保障双方的权益至关重要。在撰写旋挖钻机租赁合同作文时,以下事项应注意:
一、合同主体
1. 明确租赁双方的基本信息,包括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电话等。
2. 确保双方主体资格合法,具有签订合同的权力。
二、租赁标的
1. 详细描述旋挖钻机的型号、规格、数量、品牌等。
2. 明确租赁期限,包括起止日期。
3. 确定租赁地点,明确租赁范围。
三、租赁费用
1. 明确租赁费用计算方式,如按天、按小时、按工程量等。
2. 确定租金支付方式,如预付、分期支付等。
3. 规定违约责任,如逾期付款的罚金等。
四、交付与验收
1. 明确旋挖钻机的交付时间和地点。
2. 规定租赁双方对旋挖钻机进行验收的标准和程序。
3. 确定验收不合格的处理方式。
五、维护保养
1. 明确租赁期间旋挖钻机的维护保养责任。
2. 规定保养内容、周期及保养费用承担方式。
3. 规定因保养不当导致的设备损坏责任。
六、

一头死牛,11个“替身”!养殖户“移花接木”骗保51万余元

一头死牛,如何转换“身份”骗了保险公司51万余元?一张盖着村委会公章的空白合同,又如何捏造出子虚乌有的灾情,套走16万余元保险赔偿金?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检察院收到该县农业农村局对检察建议落实情况的反馈,表示已部署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专项整治,并取得阶段性成果。

这份检察建议的制发,源自一起涉案资金达68万余元的保险诈骗案。

虚构事实套保

王某某是彭阳县古城镇肉牛养殖户,因其养殖的肉牛常有死亡,便动起了借死牛生利的歪心思。自2019年起,王某某先后利用古城镇村民李某某等11人的身份信息,向保险公司购买肉牛养殖保险。此后,他多次用自己的死牛冒充李某某等11人养殖的肉牛,向保险公司报案并骗取理赔金,共计51.67万元。

随着与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接触的增多,王某某发现保险理赔程序并没有他想象中那么严格,便想通过其他方式套取理赔金。他盗取了一份盖有某村村委会公章的空白《宁夏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自行填写合同内容后,于2021年、2022年利用该合同在保险公司购买农业种植险,再分别以“苜蓿因干旱受损”“暴雨造成苜蓿损失”为由,套取农业种植险赔付金16.55万元。

2023年11月7日,经村民举报,公安机关对该案立案侦查。2024年2月14日,该案被移送至彭阳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经过审查相关证据,我们发现王某某在空白合同中填写保险标的项目为4024亩苜蓿,但他从未实际种植过苜蓿。”彭阳县检察院检察官介绍。

一审法院仅认定部分事实

案情看似简单,然而案件的办理过程并不顺利。村民李某某等11人的证据证言缺乏关联性,个别证人证言前后矛盾,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王某某对于骗取肉牛养殖理赔金也百般辩解。针对这一问题,彭阳县检察院办案检察官逐一梳理,列明补充侦查提纲,先后两次退回补充侦查。经补充侦查,案件事实逐渐清晰。

“我没有养牛,是王某某用我的身份信息买了肉牛养殖保险。保险公司将理赔款打给我后,我就转给了王某某。我不知道王某某有死牛的情况,也没有在赔付协议书上签过字。”村民李某某等人说。经鉴定,确认李某某等11人的签名均为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所写,李某某等人的证言属实。

2024年2月,彭阳县检察院以王某某涉嫌保险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一审法院认为,虽然王某某为李某某等11人垫付了保险费,但投保单、保险合同中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均为李某某等11人,且保险公司将理赔款全部转入了李某某等11人的账户,王某不能单独成为保险诈骗罪的主体。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王某某用他人的保险多次为自己的死牛办理保险理赔,也不能证明每头被理赔的死牛与投保人、受益人之间的对应关系及死牛为王某某所有,故对彭阳县检察院指控的该部分事实不予认定。

因此,一审法院认定王某某犯罪数额为套取的农业种植险赔付金16.55万元,以保险诈骗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依法抗诉获改判

一审宣判后,彭阳县检察院召开检察委员会会议,经研究认为虽然保险诈骗罪主体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但该案中王某某垫付保费,理赔款也由李某某等人转给了王某某,王某某是保险合同实质上的投保人和受益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直接的保险利益关系,符合该罪名主体要件,一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对王某某量刑畸轻,决定提请抗诉。

今年2月,二审法院经开庭审理,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认定被告人王某某犯罪数额为68.23万元,依法以保险诈骗罪改判王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万元。

今年5月,针对该案暴露出的监管漏洞,彭阳县检察院向县农业农村局等相关部门制发检察建议,针对业务管理程序存在缺失、部门间信息共享不畅通、政策宣传与警示教育不足等问题提出建议。

“这份检察建议很及时,我们将尽快完善相关监督机制,堵塞监管漏洞。”彭阳县农业农村局相关负责人表示。

近日,该局反馈已经部署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专项整治,全方位查找农业保险管理漏洞,切实解决政策性农业保险虚假投保、虚假理赔、审核不严等问题,并明确了责任追究制度。

转自:检察日报·法治新闻版

作者:单曦玺 杨杰

来源: 检察日报正义网

人民日报关注:老年人租房,为何这么难?

原标题:“3天被拒20次”引发关注

老年人租房,为何这么难?(民生一线·关注老年人消费)

《第五次中国城乡老年人生活状况抽样调查基本数据公报》显示,2021年,我国70.1%的老年人拥有产权属于自己或者配偶的住房。一些无自有住房的老人,需要依赖租房解决居住问题。此外,部分老人也会因房屋拆迁过渡、帮子女照看孩子等现实原因,产生阶段性租房需求。

近期,一则“为65岁母亲和年迈外婆租房3天被拒20次”的新闻引发关注。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截至去年底,我国65岁及以上人口达2.2亿人,占全国人口的15.6%。实现老有所居,让租房市场对老年人更友好,需要全社会的共同托举。

老人租房面临哪些难题?为何中介和房东不愿意租房给老人?这些行为是否违法?

中介:

不能合租,整租价格比较贵

“60岁以上的老人不可以合租,我们有相关要求。”“合租只考虑年轻人。”在某租房APP上,记者选定了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的几套房源,向租房中介咨询老人能否合租时,得到的答复大多是这样。

租房中介表示,老年人租房本来就有难度,要合租就更难。一些房屋中介告诉记者,房东出租房子时往往不限制租户的性别,但是会要求不租给60岁以上或65岁以上的老人。

至于整租,不少中介回复:可以租,但价格会比较贵。

随后,记者了解了武昌区水果湖地铁站附近的租房行情。房屋中介说,50多平方米、一室一厅一卫的房子,如果是老人整租,一个月的租金需要2500元左右。但记者在线上租房APP上查询附近的房屋发现,同一个小区类似面积和户型的房子,一个月租金只要2200元左右。

一些房屋中介提醒,签订租房合同时如果老人用自己的身份信息,有可能租房合同审核会通不过。“最好是家里的年轻人帮忙签订合同。”一名房屋中介说。

还有一些线上租房平台直接说明,对整租的居住人员无年龄限制;合租房源居住人员(包括签约人和合租人)年龄须为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40周岁以内(含40周岁)。

房东:

担心老人在出租房内出问题,不敢出租

为什么有房东不愿意租房给老年人?为什么有中介不愿意服务老年人?为什么同样的房子,老年人租金更高?

“我担心老人在我的房子里发生意外,万一老人在我的房子摔倒或死亡,不仅要引起纠纷,可能我的房子也不好再租出去,卖的时候也会折价。”武汉市民凌女士表示,她有一套120多平方米的房子在出租,通过中介找租客时,她会要求寻找年轻的租客。

“如果是整租,我也会要求老年人有年轻人陪伴。”凌女士说,对于满足租房条件的老年人,在拟订租房合同时,她会特别申明,如果不是因为房屋装修原因,租客在房屋内发生意外,责任由租客自行承担。

凌女士的担忧并非多余。此前媒体报道,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鹤上镇东平村一九旬老人在该村的真情老人公寓摔倒身亡,家属与公寓负责人发生了纠纷。“我的房子宁愿降低一些租金,空置一段时间,也不敢单独租给老人住。”凌女士说。

除了房东担心负责任,一些租客也不愿意和老年人合租。在单位附近与他人合租的武汉市民董先生表示,最初合租时,他只考虑选择和年轻人住在一起。

“老年人的生活习惯和我们不一样,而且如果他们发生意外,同在一个屋檐下,我也怕担责。”董先生表示,如果房东安排老年人一起合租,他就会换个房子。

对于限制老年人合租,一些中介公司解释,老年人和年轻人如果合租在一起,容易在共享区域上产生矛盾。他们设置合租租客的年龄条件,也是为了让租户有更好的租住体验。

在一些老年租客看来,年龄的限制并不合理。“我现在也60多了,身体还是很好,每天都带孙子到处跑。”在武汉市楚天都市雅园,从外地来帮子女带孩子的李大爷和子女租住在该小区。他表示,现在生活条件和医疗条件都比以前好了,人衰老得会慢一些,限制年龄并不合理。

“如果要求租房的时候提供体检报告,可能比限制年龄更加科学一些。”李大爷表示。

不过,也有老年人认为,不要求年轻租户提供体检报告,只要求老年人提供,是一种年龄歧视。

专家:

可配套风险共担机制,完善房屋租赁生态

租房市场的“年龄限制”是否违法?

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法律与新闻部主任胡翠兰认为,房屋租赁是民事合同关系,不论直租还是通过中介出租,房东都有权选择自己的租客,确定自己房屋的租金,仅仅是“年龄限制”并不违法。

中国人口学会副会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学院院长石智雷说,目前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确禁止歧视老年人,但立法表述较为笼统,未对租赁场景中的具体行为作出界定。

“实践中,租房市场的‘年龄红线’多以隐性规则的形式存在,例如要求附加担保或拒绝独立签约。这类行为虽未直接违反民法典合同编的平等原则,但可能触碰社会伦理底线,司法实践中更倾向认定此类行为违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石智雷说,现有法律对“间接歧视”(如要求子女担保)的界定也比较模糊,客观上为房东和中介提供了规避空间。

石智雷认为,根本的解决路径,在于通过专项立法明确“年龄”作为禁止歧视事由,并配套建立风险共担机制。通过系统性风险管理和精准服务供给,既能规避法律争议,又可抢占银发经济蓝海。

石智雷建议,商家可以开发“子女远程电子签约+本地现场确认”双通道服务,满足法律要件的同时保障便捷性;推出短租试住、代际合租等灵活方案,降低房东对长期风险的担忧。地方政府可以整合适老化房源信息,提供法律咨询、医疗急救联动等增值服务,打造老年友好型租赁生态。

破解老年人租房难题,新探索也在展开。

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满足在本市无房产或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规定标准,且3年内无房产转移、注销记录等4项条件,根据《武汉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可申请公租房保障。办法规定,承租方不符合租住条件但因客观原因暂时无法退房的,经申请可以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搬迁期,搬迁期内仍按合同约定租金数额交纳。搬迁期满后,确无其他住房可迁入的,依照相关规定可允许其继续承租,并按项目评定的市场租金计收租金。

《2023年度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公报》指出,指导各地在公租房保障中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予以优先配租。截至2023年末,我国累计已有716万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享受公租房保障。

未来,我国老龄化进程将会加快,一场社会适老化的改造,也需要加速奔跑。

(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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