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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5-06-29 01:58
写作核心提示:
复查申请书格式作文注意事项
复查申请书是针对某一事项或决定进行复查时所提交的正式文件。撰写复查申请书格式作文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标题
1. 标题应简洁明了,直接点明复查申请的目的和内容。 2. 标题格式一般为:“关于对[事项/决定]进行复查的申请书”。
二、称呼
1. 称呼应规范,一般使用“尊敬的[相关部门/领导]”。 2. 称呼后加冒号。
三、正文
1. 正文开头应简要说明复查申请的原因和背景,如:因[原因]对[事项/决定]提出复查申请。 2. 正文主体部分应详细阐述复查申请的内容,包括: a. 复查申请的具体事项或决定; b. 复查申请的理由,应充分、有力地论证; c. 复查申请的目的,即希望通过复查达到的效果; d. 如有相关证据或证明材料,应附在正文之后。
3. 正文结尾应提出复查申请的具体要求,如:请求相关部门/领导在[时间]内给予复查。
四、结尾
1. 结尾应表达对相关部门/领导的感谢和敬意,如:“感谢[相关部门/领导]在百忙之中审阅本申请书,期待您的回复。” 2. 结尾后加冒号。
五、落款
1. 落款
事实及理由(重大疾病理由模板):
(一)被留置人×××长期患有重大疾病/基础疾病1.××××(疾病名称),就诊(住院)情况。2.××××(疾病名称),就诊(住院)情况。(二)留置前病情变化情况被留置人×××被留置前出现××××(描述具体病情变化、恶化表现、住院记录等)。被留置人在留置前身体健康状况已有恶化趋势,需依赖规范的医疗手段、仪器检测和系统治疗进行控制和干预,留置前已多次就医,部分指标异常、病情波动明显,存在较高健康风险。留置期间医疗条件存在局限,存在进一步恶化的风险。(三)留置后病情变化情况(如家属了解)据办案人员202×年×月×日透露,被留置人被留置后出现××××(描述具体病情变化、恶化表现等)。(四)留置场所医疗条件不足以应对该疾病治疗需求根据家属了解,留置期间虽有一定基本医疗保障,但受限于留置场所条件,仅具备基础医疗保障,明显不足以应对该疾病治疗需求,难以达到正规医院完善的医疗设施、系统监测和个性化诊疗水平。而被留置人现有疾病特点决定,经××医院多学科专家联合评估,必须依托三级甲等医院/综合医院治疗,需要使用××设备、××专业科室协作诊疗,方能有效控制疾病进展。若长期处于医疗条件受限状态,极有可能导致疾病进一步恶化(疾病不可逆恶化),严重危及被留置人生命健康;甚至引发(病亡的)严重后果,损害被留置人人身健康权益。(五)申请人承诺若监察机关批准本申请,申请人承诺将保证被留置人不出现逃跑、自杀、自残,串供、翻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等可能有其他妨碍的调查行为;未经监察机关批准不离开所居住的直辖市、设区的市的城市市区或者不设区的市、县的辖区;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监察机关报告;在接到通知的时候及时到案接受调查;不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此致
××省××市××区监察委员会
附件材料:
1.被留置人最新健康诊断证明2.医院出具的病历资料、检验检查报告3.专家出具的综合评估意见(注明留置场所无法满足治疗需要)4.被留置人配合调查情况说明5.家属近亲属关系证明材料(户口簿、结婚证等)使用说明及注意事项:
一、本模版适用于向监委申请将留置措施变更为责令候查措施。二、本模版只写了患有严重疾病这一种情形,其余的不具有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生活不能自理的,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留置期限届满或者对被留置人员不需要继续采取留置措施的情形可以依据此模版作相应调整。三、申请时可以先与办案人员沟通,约好交申请的时间和地点,联系电话留置决定书上有,这个电话事是专案组的电话。不约的话只能交到信访部门,转一圈才会到专案组手里,会影响时间。如果电话打不通,可以到出留置决定书的信访部门,要求专案组的同志下来接待。四、交申请书的时候,如果你聘请了律师,律师可以一起去,但是,监察法规定的是“被留置人员近亲属有权申请变更留置措施”,律师可能见不到专案组的同志,只有家属才见得到。五、监察委依法应三日内书面予以回复,家属需主动跟进,避免拖延。六、申请变更留置措施为责令候查很困难,特别是被留置人员是官员的,基本没有申请过成功的可能性。被留置人时老板的,成功率大于官员,但是成功率也不高。七、送申请的时候,你想问的问题都可以直接问,涉及案情的办案人员一般不会。涉及程序的,往往会透露一些口风。涉及家事的可以请办案转达,办案人员一般不会拒绝。八、和办案人员积极沟通没有任何坏处。九、不要和办案人员发生口角或者正面冲突,没有任何意义和作用。十、本模版根据实际的申请操作,根据监委的建议经过了反复修改、完善,为目前全网最标准和完善的模版。责令候查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三条 被调查人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对其采取责令候查措施:
(一)不具有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
(二)符合留置条件,但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三)案件尚未办结,但留置期限届满或者对被留置人员不需要继续采取留置措施的;
(四)符合留置条件,但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责令候查措施更为适宜的。
被责令候查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监察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直辖市、设区的市的城市市区或者不设区的市、县的辖区;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监察机关报告;
(三)在接到通知的时候及时到案接受调查;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
被责令候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予以留置。第二十四条 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二)可能逃跑、自杀的;(三)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四)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留置场所的设置、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四条 调查人员采取讯问、询问、强制到案、责令候查、管护、留置、搜查、调取、查封、扣押、勘验检查等调查措施,均应当依照规定出示证件,出具书面通知,由二人以上进行,形成笔录、报告等书面材料,并由相关人员签名、盖章。调查人员进行讯问以及搜查、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证工作,应当对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留存备查。
第四十六条 采取强制到案、责令候查或者管护措施,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经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强制到案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需要采取管护或者留置措施的,强制到案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强制到案的方式变相拘禁被调查人。
责令候查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监察机关采取管护措施的,应当在七日以内依法作出留置或者解除管护的决定,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
第四十八条 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或者不需要继续采取留置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或者变更为责令候查措施。
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监察机关依照前款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调查终结的,经国家监察委员会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省级以上监察机关在调查期间,发现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另有与留置时的罪行不同种的重大职务犯罪或者同种的影响罪名认定、量刑档次的重大职务犯罪,经国家监察委员会批准或者决定,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重新计算留置时间。留置时间重新计算以一次为限。
第四十九条 监察机关采取强制到案、责令候查、管护、留置措施,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省级以下监察机关留置场所的看护勤务由公安机关负责,国家监察委员会留置场所的看护勤务由国家另行规定。留置看护队伍的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五十条 采取管护或者留置措施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管护人员、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但有可能伪造、隐匿、毁灭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有碍调查情形的除外。有碍调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管护人员、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解除管护或者留置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管护人员、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被管护人员、被留置人员及其近亲属有权申请变更管护、留置措施。监察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监察机关应当保障被强制到案人员、被管护人员以及被留置人员的饮食、休息和安全,提供医疗服务。对其谈话、讯问的,应当合理安排时间和时长,谈话笔录、讯问笔录由被谈话人、被讯问人阅看后签名。被管护人员、被留置人员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的,管护、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第六十九条 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利害关系人有权向该机关申诉:
(一)采取强制到案、责令候查、管护、留置或者禁闭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解除或者变更的;
(二)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或者明显超出涉案范围的财物的;
(三)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而不解除的;
(四)贪污、挪用、私分、调换或者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五)利用职权非法干扰企业生产经营或者侵害企业经营者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受理申诉的监察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诉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查,上一级监察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二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属实的,及时予以纠正。
第七十四条 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一)未经批准、授权处置问题线索,发现重大案情隐瞒不报,或者私自留存、处理涉案材料的;
(二)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调查工作、以案谋私的;
(三)违法窃取、泄露调查工作信息,或者泄露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举报人信息的;
(四)对被调查人或者涉案人员逼供、诱供,或者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的;
(五)违反规定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发生办案安全事故,或者发生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报告失实、处置不当的;
(七)违反规定采取强制到案、责令候查、管护、留置或者禁闭措施,或者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解除或者变更的;
(八)违反规定采取技术调查、限制出境措施,或者不按规定解除技术调查、限制出境措施的;
(九)利用职权非法干扰企业生产经营或者侵害企业经营者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十)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原认定书遗漏关键事实:如实际路况(如路面障碍物、天气状况)、车辆状态(如是否超速、安全性能)或双方行驶轨迹等。
证据采信不当:例如未采纳现场监控、证人证言或车辆检验报告,或证据来源不合法。
2. 责任划分不公对方存在明显过错:如无证驾驶、酒驾、违反交通信号灯、非法载人等,但原认定未予认定。 申请人已尽安全义务(如减速、避让),但原认定未考虑或错误归责。
3. 程序违法未依法公开调查证据,或未听取申请人陈述申辩;
超期扣留车辆或未及时送达认定书。
4. 法律适用错误错误引用条款(如《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8条),或未结合具体案情适用法规。
此致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或上级机关名称)
申请人(签字):日期:附:
1. 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复印件;
2. 证据材料清单(如现场照片、视频、证人证言、车辆检验报告等)。
建议结合具体案情调整内容,并咨询专业律师完善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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