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格策美文网

手把手教你写《转借合同》,(精选5篇)

更新日期:2025-07-01 18:15

手把手教你写《转借合同》,(精选5篇)"/

写作核心提示:

题目:撰写转借合同应注意的要点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转借合同作为一种常见的民事法律行为,在个人和企业之间日益增多。为了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撰写转借合同时,以下事项应当特别注意:
一、明确转借双方身份
1. 详细列明转借双方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确保合同主体真实、明确。
2. 如转借方或借方为法人或其他组织,需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文件。
二、明确转借标的
1. 明确转借的标的物,包括物品名称、数量、规格、型号等,确保双方对转借标的物有清晰的认识。
2. 如转借标的物涉及知识产权,需明确约定知识产权的归属和使用范围。
三、明确转借期限
1. 明确约定转借期限,包括起始日期和终止日期,确保双方对转借时间有明确约定。
2. 如转借期限有变更,应及时通知对方,并签订补充协议。
四、明确转借用途
1. 明确约定转借用途,确保转借行为合法、合规。
2. 如转借用途有变更,应及时通知对方,并签订补充协议。
五、明确违约责任
1. 明确约定违约责任,包括逾期还款、损坏赔偿、擅自变更用途等违约情形下的责任承担。
2. 如违约责任有争议,可约定仲裁或

从银行贷款再转贷,转贷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


有些出借人为了帮助亲友,通过金融机构贷款来出借款项,一旦借款人违约,既会造成出借人的损失,还有可能破坏双方的感情。


基本案情

被告阿海是原告小宁的干爹,同时也是邻居。2012年阿海因做生意缺乏资金向小宁提出借款200000元的要求。小宁同意,并约定借款期限为三年,利息按银行贷款利率即年利率8%计算。
随后,小宁到银行帮阿海贷款200000元,银行放款至小宁名下银行账号后,小宁将其名下银行卡交给阿海自行领取借款本金。阿海分多次将银行放贷给小宁的款项即借款本金领取或者转帐支付完毕。
贷款期限届满后,小宁每年均多次催促阿海还款,阿海均表示愿意还款,但没有钱,等有钱后才能还款。
2022年小宁再次催促阿海偿还借款,阿海承诺在2022年12月31日前还清借款本息,并于当天补写了《借条》交给小宁。《借条》中约定了本息、还款时间、违约责任。借条中载明:“限于2022年12月31日前本金带利息还清,利息以银行结算为准,逾期不还按银行借款利率万分之5计息。如双方在该欠款发生争议,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本人愿意承担因追还此款项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误工费等费用。”
直到2023年11月29日,阿海仍分文未还。小宁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阿海归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原告利息33200元,并承担律师费14640元、误工费750元、律师办案差旅费1200元,及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阿海经法院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


裁判要旨

1.自然人将个人名义贷款出借给他人,签订的借款协议无效,协议约定的违约金或利息的诉请不应得到支持,协议无效,借款应予返还,并根据过错原则各自承认责任。
2.根据个人贷款在银行的履行情况,出借人可以诉请借款人因未按银行履行期限还款造成的违约金损失。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原告小宁将个人银行贷款转借给阿海,属于该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故双方签订的《借条》无效,因此借条中关于利息的约定以及律师费用的约定无效,因此小宁据此要求阿海支付利息及律师费,法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根据上述规定,阿海应返还200000元借款,小宁所受到损失即为支付银行的利息,但该利息的形成双方均有过错,阿海并未按照小宁的告知及时还完款项,小宁因套取金融借款转贷行为的本身存在过错,且明知该借款一直未偿还自己也一直未及时偿还,导致借款利息一直累加,扩大损失,故该损失的产生双方均有过错,故法院按照过错分担责任比例,判定阿海从立案之日起支付利息,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


法官说法

借钱是生活中比较常见的行为,一般发生在亲戚朋友或熟人之间。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但是,通过银行、贷款平台贷款后,将贷款提现出借他人或者将发放贷款的卡出借他人使用,或将信用卡出借他人使用,而非以自有资金出借,都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行为,扰乱国家金融管理秩序。转贷形成的借款合同无效,因合同无效,则适用无效的法律后果,即该行为获得的财产予以返还,因此对于转贷的本金予以返还,而对于转贷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息、违约金条款因合同无效不能适用。
“套贷转贷”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规定,加强了对规避金融监管、制度套利等破坏金融市场秩序行为的打击,充分发挥了法律对社会行为的引领示范作用。
本案通过警示民事主体间的民间借贷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以对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无效的确认,体现了司法助推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鲜明态度,对于市场经济有序交易有积极作用,避免民间高利贷、空手放贷的违规行为产生。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年1月1日施行)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更多信息,长按|扫描二维码
关注©山东高法

作者:刘宝彪 冯诗兰 潘开平
来源:江州区法院、广西高院
编辑:石慧










第三人向债权人承诺为债务人偿还债务,该承诺是债务加入还是保证?

关于查封、扣押、冻结的常见法律问题

醉酒后骑共享电动车摔亡,家属诉企业未配头盔应赔偿…

银行贷款转借他人,为何借款合同无效?

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但将银行贷款资金出借给他人,该借款合同效力如何?出借人能否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或损失?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16日,吕某向张某借款5万元,支付利息2000元,4月14日,吕某再次向张某借款15万元,并支付利息3000元(上述20万元借款均系张某向银行贷款后再转借给吕某)。

两人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吕某向张某借款20万元,月息2%”。2023年5月至2024年4月期间,吕某每月向张某支付利息4000元。但2024年4月后,虽经张某多次催要,吕某未再向张某偿还本息。张某便将吕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登封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借款系张某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后转借给吕某,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行为,该行为扰乱了国家金融秩序,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故利息约定也就无效,吕某应当向张某返还借款本金。同时,考虑到案涉借款由吕某使用,给张某造成了一定损失,故酌定按照一年期LPR标准自收到款项时起向张某支付损失,吕某支付的超出该损失部分的利息,应当折抵本金,经折抵后,登封法院判决吕某应当向张某返还借款153687.27元,并支付损失。

法官说法

民间借贷因其效率高、门槛低,已成为一些民众获取资金的重要渠道。但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出借人在自身经济能力欠佳的情况下,为了帮助亲朋好友,或彰显义气,便通过向银行贷款的方式获取资金,再出借给他人,这种行为不仅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而且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

01

民事法律风险

1

银行追责

银行在发放贷款时,通常会明确约定贷款用途(如购房、经营等),若贷款人擅自将资金转借给他人,则构成违约,银行有权根据贷款合同以及《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提前收回贷款、加收罚息等,出借人面临被银行追究违约责任的风险。

2

合同无效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借款合同无效。所以,借款合同中关于利息的约定也就无效,出借人请求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若双方就该借款均存在过错,同时也为了避免不诚信的当事人因合同无效而获益的情形,出借人可要求借款人支付损失,损失应考虑出借人的资金成本等因素进行酌定。

3

债务压力

若借款人无法向出借人履行还款义务,但出借人仍需向银行履行还款义务,出借人面临较大的债务压力。

02

刑事法律风险

该行为可能构成高利转贷罪。依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五之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因此,出借人在出借款项时,应当使用自有的合法资金,切勿盲目向银行贷款再转借给他人。借款人在借款时,也应当核实出借人的资金来源。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来源: 豫法阳光微信公众号

热门标签

相关文档

文章说明

本站部分资源搜集整理于互联网或者网友提供,仅供学习与交流使用,如果不小心侵犯到你的权益,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该资源。

一键复制全文
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