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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策美文教你学写《旅游社合同》小技巧(精选5篇)

更新日期:2025-07-03 08:13

格策美文教你学写《旅游社合同》小技巧(精选5篇)"/

写作核心提示:

标题:旅游社合同签订注意事项
正文:
随着旅游业的蓬勃发展,越来越多的人选择通过旅行社来规划自己的旅行。旅行社合同作为双方权利义务的载体,对于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在签订旅游社合同时,以下事项需要注意:
一、合同主体
1. 确认旅行社资质:签订合同前,要核实旅行社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等资质证明,确保其合法经营。
2. 确认合同签署人:合同签署人应为旅行社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确保合同的法律效力。
二、合同内容
1. 旅游行程安排:详细列出旅游线路、景点、交通、住宿、餐饮等安排,明确行程天数、行程顺序、交通工具等。
2. 费用明细:明确旅游费用包含的项目,如门票、住宿、餐饮、交通、导游服务等,避免后期产生额外费用。
3. 退团、改签政策:明确退团、改签的条件、手续、费用等,保障旅游者的权益。
4. 保险条款:了解旅行社提供的旅游保险种类、保额、理赔流程等,确保旅游者在意外情况下得到保障。
5. 争议解决方式:约定争议解决方式,如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及时解决。
三、合同签订
1. 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在签订合同前,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了解双方的权利义务,

规范旅游合同,让旅游服务更有保障


近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国旅游业快速发展,面对不断升级的旅游消费需求,如何更好通过司法服务保障文旅市场健康发展,满足人们对美好生活的新期待,是一项重要课题。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为北京法院涉文化领域审判特色人才高地,始终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围绕文旅支持,以加强旅游行业乱象治理为重点,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障首善之区旅游行业高质量发展。11月22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召开通报会,对旅游合同中的风险进行提示,给出相关建议,并通报典型案例。

东城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曾进主持通报会


据东城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庭长韩毅兵介绍,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发现,随着旅游方式的不断更新,新时期旅游合同履行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乱象。“虚假宣传渠道多、监管难度大,是当前旅游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之一。伴随网络社群文化发展,旅游服务提供商对旅游宣传方式从线下宣讲、电话推销逐步转向线下推广与线上引流并举的模式,宣传方式呈现多样化。”相较于传统宣传方式,部分推广宣传以自媒体博主自身体验招募旅者,类似社交平台中“经验贴、组队贴”等,宣传目的较为隐蔽,消费者不易察觉、难辨真伪,易成为监管的盲区。宣传用语纷繁多样缺乏规范,“擦边”描述可能导致错误认识产生。同时,消费者除签署旅游服务合同外,接收信息的来源包括旅游宣传材料、行程确认单、成团通知书、销售人员口述等,部分信息记载存在模糊或不一致的情况。

“合同履行主体多,会导致权责厘清难。”韩毅兵介绍,基于拼团、转团、地接等方式,游客实际接触到的主体包括组团者、代理者、履行辅助者。签订合同后,旅行社可能擅自通过委托合同或合作协议等形式将游客转团,实际履行合同的主体并非原旅行社,游客的辨别能力有限,无法审查实际带团主体是否有相应资质、服务标准是否符合原合同约定,一旦发生事故,游客面临着追责对象厘清难的问题。“此外,合同主体变更导致法律关系复杂化,不同情况下要求过错主体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也有不同,从而增大游客维权难度。实践中,我们还发现旅行社内部监管不到位,部分员工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私下收取旅游费,存在工作人员实施合同诈骗的风险。”韩毅兵补充道。

合同性质待辨明,增加消费者维权难度,也是旅游纠纷中常见的情况。“部分旅行社提供合同性质不明的旅游服务合同,以规避相关法律责任。”韩毅兵举例,个别旅行社设计以兜售“旅游权益”为内容的合同,出现纠纷后会辩解并非旅游服务合同,不属于旅游法调整范围,系普通的买卖合同或中介合同法律关系。另一方面,个别旅行社通过格式条款限制、侵害消费者权益。如采用“一刀切”条款禁止消费者单方解除合同,或约定游客中途退团的情况下,不予退还服务费用,以此逃避自身义务,加重游客负担。


如何进一步规范旅游市场,更好满足旅游消费需求?东城法院建议,进一步强化监督管理,旅游行业协会、管理部门进一步完善规范指引,优化合同签订及备案机制,定期开展互联网违规信息专项清理工作,建立正负向评分机制,采用“定期盲评+公示”方式加强管理;进一步完善维权机制,完善线上“云解纷”平台,方便异地办理,整合旅游相关诉求,平衡旅游提供者与消费者利益,建立梯次退费规则,定制更为多样、全面的保险产品,引导消费者通过购买保险来转移风险。

东城法院也提示,消费者要提升法律意识,在签订旅游服务合同时,选择正规旅行社进行交易,注意查询商家合法资质和诚信记录,不轻信网络宣传和口头承诺;规范签订书面合同,注重核查合同中旅游项目的组织主体资质、旅游车辆运营资质、项目资费标准、合同免责事项等重点内容;消费者在支付旅游费用时要拒绝私下交易,应转账到旅行社指定的对公账户,缴费后要向旅行社索要发票或收据,同时要求旅行社加盖公章。


东城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法官成竹通报了四起典型案例。某退还旅游费用案件中,消费者刘某虽未将旅游费用支付至指定账户,但法院审理查明,刘某系按照旅行社内部工作人员的指引扫码进行支付,旅行社内部管理问题不能成为拒绝退费理由,判决旅行社退还旅游费用;某研学游案件中,消费者陶某因个人原因,在参加部分活动后,因个人原因要解除合同并退款,最终,法院认为鉴于该合同的人身属性较强,不适宜强制履行,判决解除合同,但陶某作为违约方应承担相应责任;某涉专列旅游合同案中,因不可抗力因素专列运营线路暂停,消费者要求退还剩余团费,法院审理认为,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某旅行社应退还剩余未发生的旅行费用,不应额外扣除其他未明确约定的支出。某出售长期旅游权益的案件中,消费者购买度假会员权益并支付全部费用,但某度假服务公司未提供旅游度假住宿服务,亦未提供赠送礼券等旅游服务,被法院判决退还全部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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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东城法院

摄影:贾小艺

编辑:杨晨晖 刘宇航

审核:张忠涛

旅行社规范经营提示

2025
旅行社规范经营提示
春节即将来临,为全力保障旅游市场平稳有序运行,切实维护每一位游客的合法权益,确保游客们都能拥有一段安心、舒心、开心的冰雪之旅,现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特面向全市旅行社,就规范经营事宜郑重地提示如下。



01

旅行社向旅游者提供的旅游服务信息必须真实可靠,不得作虚假宣传,为旅游者安排或推介的旅游活动不得含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


02

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应当与旅游者签定国家旅游局制定的示范性合同,应当对旅游合同的具体内容作出真实、准确、完整的说明。


03

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低价”“零负团费”等形式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未经旅游者书面同意,旅行社不得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


04

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其选择的交通、住宿、餐饮、景区等企业,应当符合具有合法经营资格和接待服务能力。严格核实旅游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许可资质、食品安全管理等级和接待能力等情况,落实导游饮食安全告知、提醒义务,安排游客就餐或游客要求自行安排就餐的,应推荐证照齐全、诚信守法的餐饮服务单位,防控游客餐饮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05

旅行社应当与导游、领队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工资报酬。严禁旅行社使用“黑”导游(无证导游),需要临时聘用导游人员的,应当在导游管理服务机构登记的导游中聘用,订立劳动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06

组团旅行社将组织的旅游者(旅游业务)以转团或拼团方式转交第三方旅行社操作,必须经旅游者书面同意确认。第三方旅行社不得再次转团或拼团,并严格执行组团社合同约定,未经旅游者同意,不得擅自增减游览项目和额外收取任何费用。


07

旅行社要严格落实用车“五不租”制度,即不租用未取得相应客运经营许可的经营者车辆、未持有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未安装卫星定位装置的车辆、未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车辆、未签订包车合同的车辆。各旅行社要加强旅游客运车辆资质审查审核,履行企业安全生产经营主体责任,自觉维护市场经营秩序。


08

旅行社加强旅游包车驾驶员、导游人员等关键岗位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落实安全事项告知责任,召开行前安全说明会,明确提示并约定有关安全事项,行程中导游要提醒游客乘车途中全程系好安全带。



上饶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2025年1月16日




来源:上饶文旅之声

初审:韩烨波

复审:林茂辉

终审:周子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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