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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5-07-06 22:14
写作核心提示:
写一篇关于《水浒传》中宋江怒杀阎婆惜的读书笔记,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 "主题明确": - 确定文章的主题是关于宋江怒杀阎婆惜这一事件的分析与解读。
2. "内容详实": - 在读书笔记中,应详细描述阎婆惜被杀的经过,包括时间、地点、人物关系等。
3. "观点鲜明": - 针对这一事件,提出自己的观点,是赞扬宋江的果断,还是批判其残忍,或是分析其背后的原因。
4. "结构清晰": - 读书笔记应有清晰的层次结构,通常包括引言、主体和结论三部分。
5. "分析深入": - 对宋江怒杀阎婆惜的原因进行深入分析,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 宋江的个性特点 - 阎婆惜的性格特点 - 当时的社会背景 - 水浒传中的人物关系
6. "引用原文": - 在分析过程中,引用《水浒传》中的原文,以增强说服力。
7. "语言表达": - 使用准确、生动的语言,避免口语化表达。 - 注意文章的逻辑性和连贯性。
8. "篇幅适中": - 读书笔记不宜过长,控制在800-1000字左右为宜。
以下是一个关于宋江怒杀阎婆
文/卢明 编辑|燕子 图片|网络
宋江为晁盖等人通风报信,使他们得以逃到梁山。晁盖等人念念不忘宋江的这份恩情,派刘唐给宋江送去一百两黄金。这事被闫婆惜发现,闫氏以此要挟宋江,宋江一怒之下杀了她。
闫婆惜本是东京人,随父母一起到山东寻一位官人不着,流落到郓城县。父亲严公喜欢唱曲,教婆惜从小唱曲。这闫婆惜生得颇有几分姿色,又会各种曲调,只是郓城县的人不喜风流宴乐,她不能自养,就在县北僻静处权且住下。闫公因患时疫病死,闫婆惜母女二人无力埋葬,由王婆介绍,向宋江求请。宋江本是个仗义疏财之人,对人多有帮助,自然也愿意帮助闫氏母女渡过难关。他当即写了一个帖子,让闫婆到东关陈三家定了棺材,此外又给他们十两银子,以供使用。这就样,闫氏母女发送了闫公,还余下五、六两银子。对于这件事,宋江出于自愿,没有什么想法,与帮助别的穷困人一样。
闫婆看到宋江是个人物,又想找个依靠,于是,就通过王婆给宋江说合。宋江本无意,抵不过王婆的一再说合,也就愿意了。他在县西巷给闫氏母女置了一处房屋,时间不久,就把闫婆惜打扮得花枝招展。按说,闫氏此时应当知足了,可偏偏生出事非来。有一次,宋江请帖书后司张文远到家里喝酒,没想到引狼入室,那闫婆惜和张文远眉来眼去,以后就勾搭成奸,久而久之,街坊们多有议论。此事传到宋江耳朵里,宋江并没有大动肝火,反而觉得,“又不是我父母匹配的妻室。他若无心恋我,我没来由惹气做甚么。我只不上门便了。”自此有几个月不去。闫婆惜的母亲闫婆经历过世事,一心依靠宋江。她看到这种情况,就想尽办法调解婆惜和宋江的关系,劝说宋江还是要到闫婆惜那里去。问题是,她死粘硬缠地把宋江拉到家里,闫婆惜却不配合。阎婆惜没日没夜地想着张文远,对宋江没有半点情义。于是,两个人就在房里打冷战,互不说话。闫婆弄来了酒菜,也未能济事。这一夜,闫婆惜和衣而睡,宋江在她脚头上草草睡下,心情可想而知。硬是熬到五更,宋江就早早起床,逃也似地出了闫婆惜的家门。到了街上,遇到早起卖汤药的王公,想起曾许下赠他一口棺材,拿钱的时候才发现出门时忘带招文袋了。招文袋里有晁盖给他写的信还有那锭金子,这东西是私通贼寇的证据,天大的干系。于是,宋江就急急忙忙回来取。谁知闫婆惜已经发现了这信和金锭,她以此要挟宋江。她要宋江答应三件事:第一件事,归还闫婆惜的原典文书,任从改嫁张三,不能再来争执。宋江依了。第二件,闫婆惜头上带的,身上穿的,家里使用的,虽都是宋江办的,不许宋江来讨。宋江也依了。第三件事,梁山泊晁盖送给宋江的一百两金子,全部给闫婆惜。这个宋江给不了,因为这一百两金子,他只收了一锭,其他的都退了回去,他到哪里去弄那一百两金子?即便是这样,宋江还是想出了变通办法:宽限三日,将家私变卖一百两金子给闫婆惜。闫婆惜还是死死相逼,非要宋江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宋江被逼无奈,只得到床上去抢。抢的过程中,压衣刀掉落,闫婆惜喊:“宋江杀人了”,这一下,倒是提醒了宋江,宋江情急之下,也就怒杀了闫婆惜。
对于闫婆惜这个人物的身份及评价,历来是非常清楚的,只是近些年,有些人什么事都喜欢换个角度看问题,才出现了不同的看法。为了正确理解闫婆惜,理解杀惜故事,我们有必要弄清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其一,闫婆惜是个什么样的人?闫婆惜不是平常人家的女子。《水浒》上说她是个“酒色娼妓”。闫母这样介绍: “我这女儿长得好模样,又会唱曲儿……那一个行院不爱他!有几个上行首,要问我过房几次,我不肯。”一个女子,唱小曲,在都市的行院里串来串去,会是什么样的素质呢?行院,有两种解释,一是妓院,二是戏班。闫婆惜去的是妓院还是戏班呢,有学者就把她列到妓院里了。上行首就是官妓的班头。如此看来,闫婆惜去的行院,应当是官妓。在古代,所谓妓,一种是色妓,一种是艺妓。艺妓以歌舞弹唱服务于人。但,许多时候,色妓和艺妓是混合的。官妓也不是只有姿色,为了迎合文官们的需要,都会诗书琴画。是歌舞妓也好,是青楼妓也好,是角妓艺妓也好,还是军妓也好,“色”是最基本的本钱。其基本的价值,无非是供人耳目之娱、食色之餐。官妓为朝廷特别设定,有大户人家抄家后女孩入妓的,也有自小培养入妓的。看来,那上行首说的过房,就是让闫婆惜认她当干娘,然后培养她去青楼。
乍一看,上行首是曾经这样说过,可是闫婆没答应,也就不存在闫婆惜正式加入青楼行列。是没加入,但她经常出入于那样的场合,实际上已经做了那样的事情,最少也是当过临时工、青桉预备生。她沾染上青楼的习惯,这是可以肯定的。我曾把闫婆惜和鲁智深拳打镇关西救出来的金翠莲做过对比,他们二人,都有几份姿色,都是唱小曲的,但,二人又有原则区别。那就是,金翠莲只是在民间唱小曲,唱小曲是被生活所迫,不得已,挣几个小钱,她本份,懂事,所以,他对恩人鲁智深感恩,对后来的丈夫赵员外尽夫人之责。闫婆惜就不是了,她唱曲的地方,是官妓处,感染的大都市的污浊空气,见到嫖娼的官吏多,自然,心就高,气就傲,胆就大,心就恶。你想,宋江弄到这样一个准官妓,她不出事才怪呢。
这不是歧视青楼女子。有些青楼女子也是迫不得已,那些人很值得同情。青楼女子的心态,也是很不一样的。有一些女性身入娼门却不愿堕落,她们有自己的理想和追求,有自我意识的觉醒。为争得独立的人格尊严,她们往往十分执著,不惜舍弃奢华的生活,甚至为此献身。比如卖油郎独占的那个花魁,比如怒沉百叶箱的那个杜十娘。但是,也有一些青楼女子。甘于作为男子泄欲和玩弄的角色,沉迷于奢侈放荡的生活。她们无法忍受礼教严苛的束缚,也没有忍受清贫的勇气,因而乐于娼门,迷失了本性。
指明闫婆惜的类似青楼女子的身份,有利于理解她的性格。这样的生活经历,使得她粗俗、自私、放纵、不讲信义。她是一个问题青年。因为粗俗,她才敢对自己的母亲顶撞,说:“你做怎么这般鸟乱”!试想,大观园里的那班大家闺秀,会说这样的话么?平常人家的规矩女孩子,会这样和母亲说话么?”因为自私、放纵,他不念宋江在她家急难的时候给予的接济,不念一应生活来源全由宋江提供,在那里勾引张文远,给宋江戴了个不大不小的绿帽子,一心用在张三身上,总是拿恶话气宋江,拿宋江的钱给张文远买吃的喝的。在这里,宋江这位名满天下的英雄算是倒霉透了。试想,谁愿意拿钱拿精力喂养一个吃里扒外的荡妇?闫婆惜这样做,对宋江是很不公平的。最为要命的,是闫婆惜拿晁盖的信要挟宋江,公然挑明了,要宋江同意他和张文远好,把宋江给他们置办的房子,家具,穿的戴的,全部归她,不能再要。还向宋江勒索本不在宋江手里的梁山泊给的一百两黄金。如此说来,这闫婆惜算是恶狠到极点了。试想,如果是林冲娘子,她会乘丈夫之危,勒逼林冲么?那是不可能的!
其二,闫婆惜和宋江到底是什么关系?
有人说闫婆惜是宋江的二奶,有人说闫婆惜是宋江的情人。这些说法都不准确。宋江未娶妻子。没有一奶,哪来的二奶?!情人是男女私情关系,而闫婆惜却是与宋江公开同居的。宋江承认是妾,这“妾”是成立的。妾与妻,在古代,是有严格区别的。妻,明媒正娶,有着十分正规的名份,不只女子本人,就连她娘家的各种关系,都依法确定。妾的地位则低得多,与妻不在一个档次上。妾自己生的儿女,却要认妻为正母,自己只是个姨妈。比如《红楼梦》里的探春,就是认王夫人为母,叫亲生母亲赵氏为姨娘。妾的一些娘家关系,夫家往往不承认。一般人家,是有了妻才有妾,象宋江这样无妻有妾的,很少见。最为关键的,是闫婆惜是一个情况特殊的妾。她在宋江那里,还有一层卖身的关系。想来,宋江出资为闫婆惜的父亲买的棺材钱、送给他们的十两使用钱,闫家一时还不起,才将闫婆惜“典”给宋江的。虽然那点钱在宋江这种仗义疏财的人眼里根本不当回事,但闫家想找个靠山,主动托人说媒。宋江本无此心,后来也就权且应了,但还是按当时的常规,写了个闫婆惜的典身文书。如此说来,闫婆惜的整个人身,都是宋江的了。所以,闫婆惜后来勒索宋江的时候,第一个条件,就是要宋江把她的原典文书归还,任由她改嫁张文远。你想啊,不经意典来的一个妾,又有些妓的背景,他宋江能把她立为正室嘛?!
其三,闫婆惜和宋江之间,倒底有没有爱情呢?
《水浒传》里说,是闫婆托人结亲,使闫婆惜成为宋江的妾,闫婆惜只是被动答应,爱情何来?宋江本无心,抵不过别人的一再撮合,才勉强同意纳闫婆惜为妾,也谈不上什么爱情。他们的结合,也只是搭伙同居,大家都方便。
让人难以理解的是,新版《水浒传》,却把这段内容写成爱情故事,这完全是扯淡,不符合生活的逻辑。在这个剧里面,似乎闫婆惜很爱宋江,因为爱,所以托人提亲。因为爱,她在宋江不肯同意的情况下,把宋江骗到一个酒店包间里,为宋江弹琴一曲,利用宋江的忠厚与善良,说大家都知道他们在一个房间里了,如果宋江不娶她,损了她的名声。男女到一个酒店里坐一会儿,就象上床睡觉一样有损名声吗?不会吧!后来,虽然宋江与她结为义兄义妹,她还是灌醉宋江,晚上睡在一起,成全了自己的想法。这样的心计,怕不是正常女子所有的吧,更象是娼妓所为。不知道编剧怎么搞的,醉得不醒人事的汉子,还能行夫妻之事?还说感觉很好?这样的一厢情愿,这样骗来的婚姻,难道也是爱情!最让人倒胃口的是,既然你闫婆惜爱宋江,就不会有勾引张文远的丑事,既然你爱宋江,更不会那样威胁、勒索宋江。有人说,宋江可能有性生理障碍,那是乱猜。初时宋江不是“夜夜与婆惜一处歇卧”吗?只是向后渐渐来得慢了。《水浒传》写得分明:“却是为何?原来宋江是个好汉,只爱学使枪棒,于女色上不十分要紧”。这才是原因。但,男儿自有男儿的事务,非要一天天被妻子缠住才可以吗?如果是这样,林冲发配了,林娘子何不去养汉子呢?那些为国家在边疆服役的军人们,家里的妻子就不寂寞吗?如果这些为妻的都学闫婆惜,还有谁安心保卫国家!
说了这么多,一言以蔽之,就是闫婆惜的本性决定了她是个淫妇。她遇到的张文远,也是个浪子。你看水浒上这样写他:“那厮唤做小张三,生得眉清目秀,齿白唇红。平昔只爱去三瓦两舍,飘蓬浮荡,学得一身风流俊俏,更兼品竹弹丝,无有不会。这婆惜是个酒色倡妓,一见张三,心里便喜,倒有意看上他。”
有人说,那是因为闫婆惜那时离婚不自由。这话就说错了,她提出离婚,宋江不立时就答应了么?现在离婚自由了,不还是有勾奸夫害本夫的案例么?
经典的作品,从来不忘文学的教化功能,它希望引人向上。所以,《水浒传》不会肯定闫婆惜的。况且,这是一部写英雄的故事,它的重点,在于塑造宋江等英雄好汉的形象。宋江杀惜,也只是他走向反抗道路的一个初始原因。如果不杀惜,他可能还在做他的押司,就不会上梁山了。
其四,宋江家境不错,名声又好,到了这样的年龄,为什么还不明媒正娶讨老婆。
这个问题,《水浒传》没写明,我们也只能猜猜了。宋江是个爱结交朋友的英雄。这类人,强调英雄气概,所以在女人身上不太上心。不只宋江,晁盖也是,三十多岁了,还是个里正,家里过得不错,却不讨老婆。梁山好汉中,这种情况很多。这类人涉及的职务和交往的圈子很容易出问题。所以,不讨家室,反倒心净,少了些心理负担。宋江是押司,他为什么三年前,就让父亲到前官那里告了自己,断绝了父子关系?《水浒》上写得分明:“原来故宋时,为官容易,做吏最难。为甚的为官容易?皆因那时朝廷奸臣当道,谗佞专权,非亲不用,非财不取。为甚做吏最难?那时做押司的但犯罪责,轻则刺配远恶军州,重则抄扎家产,结果了残生性命。以此预先安排下这般去处躲身。又恐连累父母,教爹娘告了忤逆,出了籍,各户另居,官给执凭公文存照,不相来往,却做家私在屋里。宋时多有这般算的”。宋江怕有事连累父亲,就不怕连累妻子?象这样的例子,还有一些。比如济州的缉捕使臣何涛,知府为了督促他抓到晁盖等人,先在脸上剌了发配某州,把州名空着,如果抓不到人,就真的发配,把具体的州名再剌上。
有人就问了,为什么宋江还那么舍不得这个倒霉的吏啊?所谓人各有志吧,在官府也有在官府的好处。宋江志大,“自幼曾攻经史”,“长成亦有权谋”,全然不象宋太公那样只安心于过农耕的日子。家中不看好的,他看好。他的性情适合在官府做事,他的才华,需要在官府施展。要不然,也就不成其为宋江了。当然,我们也怀疑,水浒上把吏写得如此危险,或许是有意强调某种情况。北宋多数的吏员,不至于落到这个地步吧。《水浒传》的多数描写,符合宋元时期的历史真实,唯独这里关于吏的状况的描写,营造了宋江的环境,却与史实不符。有学者说,宋代本是吏强官弱,各级做吏的都很牛。因为,文官只读经书,不谙世事,处理起社会上的事来,还不如吏精通,再加文官任期短,心思不在工作上,多属意于诗酒游乐,把官衙的具体事,都托付给吏办,久而久之,这吏也就专横起来。
宋江无妻,很多人试图出来解释。新版电视剧说宋江的妻子死了,宋江发誓三年不娶。这也是一种解释。郓城倒有一个关于爱情的传说。说宋江家有个后花园,种了很多好看的花。邻家有位董桂英,越过院墙看花,被宋江遇到,二人从此相识。董姑娘不爱针线,喜欢拳脚。两个人切磋功艺,互相倾慕,私订终身。宋太公认为董姑娘的行为,有违封建礼教,尤其是看不惯她那双大脚,于是坚决反对这门婚事。宋江是个孝子,不敢违了父命。宋江同时又是个有情有义的人,他宁可终生不娶,也不肯舍弃董姑娘。一个人非你不娶,一个人非你不嫁,所以,也就一直没有成婚。这个故事,比新版水浒说得有滋味,有深度。
作者:卢明,男,1960年生人,笔名黄河入海。郓城县委退休干部,郓城县作家协会主席,县诗词学会会长。系山东省作家协会会员,菏泽市诗词学会副会长,菏泽学院水浒文化研究基地特约研究员,郓城县历史文化研究学者。在《光明日报》《山东文学》《时代文学》等多种报刊及网络平台发表散文100余篇、小说20余篇、诗词诗歌1000余首,其中《菏泽赋》在《光明日报》发表。著有《正话水浒》《水浒印象》《好汉文化探究》《郓城文史考略》(三卷)文化书籍六部,主编《郓城文学作品选》《郓城文韵》《水浒别传》《水浒酒故事》作品集四部。在菏泽电视台主讲水浒文化十三期。
壹点号心梦文学
“心灵鸡汤”泛滥的时代,宋江也被放进“鸡汤”里熬煮
《水浒传》第三十六回,宋江对自己杀死阎婆惜的行为做了一番说明:当下宋江一笔供招:“不合于前年秋间,典赡到阎婆惜为妾。为因不良,一时恃酒诤论斗殴,致被误杀身死。一向避罪在逃。今蒙缉捕到官,取勘前情。所供甘罪无词。”知县看罢,且叫收禁牢里监候。
“一时恃酒诤论斗殴,致被误杀身死”。很明显,为了逃脱法律责任,宋江有意虚构了一些事实。杀惜案的缘起我们很清楚,宋江之所以杀死阎婆惜,原因并非是什么“为因不良”,而是阎婆惜掌握了也实际控制着宋江的犯罪证据——晁盖写给宋江的书信;也没有“恃酒诤论”这回事,宋江这么说,意在强调自己杀人属于酒后的一时冲动,不具有严重的主观恶性。以这些虚构事实为铺垫,宋江进一步地将自己杀死阎婆惜的行为明确地定性为“误杀”,而非斗杀、故杀,希望借此减轻自己的罪责。
宋江的脱罪思路,意在论证自己因为酒后失误而杀死阎婆惜,可是,检索当时的法律制度,即便按照宋江竭力虚构的事实,也难以将其行为定性为“误杀”。
传统制度中,“误杀”的涵义并不是简单地望文生义为“因为失误而杀伤”,作为一种定罪追责的依据,它具有确定的标准和界限,只有具备了特定的犯罪要件,才能构成“误杀”。具体而言,误杀分为因盗误杀、因斗误杀与疏忽杀人三类。法律规定,因盗误杀,主要发生在劫囚、窃囚的特定情形下;因斗误杀具体表述为:“诸斗殴而误杀伤傍人者,以斗杀伤论;至死者,减一等。”由此,要构成“因斗误杀”,受害人须是斗殴人之外的第三人。显然,就宋江的说辞来看,也不能构成“因斗误杀”;那么,按照宋江的杜撰,是否可以构成“疏忽杀人”型的“误杀”呢?
查《宋刑统·擅兴》“功力采取不任用”条:若有所造作及有所毁坏,备虑不谨,而误杀人者,徒一年半;工匠、主司各以所由为罪。《杂律》“医合药不如方”条:诸医为人合药及题疏、针刺,误不如本方,杀人者,徒二年半。
概而言之,《宋刑统》里,就“疏忽杀人”型的“误杀”,列举了两种情形:一是在营造或拆除建筑物时,相关责任人“备虑不谨”,疏忽大意,未尽到注意义务而致人死亡,徒一年半,这相当于现在的安全生产事故追责;另一种情形是,由于医疗活动中的过失,造成了严重后果,相关医师徒两年半,这相当于现在的医疗事故的罪责措施。而对照宋江陈述的事由,与此均不相符。
由此,虽然宋江极力辩解自己杀死阎婆惜的行为属于“误杀”,但是,其辩解同误杀的规定并不相符。实际上,笔者认为,宋江通过虚构事实,竭力论证的应该是“过失杀”。
传统的制度中,误杀、过失杀的界限大致是明确的,简而言之,误杀主要是指由于种种原因错置了杀人对象,过失杀则为出于过失而杀人。但有时候两者的界限却又并不明晰,甚至律文中,有多处将“误杀”与“过失杀”通用。例如,《贼盗》“劫囚”条:“既是因误而杀,须依过失之法。”
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在主观方面,两者存有交集:误杀强调对致人死亡之结果没有故意、没有预见,即所谓“目所不见”“心所不意”“出于非意”“备虑不谨”;过失杀同样也包括这一点——《斗讼》“过失杀伤人”条注文释过失杀伤:“谓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到;共举重物,力所不制;若乘高履危足跌及因击禽兽,以致杀伤之属,皆是。”
由此,两者在主观方面的界定是非常接近的。须要说明的是,一旦被认定为过失杀,那么,犯罪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明显减轻。《斗讼》“过失杀伤”条规定:“诸过失杀伤人者,各依其状,以赎论。”
如果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婚姻关系,那么,按照“夫妻妾媵相殴并杀”条:“……若妻殴伤杀妾,与夫殴伤杀妻同。过失杀者,各勿论。”
我们知道,阎婆惜并非宋江的妻子,而是宋江的妾。由此,基于两者身份上的尊卑,就宋江杀阎婆惜一案而言,如果被司法官员认定为“过失杀”的话,宋江就会成功脱罪,这才是宋江虚构事实的主要目的。
当然,就事件真相而言,宋江杀阎婆惜一案,既不是误杀、也不是过失杀,而是应定性为“故杀”。第二十一回,描述了宋江作案的整个过程:
宋江道:“原来却在这里。”一不做,二不休,两手便来夺。那婆娘那里肯放。宋江在床边舍命的夺,婆惜死也不放。宋江恨命只一拽,倒拽出那把压衣刀子在席子上。宋江便抢在手里。那婆娘见宋江抢刀在手,叫:“黑三郎杀人也!”只这一声,提起宋江这个念头来。那一肚皮气正没出处,婆惜却叫第二声时,宋江左手早按住那婆娘,右手却早刀落。去那婆惜颡子上只一勒,鲜血飞出。
故杀,即有“害心”而杀。结合文本描述,宋江杀惜,显属“故杀”。该案的最终判决结果如下:……县里叠成文案,待六十日限满,结解上济州听断。本州府尹看了申解情由,赦前恩宥之事,已成减罪。拟定得罪犯,将宋江脊杖二十,刺配江州牢城。
宋江的判决结果是被处以流刑。显然,案件的承办人员并没有采信宋江辩护的意见。那么,“脊杖二十,刺配江州牢城”,如此判决,是否准确地适用了法律呢?同样依照“夫妻妾媵相殴并杀”条:诸殴伤妻者,减犯人二等。死者以凡人论。殴妾折伤以上,减妻二等……
可知,杀妻者以凡论,杀妾者则减凡人二等。据“斗讼律”“斗殴故殴故杀”条:诸斗殴杀人者绞,以刃及故杀人者斩。
由此,基于阎婆惜的身份为宋江之妾,且宋江又是以刃杀人,因此,应该在斩刑的基础上,“减二等”作判决,其结果应该是处流刑三千里。此外,我们还应该考虑另外一个影响判决的因素,即赦免。第三十五回,宋太公明确对宋江道:近闻朝廷册立皇太子,已降一道赦书,应有民间犯了大罪,尽减一等科断。
而且,我们看到,济州府尹也的确参考了这一因素,在确定宋江的法律责任时,他“看了申解情由,赦前恩宥之事,已成减罪”,那么,在流刑三千里的基数上减一等的话,应该是流二千五百里,按照宋代的折杖法,应该转换为“杖十八,配役一年”。由此,就该案而言,济州府尹的判决结果,大致是合乎法律的。由这个结果也可以确定,案件的承办人员显然认定宋江是“故杀”,而非“过失杀”。他没有受人情因素的影响,作出了较为公正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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