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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篇文章轻松搞定《设计版权合同》的写作。(精选5篇)

更新日期:2025-07-07 09:13

一篇文章轻松搞定《设计版权合同》的写作。(精选5篇)"/

写作核心提示:

题目:设计版权合同签订注意事项
随着设计行业的蓬勃发展,设计版权合同作为保护设计师权益的重要法律文件,越来越受到重视。在签订设计版权合同时,以下事项应引起注意:
一、明确合同主体
1. 合同双方应明确为设计委托方和设计师。确保双方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避免因主体不明确而引发纠纷。
2. 如合同涉及第三方,应明确第三方的权利义务,并在合同中予以体现。
二、详细约定设计内容
1. 设计项目名称、用途、规格、数量等应明确具体,避免因描述不清导致纠纷。
2. 设计要求、风格、创意来源等应在合同中详细说明,确保双方对设计成果有共同的理解。
三、明确版权归属
1. 合同中应明确约定设计作品的版权归属,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
2. 如设计作品涉及他人知识产权,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四、约定设计费用及支付方式
1. 设计费用应明确约定,包括基本费用、修改费用、追加费用等。
2. 支付方式应具体明确,如分期支付、一次性支付等,并约定具体的支付时间。
五、约定设计期限及违约责任
1. 设计期限应明确约定,包括开始时间、完成时间等。
2. 如因设计委托方原因导致设计进度延误,应在合同中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

签版权合同需避免模糊条款

邓紫棋首张重录专辑。 图片来自邓紫棋微博

“六年版税,一分没有”“原来我创作的歌曲,著作权根本不在我手里”……

日前,歌手邓紫棋与前公司蜂鸟音乐的版权纠纷再度引发讨论。蜂鸟音乐主张拥有邓紫棋多张专辑和《泡沫》《多远都要在一起》等百余首歌曲的完整版权;邓紫棋则言,签约多年后突然发现亲手创作的歌曲的著作权不在手里,“简直如雷轰顶”。

二者的著作权纠纷已持续超过6年。一个新进展是,邓紫棋称找到了破解版权困局的关键: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第42条的“法定许可”规定,以及早年加入香港作曲及作家协会(CASH)——由其代理“公开表演、广播、网络传播等权利,让她可以合法地上线重录专辑《I AM GLORIA》。

随后,蜂鸟音乐发文称,此次重制9首歌曲使用的音乐作品均创作于双方合约期间。根据合约规定,这期间艺人创作、表演或录制的所有音乐作品、制品的著作权及邻接权完整归属于蜂鸟音乐,并要求各音乐平台立即下架涉及侵权的重录专辑。

事实上,邓紫棋与蜂鸟音乐的版权纠纷并非孤立个案。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于波告诉南都记者,从泰勒·斯威夫特(Taylor Swift)以3.6亿美元回购专辑版权,到苏打绿因合约纠纷导致作品停播,类似争议在全球范围内频发。这揭示了创作者与资本方的长期博弈,本质是传统“版权终身买断”模式与数字时代创作者主权意识的冲突。

版权拉锯战持续六年

“漫长的诉讼路上,光,果然再现。”这是邓紫棋6月12日上线的首张重录专辑《I AM GLORIA》的一句简介。这张专辑收录了她的12首旧歌,包括《我的秘密》《泡沫》《光年之外》等热门单曲。此番重录旧作,邓紫棋称这是一个“失而复得”的故事,这一步走了6年。

2019年,邓紫棋单方面宣布与蜂鸟音乐解约,指控公司通过虚假陈述诱签合约,并擅自注册其艺名商标。蜂鸟音乐则坚称,双方合约有效期至2022年。2024年1月,蜂鸟再度发布版权声明称,独家拥有邓紫棋103首歌曲的录音、词曲版权;未经许可,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翻唱、复制、演出、网络传播以及其他商业性用途。

二者的版权拉锯战,持续至今。邓紫棋在日前的发文中称,由于合约问题,她所创作的歌曲著作权归属不明,能否重录、发行和上架,仍需著作权法律上的依据。

原本邓紫棋以为可能会永远与自己过去的创作“失散”,但黑夜中出现了一道曙光,其突破口指向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该条规定,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著作权赋予了作者对作品合法垄断的权利,但如果权利人一直把权利攥在手里,将限制作品的传播。”北京市文化娱乐法学会音乐法律专委会主任、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郭春飞表示,这一“法定许可”条款看似复杂,其实指向的是“翻唱”行为。正是有了这一条款,人们可以听到不同艺人演绎多个版本的同一首歌。

于波告诉南都记者,著作权法规定的“法定许可”条款,本质上是对著作权人专有权利的有限突破。其设计初衷为了防止版权垄断,避免原始录音制作者永久控制音乐作品的传播渠道。在保障著作权人获酬权的前提下,降低后续录音制作者获取授权的交易成本,鼓励作品多元化传播。

同时,这一条款也旨在平衡利益关系——“既尊重著作权人首次许可的意愿,又限制其无限期排斥他人使用,体现‘首次许可即推定后续开放’的法理逻辑。”于波说。

首张重录专辑仍在架

据邓紫棋介绍,盘点过往的所有创作,除了《新的心跳》和《童话休止符》两张专辑外,其余均未在首次录制或发行时明示禁止他人录音使用。即便蜂鸟音乐在2024年1月补发了一次性的版权声明,但为时已晚,他们已完成公证。

需要关注的是,这项“法定许可”制度涵盖的并不覆盖信息网络传播权。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录音制品需同时取得著作权人和表演者许可。

也就是说,音乐平台如果要合法上架公开播放邓紫棋重录的专辑,仍需获得词曲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根据邓紫棋的发文,这一问题的破解,源于她14岁时的一次天真举动——因觉得酷而加入了香港作曲及作家协会(CASH)。

官网信息显示,CASH集体管理及执行香港《版权条例》所赋予音乐作品作者的版权及有关事宜,代表超过300万位作曲家及作词家管理其音乐作品的版权,所代收的版权费在扣除行政费后全数分派给版权持有人。

按照邓紫棋的说法,CASH可代为管理其所创作的歌曲,包括“公开表演”“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权利,同时她与蜂鸟音乐的合约也注明,CASH所管理权利不属于蜂鸟音乐。这意味着无论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如何,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公开播放的权利由CASH代邓紫棋行使。

邓紫棋旧歌重录行为,引起蜂鸟音乐的不满。该公司日前发布严正声明称,此次重制音乐制品所涉歌曲,除《天空没有极限》《喜欢你》《后会无期》外,均创作于双方合同期间,原版录音制品也发行于该期间。

根据双方在2007年-2022年期间连续三次签署的合约一致约定:“合约期间,艺人创作、表演或录制的所有音乐作品、制品(包括词、曲、录音制品),其著作权及邻接权完整归属于蜂鸟音乐”。

蜂鸟音乐要求,邓紫棋团队在48小时内删除所有渠道传播的侵权内容,并请各音乐平台立即下架这张重录专辑。南都记者注意到,截至发稿前,在QQ音乐、网易云音乐等平台,仍可听到这张包含《我的秘密》《光年之外》等12首标记为重生版的歌曲。

观察

版权纠纷:创作者权益与资本控制权博弈

邓紫棋与前公司蜂鸟音乐的版权诉讼,尚在香港进行中。双方具体争执的细节是什么?邓紫棋在合约期间创作歌曲的著作权,最终将归属于谁?这些问题仍需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以及司法机关的认定来确定。

事实上,邓紫棋版权纠纷并非个案。歌手吴青峰也曾“失去自己的歌”,与昔日恩师对簿公堂,连所在的“苏打绿”乐队名字都要改为“鱼丁系”。吴青峰甚至在网上呼吁歌迷——别听旧版苏打绿的歌,而要认准重新录制的“鱼版”。

在于波看来,这些版权纠纷是音乐产业长期存在的创作者权益与资本控制权博弈的集中体现。从泰勒·斯威夫特耗资3.6亿美元回购专辑版权,到苏打绿因合约纠纷导致作品停播,改名“鱼丁系”,类似争议在全球范围内频发,本质是传统“版权终身买断”模式与数字时代创作者主权意识的冲突。

郭春飞告诉南都记者,过往要打造一个歌手,从录制专辑到发行、市场营销等,仅靠个人实力难以完成,更依赖于唱片公司的投资。基于这样的关系,双方所掌握的交换筹码不同,再加上一些创作者出于自身生存需要,也可能会与唱片公司签订内含诸多霸王条款的“卖身契”,让渡自身的权益。

她提到,音乐版权相对复杂,一首歌的权利类型涉及词、曲、录音制作、表演等。对于经纪公司而言,要永远买断一个艺人很难,但可以抓住核心,将最基础的词曲版权直接买断。

“到了数字时代——特别是在人工智能的加持下,音乐创作和制作的门槛降低了,一个小型的个人工作室也有可能推出热门单曲。如果创作者的法律意识强,他们会意识到词曲版权有多么重要,一般不会轻易转让他人。”

建议

签版权合同需重点关注核心问题

如何避免邓紫棋的版权纠纷出现?于波建议,艺人在与经纪公司签订版权合同时,需重点关注一些核心问题,其中包括版权归属应明确区分词曲著作权与录音制作者权,避免模糊条款导致被动转让权益;合同条款需清晰界定授权范围(独家/非独家)、地域、期限及权利转让细节,避免“全英文”或“所有歌曲”等表述引发争议;报酬分配应细化计算方式、支付周期及税务承担,防止拖欠或结算不透明。

于波还提到,双方的解约条款应明确解约条件、程序及版权回归时间点(避免长期绑定),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应选择有利管辖地,并务必聘请专业律师审核合同,识别显失公平条款。同时,他建议艺人应保留签约证据,定期审查履约情况,必要时通过“法定许可”条款或司法途径维护权益,从源头规避“人歌分离”风险。

采写:南都记者 李玲

为什么发论文要签署版权协议呢?

Q:现在发普刊一定要签署版权协议吗?这么麻烦,还要手签再扫描,多此一举期刊就不嫌麻烦吗?

A:确实是,现在发普刊的步骤很多,签署版权协议、走投稿流程等,这些以后都将会成为常规操作。

有的作者可能会嫌麻烦,但其实签署版权协议是三方获利的大事!且听小编往下说来——

什么是版权协议?

现在由于版权问题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出版社都会在对有价值的作品进行筛选时要求签订版权协议,将文章的版权授予给杂志社拥有。

比如,南大核心《管理世界》就有类似的规定:

“文章在《管理世界》发表后,本论文的版权、数字化复制权、发行权、翻译权、汇编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将无偿转让予《管理世界》杂志编辑部。”


对作者来说:签署版权协议有助于自己文章优先、成功收录数据库。

从2022年开始,很多刊物的投稿流程悄咪咪加了一个规则——必须签署版权协议,不签署版权的文章将不被数据库(万方知网)收录。

有的作者压根不当回事,殊不知已经有多篇未签署协议的文章被下架了,只有重新补签协议,才会被重新收录。

甚至有的杂志社规定,签署版权协议是投稿操作的一部分,未按时签署版权协议的文章是可以被退稿的。

作者发文章多是评职称等用途,文章发不出来确实愁人。但如果不被数据库收录,哪怕文章确实出刊也拿到实体书了,那也是不被认可的。

为了能够成功被期刊录用,按时被数据库收录,作者签署版权协议是顶重要的事情。

对期刊来说:签署版权协议有助于杂志更好经营,扩大影响力

在网络传播便捷的当下,很多刊物都创办有公众号等新媒体平台,借助新媒体传播学术知识能够更大范围更有力度的扩大刊物的影响力。所以,这就要求刊物必须得到作者的首肯,授权其文章的网络传播权。

另外,期刊和数据库之间有合作,期刊被数据库收录可以扩大其影响,吸引更多的作者进行投稿。而数据库收录的是其刊发的文章,为此,在我国发表文章,很多刊物都默认会有这样的声明:“本刊已加入《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中国期刊网”,著作权使用费与稿酬一次性给付。作者如不同意文章被收录,请在来稿时书面说明,本刊将做适当处理。”

对数据库来说:签署版权协议有助于数据库免除法律责任

当前,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版权的重要性,当知识产权收到侵犯时,人们会选择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2021年,中南财经大学退休教授赵德馨状告知网擅自收录自己的文章,引发众议。其实不一定是知网的锅。在很多类似诉讼案中,是编辑部没有与作者签署关于数字版权的协议,才引起了一系列的诉讼案件。

不光是知网,万方龙源等也都有类似的案件。这些案件无一不给数据库敲响警钟,提醒数据库查收并保存好相关版权协议,避免出现版权纠纷。

因此也就出现了当下的局面,版权协议缺失的刊物不再被收录,个别文章不签署版权的也会被隐藏。

以上就是为什么要签署版权协议。当然,从法律角度不一定能说的通(小编毕竟不是专业人士),但是发文章既然后这样的规定,我们还是要遵守的,以免自己的文章被下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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