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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5-07-07 10:14
写作核心提示:
商品包销合同是买卖双方在特定商品上达成的一种长期合作关系,它对于保障双方的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在撰写商品包销合同时,以下事项需要注意:
一、明确合同主体
1. 合同双方的基本信息:包括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地、联系方式等。
2. 合同双方的经营范围:明确双方在合同中所涉及的商品种类和范围。
二、明确包销商品及数量
1. 包销商品:详细列出包销商品的具体名称、规格、型号等。
2. 包销数量:明确包销商品的数量,包括起始数量和年度增量。
三、明确包销期限
1. 包销起始时间:合同生效后,双方开始履行包销义务的时间。
2. 包销期限:合同约定的包销期限,包括起始时间和终止时间。
四、明确包销价格及支付方式
1. 包销价格:明确包销商品的价格,包括单价和总价。
2. 支付方式:约定包销商品的支付方式,如银行转账、支票等。
五、明确货物的交付及验收
1. 交货地点:明确货物交付的具体地点。
2. 交货时间:约定货物交付的具体时间。
3. 验收标准:明确货物验收的标准,包括质量、数量、包装等。
六、明确售后服务及质量保证
1. 售后服务:明确包销商品的销售
来源:江苏法治报
□徐晔桦【案情】2019年,某置业公司(甲方)与某经纪公司(乙方)签订《合作合同》,甲方委托乙方为某项目147套商品房提供居间代理服务,并促成甲方与乙方招揽的客户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实现甲方售出商品房的目的。双方约定乙方不得以低于约定的价格对外销售合作房源,但乙方可以在该价格基础上提高价格销售。如乙方成功溢价销售合作房源的,针对溢价部分,甲方同意在扣除需缴纳的税费后,将剩余部分的80%支付给乙方作为佣金。合同还约定,若乙方未能在规定期限前将所有合作房源销售完毕的,则乙方承诺必须于该期限届满之次日以自身名义购买所有未售合作房源并与甲方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2019年7月,柏某看房后在该售楼处与该经纪公司签订《商品房定购单》一份,对房号房款、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后柏某向经纪公司支付定金2万元及购房款76万元。此后,柏某多次要求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均未果,柏某遂起诉讼要求解除《商品房订购单》,同时要求经纪公司、置业公司向其返还全部购房款并承担违约责任。【评析】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置业公司与经纪公司之间是否形成商品房包销关系,置业公司是否对经纪公司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对此,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出卖人与包销人订立商品房包销合同,约定出卖人将其开发建设的房屋交由包销人以出卖人的名义销售的,包销期满未销售的房屋,由包销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包销价格购买,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包销协议属于无名合同。本案中,置业公司与经纪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约定,在合作期内由经纪公司为置业公司开发的项目中147套商品房提供居间代理服务。在包销期内,经纪公司在双方约定的价格基础上可以溢价销售,具体溢价幅度由经纪公司确定,经纪公司具有自主定价权,置业公司不予干涉,对于溢价部分经纪公司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享受佣金。包销期届满后,对于未销售的房屋,经纪公司则需要按照约定全部购买,此时经纪公司与置业公司对内形成一种特殊的附条件的买卖关系。案涉房屋在双方签订的合作合同约定的房源范围内,故置业公司与经纪公司就案涉房屋形成包销关系,置业公司后续如与柏某签订买卖合同,进行的是结果行为,二者互为配合,缺一不可。同时,对于案涉房屋销售过程中的销售利益亦由经纪公司与置业公司共享,故经纪公司与置业公司应视为共同销售案涉房产,在购房者的权益受损时,置业公司应对经纪公司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市民刘先生委托一家房地产包销公司(以下统称“某包销公司”)卖房,该公司不仅允诺卖高价,并承诺空置期每个月还支付租金。然而,他发现不仅房子迟迟未售出,签的包销合同也存在“猫腻”,提出解约竟反被要求赔偿高额违约金。刘先生怀疑自己被“套路”了。 本期栏目,一起来了解下这个典型案例,市住房局支招,教您如何避开此类“陷阱”。 记者 黄毅辉 包销合同暗藏“陷阱”,包销公司玩起“加价”把戏 刘先生反映称,得知他有一套房子要出售时,某包销公司工作人员曹某便向他吹捧了其公司强大的网络资源和数千人中介联盟队伍,展示了多份他人签署的协议书。曹某还给出了“保底价”“溢价双方利益分成”“免费换锁”等诱人条件,并承诺这套房子短期内即可售出,空置期每个月还支付他1000元租金。 刘先生觉得某包销公司给出了这么好的承诺,便欣然签下了独家委托包销合同,约定该套房产售价为300万元,其中10万元作为支付该公司的委托服务费;房子实际成交价高于300万元部分,双方五五分成;委托期限为半年。 合同上除了约定刘先生不得与除某包销公司介绍的任何人私下交易等“排他性”条款之外,还要求在达到合同约定的价格时,刘先生不得拒绝成交,且对该公司的营销策略须无条件配合。如违约,要支付房屋出售价格10%的违约金。刘先生觉得自己肯定不会违约,没细想就同意了,并先将房子交付给该公司。 然而,过了一段时间,刘先生发现这套房子并未快速出手,他还得知,某包销公司为谋取更多的溢价分成,玩起了“加价”把戏:在有客户同意以300万元购房时,该公司就加价到305万元,再有客户出价305万元时,又加价到310万元。 于是,急于售房的刘先生便提出和某包销公司解约。曹某得知后便将刘先生告上法院,要求刘先生按合同赔偿高额的违约金。 莫贪小利掉进大坑,包销合同别签长约 市住房局提醒消费者,如果遇到像刘先生所反映的情况,得小心避“坑”了。承诺付少量租金,让房东签订独家包销合同,并让房东先交房。实际上,这是低成本“锁房”,方便避开房东,暗自“加价”操作。 刘先生与某包销公司签署的独家包销合同代理期限过长,房屋的售卖权、定价权实则掌握在该公司手中了。合同代理期限过长,给该公司抬高房价留出足够时间。 另外,刘先生签署的包销合同中包含高溢价分成、高额违约条款。房东签完合同,房价上涨或是下降,房东均无法自行处理。房子最后若通过某包销公司高价卖出,房东就要支付其高价费用。 依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福建省市场中介组织管理办法》等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以隐瞒、欺诈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不得提供虚假资料、信息;不得对委托人采取隐瞒、欺诈、串通等非法手段,损害委托人或者他人利益。违反前述规定的,依法最高可对经纪机构处以3万元罚款,对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选择规范合法的代理机构,杜绝“炒房”行为 那么,房东出售房产时如何挑选规范合法的房地产代理机构呢?市住房局支招,提供代理服务的房地产代理机构须正规、合法、规范,并纳入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杜绝委托以“炒房”为目的的公司及个人。 房东应该选择合理定价、快速售房等服务方式为主导的房地产代理机构,该机构应具备专业化服务队伍,例如,接受房东委托确定交易价格时,能出具正规合理的《房屋定价报告》。 市住房局还提醒消费者,委托包销合同代理期限不宜过长,一般为3个月。代理费用宜设有与服务对等的收费上限,不是一味溢价越高,收费越高,例如,最高收费不超过成交价的2%;违约条款不得超过最高服务费等。 明确房地产代理机构承担的义务,例如,房地产代理机构应及时、如实向房东通报买房人报价意向,根据房东的意愿协助交易谈判、出售房屋;代理机构未按约定时间或要求出售房屋的,应有与权利相对应的赔偿条款;结算代理费,应给房东开具正规合法的发票。 当前,我市“规范存量房交易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持续进行中,消费者若发现房地产经纪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可以拨打举报电话0592-2859088进行举报。
来源: 厦门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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