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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招搞定《关于合同违约金的规定》写作。(精选5篇)

更新日期:2025-07-08 13:49

3招搞定《关于合同违约金的规定》写作。(精选5篇)"/

写作核心提示:

标题:关于合同违约金规定的作文注意事项
正文:
合同违约金是合同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在撰写关于合同违约金规定的作文时,以下事项需要特别注意:
一、明确违约金的概念
首先,要准确理解违约金的概念。违约金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一方违约而导致的对方损失,由违约方按照约定或法律规定支付给守约方的补偿金。明确违约金的概念有助于后续论述。
二、阐述违约金的法律依据
在作文中,要详细列举我国《合同法》中关于违约金的相关规定,如《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此外,还可以引用《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分析违约金的适用条件
在论述违约金时,要明确违约金的适用条件。一般来说,违约金的适用条件包括:
1. 违约行为已经发生; 2. 违约行为导致守约方遭受损失; 3. 违约方有能力支付违约金。
四、探讨违约金数额的确定
违约金数额的确定是作文中的重点内容。在论述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1. 违约金数额的约定:合同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的数额,但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实际损失的30%; 2.

劳动合同签订违约金条款应该注意什么?

来源:【贵州广播电视台-动静新闻】

劳动合同签订违约金条款应该注意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除以上两种情况外,用人单位不得约定由劳动者支付违约金,若合同中出现“未满X年离职需赔X万”等条款,大概率是违法条款,可拒签!

本文来自【贵州广播电视台-动静新闻】,仅代表作者观点。全国党媒信息公共平台提供信息发布传播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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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违约金的认定,法院这样判→

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就是需要赔付的金额吗?违约方认为违约金过高可以调整吗?大新县人民法院不久前审结的一起车辆买卖合同纠纷案告诉大家:违约金约定有规定,不是想赔多少就赔多少。

1 车辆交易后约定按年利率20%计算违约金

孟利宁是客车运营行业的从业者。2020年11月30日,孟利宁与林琉丽、伍健达成交易,将车牌号为桂F8****的客车及天等至崇左的运营线路,以9.8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对方,并约定2021年1月12日前付清款项。林琉丽和伍健支付了8万元后,剩余1.8万元尾款迟迟未付。

2022年2月5日,孟利宁与林琉丽、伍健再次协商,并签订欠款协议。协议明确:林琉丽和伍健需支付孟利宁未付购车款1.8万元、利息1800元,以及孟利宁代付的客车相关欠款2880元,共计2.2万余元;上述款项应于2022年3月11日前还清;若未按时还款,需以2.2万余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0%支付违约金。

然而,还款期限届满,林琉丽和伍健仅在2024年1月12日向孟利宁的儿子孟荷支付1000元,剩余欠款仍未支付。

多次催讨无果后,孟利宁将林琉丽、伍健诉至大新县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他们偿还欠款2.1万余元,并按欠款协议约定的年利率20%支付从2022年2月5日起至清偿欠款本金之日止的利息。

案件审理期间,林琉丽和伍健未出庭应诉,但在与法官电话沟通中,他们承认欠款事实,同时以经济困难为由希望分期还款,并提出孟利宁主张的违约金过高,请求减免部分。

2

法院:约定的违约金明显高于实际损失,调整为按年利率6%计算

大新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系买卖车辆引发的纠纷,属于买卖合同关系,而非民间借贷关系。孟利宁已按约交付车辆,林琉丽和伍健未按时还清欠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对于欠款数额,双方无异议,法院支持孟利宁要求偿还2.1万余元欠款的诉求。

关于违约金,大新县法院指出,尽管双方签订的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违约金以补偿性为原则,兼具惩罚性,守约方向违约方主张违约金,应当以其遭受的实际损失为基础。现无证据证明孟利宁除有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外,尚有其他的经济损失,孟利宁主张按照约定的年利率20%计算违约金,明显高于其实际损失。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酌情将违约金调整为按年利率6%计算。

大新县法院作出判决:林琉丽、伍健共同偿还孟利宁欠款2.1万余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实际欠款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至欠款清偿之日止)。(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3 案后释法

违约金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违反合同约定,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的一定金额的货币。在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中,违约金的认定是争议焦点。法院依据相关法律条款进行审慎裁决,旨在维护公平正义,平衡双方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买卖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守约方主张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这是为了防止违约金沦为谋取不当利益的工具,确保违约金主要起到补偿损失的作用。

孟利宁与林琉丽、伍健约定按年利率20%计算违约金,该计算方式明显超出孟利宁因林琉丽和伍健欠款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故法院依法将违约金计算方式调整为年利率6%。

在买卖合同中,违约金条款虽体现双方意思自治,但并非不受约束。法院在处理纠纷时,会依据法律规定,综合考量实际损失等因素,公平合理地判定违约金,维护交易秩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违约造成的损失,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主体、交易类型、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履约背景等因素,遵循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进行衡量,并作出裁判。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人民法院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恶意违约的当事人一方请求减少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作者:赵剑云

综合:广西法治日报、大新县法院、广西高院

来源: 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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