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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把手教你写《洛克的法治思想》,(精选5篇)

更新日期:2025-05-10 18:15

手把手教你写《洛克的法治思想》,(精选5篇)"/

写作核心提示:

撰写关于洛克的法治思想作文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 确定文章主题:明确洛克的法治思想作为文章的核心主题,围绕这一主题展开论述。
2. 了解洛克生平与著作:简要介绍洛克生平、主要著作及其对法治思想的贡献,为读者提供背景知识。
3. 梳理洛克法治思想的主要观点:对洛克法治思想的核心观点进行梳理,如自然法、社会契约、政府权力、公民权利等。
4. 结合实际案例分析:通过具体案例分析,展示洛克法治思想在历史与现实中的影响,使文章更具说服力。
5. 注意论证结构:遵循逻辑顺序,合理安排段落结构,使文章条理清晰、层次分明。
6. 运用恰当的论据:选用权威的论据,如洛克原著中的语句、历史事件、相关学者观点等,以增强文章的说服力。
7. 正确引用洛克观点:在引用洛克观点时,要确保准确无误,避免断章取义。
8. 避免主观臆断:在论述洛克法治思想时,应保持客观公正,避免主观臆断和偏颇。
9. 适当引用其他学者观点:在论述洛克法治思想时,可以适当引用其他学者的观点,以丰富文章内容。
10. 文章篇幅与字数:根据文章主题和内容,合理控制篇幅与字数,确保文章完整、连贯。

洛克的法律思想

约翰·洛克(John Locke, 1632-1704),17世纪英国著名的哲学家,西方自由主义的奠基人。著作有《论宗教宽容》、《人类理解论》、《政府论》。

一、自然状态和自然权利

(一)自然状态

1)洛克把自然状态描绘为一个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他说“那是一种完备的自由状态,他们在自然法的范围内,按照他们认为的合适的办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而无须得到任何人的许可和听命于任何人的意见”。2)自然状态是一种平等的状态。这种状态下,一切权力和管辖权都是相互的,没有人享有多于别人的权力。3)自然状态不是放任状态,而是有规则可循的状态,自然法调整和处理人们的关系和财产。

但是,洛克又认为,这个自然法交给每个人去执行,人人有惩罚违反自然法的行为的权力,自然状态有三个缺陷:1)这种状态下虽有自然法,但没有一种确定的规定了的,众所周知的标准作为是非区分的规则;2)人们自己每个人都有惩罚违反自然法的行为的权利,缺少一个有权依照既定的法律裁判一切争执的知名的和公正的裁判者;3)缺少权力来支持正确的裁决,使其得到应有执行。

(二)自然权利

洛克在自然状态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人人享有自然权利,即生命、健康、自由、财产。这是最古典的自然权利的四种权利。

1.生命权。洛克强调了生命权和生存权。生存权是社会确认和保障人们生命延续的条件、资格和能力,包括的范围大于生命权;生命权是生存权中一个很重要的内容。

2.健康权。洛克强调人们的身体健康不受非法侵害。

3.自由权。自由是指自然状态下除受自然法的约束外不受其他因素约束,政治社会中除受立法权的约束外而不受其他约束。洛克所说的自由实际就是,在法律的许可范围内享有依照他自己的意志来处置他的行动和财产的自由。


4.财产权。洛克认为,每个人对自己的身体享有所有权,他的身体所从事的劳动和双手从事的工作都属于他自己,所以,劳动是财产权利原始取得的方式。

在上述四种自然权利的基础上,洛克又进一步引申出反抗权(革命权)、同意权和平等权。

二、国家起源及国家形式

(一)国家起源

洛克认为国家起源于契约,是自然而然产出的。人们协议建立共同体的目的是保障生命、健康、自由、财产的自然权利,防止受到侵犯,抵抗本社会内或本社会外对自由的侵犯和危害。正是基于这样的需要和目的,人在自愿的基础上放弃了自然权利、放弃单独执行自然法的权利,通过协议,建立共同体。

洛克强调,人们协议建国放弃的只是部分自然权利,即放弃执行自然法、单独处罚违反自然法者的权利,而其他自然权利,尤其是财产权是不能放弃的;而转让权利,是指转让给整个社会,不是转让给一个人或一部分人组成的会议,因此君主、国王也是社会契约的参加者,也应收到契约的约束,国王违背自然法、侵犯自然权利,人们有权利包括武力推翻他。


(二)国家形式

洛克是以立法权的隶属关系来确立国家形式的,他把国家形式划分为四种:

1.民主制。

2.寡头制。

3.君主制。

4.混合制。

洛克主张君主立宪制,坚决反对君主制。因为在洛克看来,君主专制不是自然赋予的权力,不是契约所给予的权力,于人们协议建立政治社会的目的相违背。

三、分权及自由

(一)分权

洛克在继承前人分权思想的基础上,系统地提出了并阐释了分权理论。他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

立法权是指权利指导如何运用国家的力量以保障这个社会及其成员的权力,也就是制定法的权力;执行权是指负责执行被制定和继续有效的法律;对外权是指包括战争与和平、联合与联盟以及同国外的一切人士和社会进行一切事务的权力。

洛克认为,立法和执法要分开,由不同机关行使。对外权和执行权也不同,应由不同人行使,但他也不得不承认实际的情况是这两者不易分开。

洛克非常重视立法权。认为立法权是在执行权和对外权之上的最高权力,执行权和对外权是要服从立法权。立法权不但是最高权力,而且是神圣的和不可变更的权力,没有经过立法机关的批准,任何人的任何命令都不能具有法律效力。

只有以下四种情况可以限制立法权:1)对人民的生命和财产不可专断;2)最高权力不能独揽立法权;3)最高权力未经本人同意不能取去任何人的财产的任何部分;4)最高权力不能把立法权转让给他人。

(二)自由

1.自由的含义。洛克认为,人类天生是自由的。自由是以理性为基础,受理性指导的,自由是法律许可范围内随意处置或安排人身、行动、财富和全部财产。

2.自由和法律。洛克强调,自由须以法律的规定为约束,而不是随意怎么做都行。他进一步指出,法律是自由的保障而非限制自由。法律是包括每个人自由意志在内的共同意志,是包括每个人利益在内的公益,因而没有必要把自己与法律对立。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在一切能够接受法律支配的人类的状态中,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自由。

四、自然法及法治

(一)自然法

洛克是一个坚定的自然法论者,他把上帝法、自然法、理性法三者融合为一体,强调自然法是理性法,自然法是不成文的,除了人们的意识之外无处可找。

洛克认为人们从前处于自然状态是历史事实,自然法也是存在的。自然法不仅存在并且浅显易懂。他将自然法的基本内容和要求归纳为:人应当尽量地保护自己和保护人类,凡是与它相违背的人类的制裁都不会是正确或有效的。

(二)法治

洛克倡导法治。他断言国家必须以正式的法律统治,而这一法律必须经正式公布并被普遍接受;它不是一时的专断和命令。他反对用临时的命令和未定的决议来统治,强调立法权的最高性。

他强调法律的执行。法律一经制定,任何人也不能凭他自己的权威逃避法律的制裁,也不能以地位优越为借口,放任自己或任何下属胡作非为,而要求免受法律的制裁。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人平等地享有法律 规定的权利,平等的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五、刑法

来源:公民社会的刑事法规是从自然状态下惩罚自然法破坏者的权力转化而来的。人们订约建国后这种权力转让给国家。

刑罚要平等,对与同样的犯罪,刑罚应当予以同样的对待。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罪刑相适应;主张轻刑;主张正当防卫。

总之,洛克的刑法思想是资产阶级革命后的早期的古典刑法学,是对贝卡利亚和老费尔巴哈的古典刑法学的继承和发挥。

孟德斯鸠的法律思想

孟德斯鸠(Montesquieu, 1689-1755)是十八世纪法国著名启蒙思想家,法国大革命的思想先驱,欧美各国特别是美国政治体制的奠基者,理性主义自然法学即古典自然法学的主要代表。孟德斯鸠著作颇丰,有《波斯人信札》、《罗马盛衰原因论》、《论法的精神》等。《论法的精神》是孟德斯鸠政治法律理论的最高成就,也是古典自然法学的代表作,对人类法律文化产生久远历史影响,伏尔泰称之为“理性自由法典”。

一、法学方法论

在孟德斯鸠以前,人们不断研究法、法律和法学思想,但没有人去研究应该运用什么方法研究法学。孟德斯鸠对近代法学的贡献之一在于他系统地提出和运用了比较的方法和历史的方法,独立地进行法学研究。

(一)比较的方法

法学的比较方法是指对不同国家法体系、法思想、法制度进行对比研究的方法论。《论法的精神》是第一部运用完整的法学比较方法进行法学研究的巨著,它的每一章都把世界上各主要国家的法从历史上、现实中进行反复的、交错的比较研究。对于比较法学的理论,孟德斯鸠的一段话做了系统的阐述,他认为在进行法学的比较研究时“要判断这些法律中哪些最合乎理性,就不应当逐条逐条地比较;而应当把它们作为一个整体来看,进行整体的比较。”

(二)法学的历史方法

法学的历史方法是指运用历史的观点和历史材料进行法学研究的方法论。《罗马盛衰原因论》就是用历史的方法进行法学研究的代表作,该书的中心思想不在于描述罗马国家盛衰的历史,而是历史地考察罗马国家政治法律制度盛衰的原因和教训。

二、一般的法、自然法、人为法与法的精神

(一)一般的法

《论法的精神》开宗明义讲道:“从最广泛的意义上来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在这个意义上,一切存在物都有它们的法······法就是这个根本理性和各种存在物之间的关系,同时也是存在物彼此之间的关系。”

一般的法,就是指上述文字中孟德斯鸠从广义上给法下的定义。这一定义表明,法的内容和作用都取决于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法是一定社会关系的产物,这给近代理性自然法学的诞生奠定了基础。

(二)自然法

自然法是单纯渊源于我们生命本质的,在所有其它规律之先存在着的规律。人类共有四条自然法:1)和平;2)因需要而寻找食物;3)人们相互之间存在着自然的爱慕;4)互相结合与过社会生活的愿望。

(三)人为法

人类在建立了社会和国家之后,为了解决人与人之间、国家与国家之间的战争状态,从而建立了人与人之间的法律,即人为法。人为法包括三大类:

1. 国际法。是人类在不同人民之间的关系上的法律。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各国在和平的时候应当尽量谋求彼此福利的增进;在战争的时候应在不损害自己真正利益的范围内,尽量减少破坏。

2. 政治法。是调整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以维护自由为目的的法律。

3. 民法。是人类在一切公民之间的关系上的法律。孟德斯鸠将所有调整公民之间关系的法律都看作是民法,是一个非常广义的民法概念,不仅包括了今天各国普遍认可的继承法、婚姻法等,也包括刑法,孟德斯鸠统统将其称为“人为法”的民法。

(四)法的精神

孟德斯鸠认为研究法的精神是研究人为法的核心,并指出法的精神指下列几种关系:

1. 法律应该同已经建立或将要建立的政体的性质和原则有关系,不论这些法律是组成政体的政治法规,还是维持政体的民事法规。

2. 法律应该同国家的自然状态有关系;同寒、热、温的气候有关系;同土地的质量、面积、地势有关系;同农、猎、牧各种人们的生活方式有关系;

3. 法律应该同政制所能容忍的自由有关系;同居民的宗教、性癖、财富、人口贸易、风俗、习惯有关系;

4. 法律同法律之间也应该有关系,法律应该同它们的渊源、同立法者的目的以及作为法律建立的基础的指出也有关系。

以上这些关系综合起来就构成了所谓“法的精神”。

三、法律与政体

在“法的精神”中第一条就提到政体和法律的关系,因为政体对法律有最大的影响。孟德斯鸠将政体分为共和政体(又分民主政体和贵族政体)、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他认为不同政体都有自己的原则,具有不同的法律。

民主政体的原则是品德,即爱祖国、爱平等、爱法律的政治品德。在民主政体下,建立选举制度和投票权利是基本法律,只要人民可以制定法律也是一条基本法律。

贵族政体的原则是少许品德加节制,而节制是贵族政体的灵魂,节制要求存在法律秩序。在贵族政体下,需要一个参议院处理各种事务,因此规定参议院成员的资格、职权就成为基本的法律。

君主政体的原则是荣誉,它要求在法治的基础上以荣誉鼓励各个阶层为国家建功立业。在君主政体下,君主一人依照基本法律治理国家,因为应该有一个法律的保卫机构。

专制政体的原则是恐怖。在专制政体下,君主就是一切,所以没有任何基本法律,也没有法律的保卫机构。

四、法律与自然地理环境的关系

在“法的精神”中第三条提到了法律与自然地理环境的关系。有人认为孟德斯鸠是私立环境决定论者,这种虽然过于绝对化,但孟德斯鸠的确非常强调自然地理环境对法律的影响,也是法律思想史上首位系统地研究了自然环境对法律的影响作用的法学家。他指出自然环境对法律的影响包括三个方面:

1. 气候条件对法律有重要影响。比如,炎热和寒冷的气候对法律的影响是不同的,在炎热的气候条件下,人们大多懒散、怯懦、心神不定而不能维持自己的自由,这种气候适合实行暴君制,并且制定较多残酷的法律维护统治;而寒冷的气候则使人意志坚强、刚毅、勇敢、自信、豪放,人们善于捍卫自己的自由,在这种气候条件下,适合建立民主共和制,并且利用法律维护自由。快乐的气候产生坦率的风俗,带来柔和的法律。

2. 国家所处的地理位置、地理格局和土壤条件对法律制度有重要影响。肥沃的土壤、平坦的地势,使人缺乏毅力、眷恋生命、不易防守、易被征服,这种地理环境下,适合实行君主专制,在这样的国家,法律的内容比较简单和残暴;相反,在多山的地方,土地贫瘠,有险可守,人们多艰苦勇敢,崇尚自由,因此,容易建立民主共和制度,法律的基本内容多是规定投票权利、选举方式、人民参政等事项。

3. 人民的谋生方式对法律有重要影响。一般来说,从事商业和航海业的民族比从事畜牧业的民族更需要法律;从事畜牧业的民族比从事狩猎的民族更需要法律。不耕种土地的民族由于常常会因为狩猎、捕鱼等发生争执乃至战争,所以,他们更加需要国际法;而耕种土地的民族对如何分配土地更关心,所以,他们更加需要民法。

五、自由与法律和三权分立的关系

(一)法律与自由

“没有一个词比自由有更多的含义并在人们意识中留下不同印象了”。孟德斯鸠认为自由有两种:一是哲学上的自由;一是政治上的自由。他主要论证了政治上的自由和法律的关系。他认为政治上的自由又分两种:一类是同政制相联系的自由,一类是同公民相联系的自由。

1.同公民相联系的自由和法律的关系。“在一个有法律的社会里,自由仅仅是: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被强迫去做他不应该做的事情”。这里包含两层意思,一是自由是法律许可范围内的自由;如果公民做法律禁止的事情,他将不再有自由;二是任何人和势力都不得强迫他人不去他不应该做的事。

2.同政制相联系的自由和法律的关系。孟德斯鸠认为,要想保障自由,从国家政治制度角度必须限制政府权力,防止权力滥用和权力腐败。政治自由只在权力不被滥用的政治宽和的政府中存在。要防止权力滥用,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可以有一种政制,不强迫任何人去做法律所不强制他做的事情,也不禁止任何人去做法律所许可的事。

(二)三权分立和制衡

作为18世纪伟大的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的理想是实行资产阶级君主立宪、分权和法治的王国。在他看来,君主立宪政体是最好的政体,因为它的直接目的是政治自由,而实现政治自由就必须实行三权分立。他在吸收前人分权思想的基础上,尤其是洛克的立法、行政、对外三权分立的理论,创立了完整的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制衡的理论。

1. 立法权。他认为立法权应该由人民集体享有,由人民自己选出的议会机关来行使。立法机关最好效仿英国,有上下两院组成:下院即平民院享有法律创议权;上院即贵族院享有法律否认权。

2. 行政权。行政权包括决定媾和或宣战、派遣或接受使节、维护公共安全、防御侵略以及其他法律的执行权。行政只能按照法律办事而不能违背法律。

3. 司法权。司法权是依法惩罚犯罪和裁判私人争讼的权力,具有独立性,司法权应由法院和陪审官行使。

三权必须由不同的机关行使,彼此独立,但同时也要相互制约。如行政要服从法律,但君主可以行使对立法的否决权;立法不能干涉行政,但可以审查、监督君主对法律的执行,议会享有弹劾权;司法必须以立法为依据,但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行使对立法的审查权。

孟德斯鸠三权分立理论,作为典型的资产阶级宪政理论,对西方政治体制影响深远。尤其是对美国,美国的宪政制度就是汉密尔顿等建国政治家、思想家吸收了孟德斯鸠的分权理论而创立的。

六、立法技术和立法原则

孟德斯鸠认为,立法技术也就是立法原则,就是制定法律时应当注意的事项。对此,他在《论法的精神》第29章详细探讨了立法应当注意的技术和原则,共十四条:

1. 法律的体裁要精洁简约;

2. 法律的体裁要质朴平易,浅显易懂;

3. 法律的用语对每一个人要能够唤起同样的观念;

4. 法律要有所规定时,应该尽量避免用银钱作规定;

5. 在法律已经把各种观念很明确地加以规定之后,就不应该回头使用含糊笼统的措辞;

6. 法律的推理应当从真实到真实;

7. 法律是为具有一般理解力的人们制定的,它不是逻辑学的艺术,而像是一个家庭父亲的简单平易的推理;

8. 当法律不需要例外、限制条件、制约语句的时候,还是不要放进去这些东西为妙;

9. 如果没有充足的理由,就不要更改法律;

10. 当立法者喜欢用一项法律说明立法的理由的时候,他所提出的理由就应当和法律的尊严配得上;

11. 从推定的方面说,法律的推定要比人的推定好得多;

12. 每条法律都应当发生效力,也不应当容许它因为特别的条款而被违背;

13. 要特别注意法律应如何构想,以免法律和事务的性质相违背;

14. 法律应该有一定的坦率性。

七、刑法与民法思想

(一)刑法思想

1. 刑法的繁简同政体是相互联系的。在共和政体和君主政体中,为了保障公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刑事法律就必然要多一些。与此相反,在专制政体下,君主掌握绝对权力,蔑视公民自由,刑法就少而简。

2. 刑法的目的和宗旨。刑法的目的是通过对违法行为的惩罚,维护公民的自由、平等、人身和财产权利。刑法应本着恢复秩序的宗旨,采取罪行相适应的原则,并且,在刑罚上实行人道主义,反对肉刑、报复刑和株连等酷刑。

3. 犯罪。犯罪是危害他人自由、人身和财产的行为,因此对于思想言论不能定罪处罚。犯罪有四个种类:一是危害宗教,二是危害风俗,三是危害公民的安宁,四是危害公民的安全。孟德斯鸠对每一种具体罪名都进行了详细的论述,并依照各个犯罪的性质提出了相应的处罚标准和处罚办法。

(二)民法思想

孟德斯鸠认为,民法是人类在一切公民关系上的法律,它的最大特点是:“民法以私人的利益为目的。”民法的宗旨是使人类获得财产,也就是说民法是财产的保障。

对于民法调整的对象和范围,孟德斯鸠认为应该采取大民法的观点,即凡是涉及调整契约、继承、婚姻和由此产生的一切财产关系,都应该由民法调整。他还详细研究了民法必须遵循的一些原则,如契约自由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男女平等原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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