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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5-06-23 19:12
写作核心提示:
标题:撰写调查收集证据申请书时应注意的事项
正文:
一、明确调查目的
在撰写调查收集证据申请书时,首先要明确调查的目的。明确的目的有助于确保调查工作的方向性和针对性,避免在调查过程中迷失方向。以下是一些注意事项:
1. 确保目的具体、明确,避免模糊不清; 2. 目的应具有现实意义,与当前工作、研究或案件紧密相关; 3. 目的应与法律法规、政策要求相符合。
二、详细阐述调查内容
调查内容是申请书的核心部分,以下是一些撰写调查收集证据申请书时应注意的事项:
1. 调查内容应具体、全面,涵盖案件、事件或问题的各个方面; 2. 调查内容应具有逻辑性,层次分明,便于阅读和理解; 3. 调查内容应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客观反映事实真相; 4. 调查内容应具有可操作性,确保调查工作能够顺利开展。
三、合理选择调查方法
调查方法是实现调查目的的重要手段,以下是一些撰写调查收集证据申请书时应注意的事项:
1. 根据调查内容选择合适的调查方法,如问卷调查、访谈、实地考察等; 2. 调查方法应具有科学性、可靠性,确保调查结果的准确性; 3. 调查方法应遵循合法合规的原则,尊重被调查者的隐私和权益; 4. 调查方法应具有可操作性
在司法实践、行政事务或各类需要证据支撑的场景中,一份规范、全面的调查收集证据申请书至关重要,它能帮助申请者依法获取关键证据,推动案件或事项的妥善解决。以下是调查收集证据申请书的详细写作要点,供读者参考。
标题
标题应简洁明了,通常为 “调查收集证据申请书”,让接收者一眼即知文书性质,迅速把握申请主旨。
申请人信息
1. 个人申请 :准确填写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身份证号码,注明工作单位及职务(若有),并附上详细住址、联系电话。例如:“申请人:,男, 岁,汉族,,身份证号:,工作单位:,职务:,住址:,联系电话:”。
2. 单位申请 :写明单位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及其职务,同时附上单位地址、联系电话等联系信息。例如:“申请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职务:,地址:,联系电话:”。
被调查人信息(若适用)
若调查指向特定被调查对象,需详细列出被调查人姓名、性别、年龄、单位及职务(若有),并尽量提供其联系方式、住址等信息,便于调查机构精准定位与开展工作。如:“被调查人:,女, 岁, 职员,联系电话:,住址:”。
申请事项
清晰阐述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的具体内容,包括证据名称、类型(如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所在地点及证据持有人(或保管人)信息。例如:“申请调查收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合同》原件,该证据为书证,现存放于被申请人 处。” 同时,若涉及多个证据,应分条罗列,逐一说明。
事实与理由
1. 事实陈述 :简要介绍与申请调查证据相关的案件或事务事实背景,重点突出证据对事实认定的关联性与重要性。如:“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 签订《合同》,后因履行合同产生纠纷。该《合同》原件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关键证据,对查明纠纷事实、明确责任归属具有决定性作用,但申请人目前无法自行取得该证据原件。”
2. 法律依据与理由 :结合相关法律法规,阐述申请人无法自行收集证据的合法原因,以及调查收集该证据的必要性和合法性。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本案中,申请人虽已向被申请人多次索要《合同》原件,但被申请人拒不提供,申请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获取,该证据对于案件事实的查明不可或缺,因此,申请人依法向贵 提出调查收集证据申请,恳请予以支持。”
证据线索(可选)
若申请人掌握有关证据的部分线索,如证据的制作时间、制作人、曾经出现的场合、相关人员知晓情况等,应在申请书中详细列举,为调查工作提供明确方向和参考依据。例如:“据申请人了解,该《合同》签订后,被申请人曾于 在其公司内部会议中提及,并由其法务人员负责保管,且申请人有证人 可以证明上述情况。”
结尾
在结尾处,应注明致送的机关或机构名称,如 “此致 ”,并在右下方依次写明申请人签名(或盖章)、申请日期。若申请人为单位,应在签名处加盖单位公章,以确保申请书的正式性与合法性。例如:
此致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申请日期:
日## 附件(如有)
如有相关证据线索的佐证材料、以往沟通记录等附件,应在申请书最后注明附件名称及份数,如 “附件:1.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沟通索要《合同》的邮件往来记录打印件 份;2. 证人 的书面证词 份”,以便接收方查阅核实。
以上是一份完整的调查收集证据申请书的写作要点,在实际撰写过程中,应根据具体情况灵活调整内容,确保申请书条理清晰、内容详实、符合法定要求,提高调查收集证据申请的成功率,为案件或事务的妥善处理奠定坚实基础。
文/编:朱宗亮
备注:图文无关
申请书应当载明①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②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名称或者内容、③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以及④明确的线索。
本条是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申请期限、方式及内容的具体规定。
原则上由当事人提出和收集证据有利于加强当事人的程序主体地位,确定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及因举证不能应承担的败诉风险。法律严格限缩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职权发挥。但为了发现真实和促进诉讼的基本目标,在特定情形下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有其必要性和合理性。
从制度沿革上看,1991年《民诉法》第64条第2款即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如何理解当事人举证和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关系呢?理论界存在三种观点:
1、结合说:认为法院调查和当事人举证并重,在于调动两方面的积极性以正确、及时审理案件。2、职责说:认为应强调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但又要防止当事人举证责任代替法院调查收集证据。3、补充说:认为当事人是举证责任主体,法院只是进行补充性收集。
2001年《证据规定》采纳补充说,《民诉法解释》第94条第1款亦承继该观点——明确当事人举证责任的主体地位,法院仅在特定条件下承担有限的补充作用。
1、《民诉法》第67条第2款: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2、《民诉法解释》第94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
(一)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3、《民诉法解释》第99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4、《民诉法解释》第101条: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
(一)形式要件:鉴于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对当事人利益影响较大,申请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2001年《证据规定》第18条亦如此规定。
(二)时间要件:证据作为当事人攻击防御的方法之一。证据的适时提出主义原则要求当事人应当依据诉讼进行的程度,在口头辩论终结前的适当时期提出证据申请。该原则一方面要求当事人根据诉讼阶段或法院指定适时地提出证据;另一方面赋予法院对错过时机的证据申请是否舍弃的裁量权,但行使该裁量权时应考虑两个因素:一是 不得造成诉讼的拖延,二是提出申请的当事人主观上不得存在恶意。
从法律规定上看,2001年《证据规定》第33条、第34条确立了当事人的举证时限制度。同时赋予了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以考察当事人逾期举证是否存在主观上的恶意或重大过失,以及该证据是否系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
《民诉法解释》放宽了对申请期限的限制,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即可。本条规定承继《民诉法解释》第94条第2款之规定,延续“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交书面申请”的规定。
(三)内容要件:当事人有责任提供法律裁判的事实基础,因此向法院调查取证的申请应包含证据方法和证明对象。本条将2001年《证据规定》第18条后半段独立成款,规定申请书应载明:1、被调查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等基本情况;
2、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名称或内容;
3、需要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4、明确的线索。
法院审查的结果一是允许二是不允许。若不允许,法院应以何种方式告知当事人,2001年《证据规定》第19条第2款规定法院应向当事人送达通知书,当事人可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向受理申请的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法院应在收到复议之日起五日内答复。本条删去了上述规定,不再必须以通知书方式告知。实践中,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告知。
1、申请应在诉讼期间,法院受理案件之前没有调查收集证据的职权。
2、举证期限要求应当一致:本条将申请法院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提交证据的举证期限作出一致规定,则关于当事人举证期限的相关规定也应适用于申请调查取证。如《民诉法解释》第99条第3款;第101条、第102条关于逾期举证的问题等。
3、证据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不属于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可以适用《民诉法解释》第112条之文书提交命令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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