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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责任如何写我教你。(精选5篇)

更新日期:2025-06-24 13:13

委托合同责任如何写我教你。(精选5篇)"/

写作核心提示:

题目:撰写委托合同责任作文应注意的事项
在撰写关于委托合同责任的作文时,应注意以下事项,以确保文章的准确性和专业性:
一、明确作文目的
1. 了解作文的具体要求,明确作文的主题是关于委托合同责任的讨论,还是针对某一具体案例的分析。
2. 确定作文的目的,是阐述委托合同责任的内涵,还是探讨委托合同责任在实际应用中的问题及解决方法。
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
1. 深入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关于委托合同的相关规定,如委托合同的定义、委托合同的法律效力、委托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等。
2. 研究相关司法解释和案例,了解委托合同责任在实际操作中的具体应用。
三、梳理作文结构
1. 确定作文的引言部分,简要介绍委托合同责任的概念和重要性。
2. 正文部分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部分:
a. 委托合同责任的定义及法律依据; b. 委托合同责任的主要内容,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及第三方的责任; c. 委托合同责任在实际操作中的问题及解决方法; d. 委托合同责任与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区别。
3. 结尾部分总结全文,强调委托合同责任的重要性,并提出相关建议。
四、注意语言表达
1. 使用准确、规范的法学术语,避免口语化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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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书面合同,能否认定委托关系成立?

鲁法案例【2025】288

(图源网络 侵删)

当 “口头约定” 遇上 “钱款难追”,没有白纸黑字的合同,如何让法律守护权益?


案情简介

谢某和郑某因工作关系相识,自2021年起,谢某委托郑某收购海米、海参等用于投资。合作期间,谢某将货款支付给郑某,郑某依据委托进行收购、出售,后将货款本金及收益支付谢某。2023年4月,谢某通过银行汇款向郑某支付11万元用于收购海米后,郑某收款却未按时向谢某支付回款。经谢某多次催要,郑某仅支付2万元,剩余货款本金、收益未付。2024年9月,谢某将郑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郑某返还货款本金、收益共计10万元及利息。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为:未签订书面合同,双方是否存在合法有效的委托合同关系?被告是否应基于该关系返还剩余款项及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委托合同纠纷,谢某与郑某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双方通过微信商定委托事项、谢某履行付款义务,双方之间形成委托合同关系,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现谢某诉称郑某欠付其货款本金9万元、收益1万元,提供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为证,证据完整充分。对谢某要求郑某向其支付10万元及利息,应当予以支持。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郑某向谢某支付10万元及利息。

法官说法

本案虽已审结,但类似委托合同纠纷却在生活中屡见不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有多种,虽然没有书面合同,但只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双方就委托事宜达成了一致的意思表示,并且已经开始实际履行,就可以认定委托关系成立。
为避免“帮忙”变“麻烦”,提醒大家注意以下几点:一、要尽量签订书面的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关于委托内容、收益分配、风险承担以及违约责任等重要条款。二、要保留好相关的转账凭证和沟通记录等证据。三、明确法律关系。无论是委托人还是受托人,都应秉持契约精神,履行各自义务。若发生纠纷,及时保留证据、积极协商,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才能最大程度维护自身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一款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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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王鑫烨
来源:槐荫法院
编辑:马聪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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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投保出了错,损失由谁来承担?

鲁法案例【2025】289

李某花车辆发生单方交通事故,支付维修费用后,向保险公司理赔时却被告知因未购买车辆损失险不予赔偿,李某花明明已支付保险费购买了车辆损失险,车辆为何“脱保”呢,请看下面的案例吧!

案情简介

2024年7月,李某花的小型轿车保险到期后,便委托多次为其购买车辆保险的杨某红购买车险,由于人保财险车损价格报价2,603.86元,李某花认为价格较高,便购买了人保车险(不包含车损),之后杨某红介绍李某花购买天天车宝699权益包+车享宝,其中699权益包含1、赠送30次常规保养全合成机油。2、免一年会员费 3张,享受车享宝权益;其中车享宝有六大保障包含机动车损失(不计免赔),为享受车享宝关于机动车损失(不计免赔)的保障,李某花支付了699元购买了天天车宝并委托杨某红用其手机操作整个购买流程。

2024年8月28日,李某花的车辆发生单方交通事故,报险时发现自己并没有加入车享宝,故不享受车损保障,李某花便自行将车辆送往汽车销售公司进行维修,共支付维修费4,289.51元。后李某花将杨某红诉至郯城县人民法院要求其赔偿其车辆维修费4,289.51元及购买天天车宝花费的699元,共计4,988.51元。审理中,杨某红对上述赔偿不予认可,认为自己已经按照流程帮原告操作完毕,操作完成后车享宝会每周一从李某花手机扣费,没有扣费,李某花并没提醒她,所以她没有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杨某红从事代买保险业务,李某花委托杨某红购买车辆保险,双方之间成立委托合同关系。在办理本案保险业务时,杨某红介绍其购买天天车宝699权益包+车享宝,其中车享宝有六大保障包含机动车损失(不计免赔),为享受车享宝关于机动车损失(不计免赔)的保障,李某花购买了天天车宝并委托杨某红用其手机操作整个购买流程。杨某红作为长期从事代办保险业务的专业人员及流程实际操作人,在完成委托事务的过程中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确保原告成功加入车享宝,导致李某花因未能享受相关保障而产生实际损失,存在重大过失,应对李某花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李某花作为车辆所有人及实际管理人,将购买保险的事项委托给了杨某红后,自己没有时时关注自己是否成功加入车享宝及保险扣费情况,亦有过错,可以依法减轻杨某红的赔偿责任。

根据李某花和杨某红各自的过错程度,法院酌定杨某红对李某花的损失承担60%。遂作出一审判决:杨某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李某花损失2,993.1元。杨某红不服,提起上诉,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在保险市场中,因车主保险知识有限,投保精力不足,代办保险现象十分常见,为避免类似本案这种因投保未成功造成车辆脱保的现象,车主和受托人都应尽到自己的职责。一方面,车主需要关注投保结果,避免车辆脱保加剧财产风险;另一方面,受托投保人应尽审慎注意义务,若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损失,即使未收报酬也可能面临委托人索赔。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委托合同时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九条: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来源: 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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