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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写《调拨申请书》教你5招搞定!(精选5篇)

更新日期:2025-06-26 06:42

如何写《调拨申请书》教你5招搞定!(精选5篇)"/

写作核心提示:

标题:撰写调拨申请书时应注意的事项
正文:
在撰写调拨申请书时,为确保申请的顺利进行,以下事项需要特别注意:
一、明确申请目的
1. 确保申请书中的调拨目的明确、具体,避免含糊不清。 2. 针对申请调拨的物品或资金,阐述其必要性,说明调拨后对工作、生产或生活的积极影响。
二、详细描述调拨内容
1. 清晰列出调拨的物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等信息。 2. 如涉及资金调拨,明确金额、用途及使用期限。 3. 对调拨物品或资金的来源、去向进行详细说明。
三、合理制定调拨计划
1. 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调拨计划,包括调拨时间、调拨方式等。 2. 考虑到调拨过程中的各种因素,如运输、仓储等,确保调拨计划的可行性。
四、充分准备相关材料
1. 收集与调拨申请相关的证明材料,如采购合同、验收报告、财务报表等。 2. 如申请调拨资金,需提供相应的预算方案、使用计划等。
五、规范格式和语言
1. 严格按照单位或部门规定的申请书格式进行撰写。 2. 使用规范、简洁、明了的语言,避免使用口语、俚语等不规范表达。
六、注意申请流程
1. 了解单位

被执行人财产依行政命令被无偿调拨、划转给第三人,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作者 | 李舒 李元元 张华耀

转自: 法客帝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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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财产依行政命令被无偿调拨、划转给第三人,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作者 | 李舒 李元元 张华耀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阅读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5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财产依行政命令被无偿调拨、划转给第三人,致使该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如何理解本条中的“致使该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行政命令”“无偿调拨、划转给第三人”,是适用该规则的关键。本文通过几则案例来展示司法实践对以上几个条件的理解和适用。


裁判要旨


在被执行人的资产大于负债,法院裁定不予受理被执行人的破产申请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申请追加接受无偿调拨被执行人财产的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因不满足“致使该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的条件,其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的申请应予驳回。


案情简介


一、申请执行人康赐公司主张,白云监督管理局依据行政命令,无偿取得被执行人白云商总位于机场路131号首至四层物业,后来由白云国资公司和白云城建公司全权经营管理、收取租金,致使被执行人白云商总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因此申请法院追加白云监督管理局、白云国资公司、白云城建公司为被执行人。


二、广州市天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白云商总的涉案房产依据行政命令被无偿调拨、划转给白云国资公司和白云城建公司管理出租收益,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白云国资公司和白云城建公司为被执行人,在其接受的财产范围承担责任,应予支持,裁定追加白云国资公司和白云城建公司为被执行人。


三、白云国资公司、白云城建公司对上述裁定不服,向广州中院申请复议,主张其接受的只是经营管理权,并非产权,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的情形。广州中院未支持上述观点,裁定驳回白云国资公司和白云城建公司的复议申请。


四、白云城建公司不服广州中院复议裁定,向广东省高院申诉,主张被执行人白云商总有足够财产可供执行处置且执行实施法院正在处置,本案追加白云城建公司和白云国资公司为被执行人不具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5条规定的“致使该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法定条件。广东省高院采纳了白云城建公司的观点,裁定撤销广州中院的执行裁定。


裁判要点


本案争议焦点问题是,天河法院追加白云城建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是否合法有据。在广东省高院审理阶段,白云城建公司和白云商总之间争议的关键点是,本案追加白云城建公司是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5条规定的“致使该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法定条件。


根据证据,天河法院已作出(2018)粤0106执恢19号执行裁定书,“拍卖被执行人白云商总所有的位于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31号78、297、397、497号四处房产”,该房产经评估公司评估价值高达2.09亿元,可见被执行人白云商总尚有财产可供执行。广州中院(2020)粤01破申31号民事裁定书也认定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白云商总资不抵债,对白云商总自行破产清算的申请,裁定不予受理。因此,广东省高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康赐公司向天河法院申请追加第三人白云城建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的条件尚未成就,对其追加第三人白云城建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之申请,应予驳回。


实务经验总结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李舒律师的专业律师团队办理和分析过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问题,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大量办案同时还总结办案经验出版了《云亭法律实务书系》,本文摘自该书系。该书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战斗在第一线的专业律师,具有深厚理论功底和丰富实践经验。该书系的选题和写作体例,均以实际发生的案例分析为主,力图从实践需要出发,为实践中经常遇到的疑难复杂法律问题,寻求最直接的解决方案。


一、申请执行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5条申请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的,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因无偿调拨、划转行为“致使该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当被执行人的财产足以偿还申请执行人的债务时,申请执行人依据上述第25条追加第三人的请求不予支持。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5条中的“调拨”“划转”财产不必然指财产的产权转让给第三人,也包括使用权、收益权的转移。在本案执行复议阶段中,白云城建公司主张其接受的只是经营管理权,并非产权,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中的“无偿调拨、划转给第三人”之规定。广州中院认为,白云城建公司虽然不享有产权,但管控经营并收益,导致被执行人白云商总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因此,追加白云城建公司为被执行人并无不当。


值得提及的是,“无偿调拨、划转给第三人”是否要求被执行人将其名下财产的产权转移给第三人,这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本文“延伸阅读”案例二中法院认为,被执行人财产的产权转移给第三人,第三人实质上接受财产,才视为满足“无偿调拨、划转给第三人”之条件。因此,当事人应综合具体案件情况,选择合理的角度支撑自己的主张。我们认为,当被执行人财产的产权未转移给第三人,仅仅是使用、收益权转移给第三人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强调使用、收益权转移给第三人的行为致使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意即从实质重于形式、手段与目的关系、制度价值的角度论证追加第三人的合法合理性。


三、当行政机关无偿调拨、划转的财产的所有权未转移给第三人,法院不予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时,如果该财产的所有权依然属于被执行人,则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执行该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我国并不是判例法国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导性案例,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和裁判中并无约束力。同时,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每个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将本文裁判观点直接援引。我们对不同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并不意味着我们对本文案例裁判观点的认同和支持,也不意味着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对该等裁判规则必然应当援引或参照。)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财产依行政命令被无偿调拨、划转给第三人,致使该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院判决


以下为法院在裁定书中“本院认为”部分对该问题的论述: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问题是,天河法院追加白云城建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是否合法有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追加规定》)第25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财产依行政命令被无偿调拨、划转给第三人,致使该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财产依行政命令被无偿调拨、划转给第三人,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本案被执行人的前提条件是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天河法院已作出(2018)粤0106执恢19号执行裁定书,“拍卖被执行人白云商总所有的位于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31号78、297、397、497号四处房产”,该房产经评估公司评估价值高达2.09亿元,可见被执行人白云商总尚有财产可供执行。对比康赐公司申请执行标的总额82010965.81元(其中,康赐公司于2020年1月19日收到白云法院发放的马沥地块拍卖分配款41593347.35元),与天河法院已查封、准备拍卖的被执行人白云商总前述房产的评估价值2.09亿元,可知若前述房产可处置变现,则被执行人白云商总的财产足以清偿本案所欠康赐公司的债务,因此,天河法院对已查封、准备拍卖的被执行人白云商总的财产尚未处置完毕前,不能得出被执行人白云商总的现有财产不足以清偿本案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债务的结论。

另,本案申请执行人康赐公司在另案(2020)粤01破申31号,向广州中院提交《关于白云商总总资产大于负债不符合破产清算条件的函》、《白云商总名下财产一览表》及《房地产司法委托估价报告》等证据,证明白云商总的涉案房产经评估价值高达2.09亿元,并以此为由认为白云商总资产大于负债,不符合破产条件。广州中院(2020)粤01破申31号民事裁定书也认定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白云商总资不抵债,对白云商总自行破产清算的申请,裁定不予受理。在此情况下,申请执行人康赐公司向天河法院申请追加第三人白云城建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的条件尚未成就,对其追加第三人白云城建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之申请,应予驳回。待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康赐公司可依法另行申请追加。白云城建公司申诉称其不应被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的请求,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天河法院异议裁定认为“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广州中院复议裁定认为“实际权属人为白云商总的涉案房产交由白云城建公司管控经营并收益,导致被执行人白云商总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均缺乏事实依据,本院对此予以撤销。因白云国资公司未向本院提出申诉,故异议裁定和复议裁定中与其相关的内容,本院不予审查。综上所述,白云城建公司的申诉请求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案件来源


广州市白云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康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粤执监31号】


延伸阅读

关于被执行人财产依行政命令被无偿调拨、划转给第三人,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需要符合哪些条件,我们也检索出其他有关案例,希望有助于读者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中规定的条件。

1

裁判规则一:国土局作出行政决定以及行政处罚是将案涉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收归国有,并非调拨、划转给“第三人”,不属于“依行政命令被无偿调拨、划转给第三人”的情形。


案例一


富裕县卧龙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富裕县人民政府执行异议之诉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1482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主要焦点问题是:卧龙公司主张追加富裕县政府为被执行人的再审申请理由能否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财产依行政命令被无偿调拨、划转给第三人,致使该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卧龙公司主张依据上述规定追加富裕县政府为被执行人。经审查,富裕县国土局于2008年3月28日作出《关于收回卧龙公司(姜峰)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国富土资监决字〔2008〕3号),将卧龙公司取得的28.6万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富裕县国土局于2009年8月5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国富土资罚字〔2009〕008号),没收28.6万平方米土地上所有永久建筑物,并处以每平方米5元罚款。富裕县国土局作出行政决定以及行政处罚是将案涉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收归国有,并非调拨、划转给“第三人”,不属于“依行政命令被无偿调拨、划转给第三人”的情形。因此,卧龙公司主张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2

裁判规则二:第三人虽然接收了案涉财产相关文件及权属证书并向租赁户发布搬迁公告,但这只能证明完成了形式上的接受,案涉财产仍未变更到第三人名下,第三人未对案涉财产进行实质接收的情况下,追加其为本案被执行人没有法律依据。


案例二


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公主岭国家农业科技园区东亚生化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吉执复65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是否应追加财建投资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案中,财建投资公司在公主岭市人民政府批准将东亚生化公司8.8公顷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划入该公司后,虽然接收了案涉财产相关文件及权属证书并向租赁户发布搬迁公告,但这只能证明完成了形式上的接受。纵观全案,财建投资公司对案涉财产并未完成实质上的接受。表现在,时至今日案涉财产仍未变更到财建投资公司名下,案涉财产仍由原产权人东亚生化公司对外出租,收取租金,在东亚生化公司清算中,仍将案涉财产作为该公司财产计入其中。并且建工集团申请执行后,四平中院将案涉财产租金10万元作为东亚生化公司的合法财产执行给建工集团并对案涉财产进行查封后,财建投资公司也未作为权利人提出执行异议。上述事实表明,2015年6月16日后,东亚生化公司并未将案涉财产实质交付给财建投资公司,财建投资公司并未对案涉财产享有所有权人的权利,并未对案涉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在财建投资公司未对案涉财产进行实质接收的情况下,追加其为本案被执行人没有法律依据。”


3

裁判规则三:财政部确认被执行人的产权归第三人所有,不属于对被执行人财产予以无偿调拨、划转。


案例三


德阳市德乐物资有限公司、成都物资企业(集团)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川执复156号】


“财政部于2001年1月20日向成都总公司、中集总公司作出的《关于中集成都公司产权归属问题确认的函》,确认中集成都公司的产权由中集总公司所有。并非对中集成都公司的财产予以无偿调拨、划转。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本案不存在中集成都公司被无偿调拨、划转的情形,德乐公司的该项复议理由不能成立。”

家长必看!关于东昌府区中小学招生的30个问题都在这里

入学材料篇

一、2022年中小学招生条件是什么?

答:小学:年满6周岁的适龄儿童(2016年8月31日〔含〕前出生)。

初中:应届小学毕业生。

以上包括东昌府区户籍子女,外来务工经商人员随迁子女,符合教育优待政策人员的子女。

小学严禁招收不足龄学生,初中严禁招收非小学应届毕业生。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向片区学校提出申请,学校报区教育和体育局审核备案。

二、2022年义务教育中小学招生范围是什么?

答:东昌府区义务教育中小学招生范围,为东昌府区管辖区常住户籍子女和符合外来务工经商条件的非东昌府区管辖区户籍随迁子女。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招生范围限于审批地。严禁任何学校擅自跨范围招生,禁止招收择校生。

三、2022年公办中小学招生是如何分类的?需要提供什么入学材料?采取什么方式录取?

答:2022年我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材料的审核,具体划分为四大类:

1类:东昌府区片区内户籍子女

录取顺序:

①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具有片区内完全产权房;

②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具有片区内不完全产权房;

③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片区内无产权房;

需要提供材料:

①户口本和监护人身份证。

②不动产权证(或房产证)、购房合同和购房发票、棚户区改造回迁协议,以上三种具备其一即可。

2类:片区内有房产的东昌府区管辖区内务工经商人员随迁子女。

录取顺序:

①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具有片区内完全产权房;

②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具有片区内不完全产权房;

需要提供材料:

①户口本和监护人身份证;

②经商类:提供6个月以上工商营业执照(有异议的,同时提供经营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或门市租赁合同等佐证材料);

务工类:提供6个月以上正式劳动合同和职工养老保险缴纳凭证;

③不动产权证(或房产证)、购房合同和购房发票(房产已交付使用)、棚户区改造回迁协议,以上三种具备其一即可。

3类:片区内有居住证和房产的、非东昌府区管辖区的务工经商人员随迁子女。

录取顺序:

①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具有片区内的居住证和完全产权房;

②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具有片区内的居住证和不完全产权房;

需要提供材料:

①户口本和监护人身份证;

②经商类:提供6个月以上工商营业执照(有异议的,同时提供经营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或门市租赁合同等佐证材料);

务工类:提供6个月以上正式劳动合同和职工养老保险缴纳凭证;

③6个月以上居住证(开发区、高新区、度假区、茌平区除外)。

④不动产权证(或房产证)、购房合同和购房发票(房产已交付使用)、棚户区改造回迁协议,以上三种具备其一即可。

4类:片区内租房居住的务工经商人员随迁子女。

需要提供材料:

①户口本和监护人身份证;

②经商类:提供6个月以上工商营业执照(有异议的,同时提供经营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或门市租赁合同等佐证材料);

务工类:提供6个月以上正式劳动合同和职工养老保险缴纳凭证;

③6个月以上居住证(东昌府区、开发区、高新区、度假区、茌平区除外);

④6个月以上居住场所的房屋租赁备案合同(因无房产证无法备案的,需要提供房产信息等佐证材料)。

招生时按照材料审核的四类顺序依次录取,录取顺序中同等情况的,按照户口迁移时间、居住证办理时间、经商或务工证件办理时间(同时提供居住证和经商或务工证件的,按照完全符合入学条件以后的证件时间)的先后,依次录取。

当单校划片招生依次录取的某一个环节,符合入学条件人数超过本校招生计划时,采取开放式分流的方式,根据相对就近原则,分流到有空余学位的学校就读。

四、2022年民办中小学报名条件是什么?提供什么入学材料?采取什么方式录取?

答:(一)报名条件:

根据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工作要求,今年,聊城颐中外国语学校、聊城三北学校(小学部)、水城慧德学校报名条件和城区公办学校相同,凡是东昌府区管辖区城区常住户籍子女和符合进城务工经商人员随迁子女条件的都可以报名。

其他民办学校招收东昌府区常住户籍子女和外来务工经商人员随迁子女。

(二)提供材料:

1.东昌府区管辖区内常住户籍子女,提供户口本和监护人身份证。

2.外来务工经商人员随迁子女入学材料同公办学校。

(三)录取方法:

所有民办学校不参与公办学校划片招生。

符合入学条件报名人数超出招生计划的,政策规定的优抚对象子女优先录取,剩余学位全部采取随机派位方式录取。随机派位工作由区教体局统一组织,学校配合公证处实施,并家长代表和新闻媒体参加,全程接受社会监督,即时公开随机派位结果。

五、为什么子女入学需要提供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信息材料?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让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是监护人的法定义务,适龄儿童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供相关信息材料,是确定监护人身份、保证监护人履行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权利的必要措施。

六、谁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七、招生政策中的完全产权房和不完全产权房的含义?

答:政策中提到的“完全产权房”是指监护人有100%产权的房屋。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上只有父母(一方或双方)的名字。

“不完全产权房”是指监护人只占有房产的部分产权。比如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上除了父母(一方或双方)的名字以外,还写有其他人名字,即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的房产。包括0.1%-99.9%产权的房屋。

八、2022年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报名,户籍迁入时间截至什么时候有效?

答:为确保大数据信息与招生平台信息顺利对接,户口迁入有效时间截至2022年7月18日,即招生报名开始时间(7月20日)的前2天。7月19日(含)以后迁入的户籍不再作为今年入学依据。

九、子女户籍在片区内,房屋产权在片区内子女的名下,属于监护人有房吗?

答:按照子女有户籍、监护人有片区内房产处理。

十、子女户籍在片区内,监护人有房产但房产不在片区内,按照哪一类报名?

答:按照子女有户籍、监护人片区内无房产处理。

十一、子女户籍和片区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籍在一起,或子女户籍和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籍都在一起,房屋产权是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属于哪一类?

答:截至2022年6月10日招生政策发布之日(含)前,适龄儿童与直系三代以内亲属在片区内同户籍,且户籍地址房屋产权归属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今后入学时,可以作为“历史遗留问题”按照监护人不完全产权处理。2022年6月10日后,再将户籍迁入或落户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房产地址的,入学时按照片区内有户籍无房产处理。

十二、父母的房产因拆迁被拆除,目前只有回迁协议,尚未建成交房,子女怎样入学呢?

答:持有棚户区改造回迁协议的房屋拆迁户,如果户籍在拆迁地址,其子女如果在回迁房片区报名入学,可以凭监护人回迁协议、实际住所居住证明等,按照监护人回迁协议所述房屋产权情况处理。如果户籍不在拆迁地址,应该在户籍地址参与划片招生。

十三、如果父母户籍不是城区的,没有经商务工手续,但是父母在城区一所小学附近买了房子,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子女可以在这所小学就读吗?有人说子女在城区上学必须买房子,是这样吗?

答:不可以。房产既不是孩子入学的必要条件,更不是充分条件。

“划片招生、就近入学”是指:①东昌府区户籍学子女在户籍所在片区学校就读,按照子女户籍地址参与划片招生;②外来务工经商人员随迁子女到我区公办学校就读,按照居住证地址,不需要提供居住证的按照居住房产或租房地址参与划片招生。

所以,城区学校入学的条件是城区常住户籍子女和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经商人员随迁子女,房产只是为了证明在片区内有稳定住所。只要符合外来务工经商人员随迁子女入学条件,租房同样可以在城区学校就读。

所以说,子女在城区上学必须买房子说法是错误的。

十四、2022年,外来务工经商人员随迁子女入学材料的时间限制是怎样的?

答:随迁子女入学需要提供的监护人相关材料,如工商营业执照、正式劳动合同、职工养老保险、居住证、房屋租赁备案合同等证件,要求2022年3月1日至8月31日(6个月)需连续有效。

十五、我的居住证已经到期了,去派出所办理新证时了解到我的新证不能立即办理出来,会不会影响我的孩子入学?

答:只要时间不间断就不影响。但是,在现场审核时,您需要出示办理新居住证时派出所给您出具的证明,同时携带原居住证,确保2022年3月1日至8月31日(6个月)连续有效即可。

招生办法篇

十六、公办学校招生划片依据是什么?东昌府区学校招生划片范围在哪里可以找到?

答:公办学校依据当前适龄学生人数、小区人口、学校分布、学校规模、交通状况、行政区划等综合因素,按照道路、河流、小区、村庄、楼房等划定适当的招生服务片区,最大限度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就近入学。

东昌府区小学和初中学校的招生划片范围以及招生咨询电话,您可以搜索并关注“东昌教体发布”官方微信公众号进行查询,或者拨打教体局招生咨询电话0635-8418212,以及接下来公布的各学校招生咨询电话。

十七、就近入学就是在直线距离最近的学校就读吗?

答:“划片招生,就近入学”不是按照绝对的距离远近这一个标准来划定。划片范围既要考虑入学距离,也要考虑学校规模、人口分布、行政区划等。

因为目前城区学校布点和小区人口分布等不均衡。公办学校依据当前适龄学生人数、小区人口、学校分布、学校规模、办学条件、交通状况、行政区划等综合因素,按照道路、河流、小区、村庄、楼房等划定适当的招生服务片区,最大限度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就近入学。

十八、怎么判断孩子应该去哪所学校就读?常住户籍和经商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读公办学校是根据什么划片的?

答:东昌府区管辖区内常住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在片区内公办学校就读,按照户籍地址确定招生划片学校。

非东昌府区户籍的外来务工经商人员随迁子女,到我区公办学校就读,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按照居住证地址确定招生划片学校。

东昌府区农村户籍进城务工经商人员随迁子女和开发区、高新区、度假区、茌平区在我区务工经商人员随迁子女,不需要提供居住证,按照居住房产或租房地址确定招生划片学校。入学后享有和本地户籍学生同等待遇。

十九、城区常住户籍子女,在城区学校就读,可以按外来务工经商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吗?

答:不能。外来务工经商人员随迁子女入学,是指:非东昌府区户籍的外来务工经商人员的随迁子女,在东昌府区公办学校就读;或者东昌府区非城区户籍子女在东昌府区城区学校就读。

所以,东昌府区城区常住户籍子女在东昌府区城区公办学校就读,不属于随迁子女,应该按照子女城区常住户籍地址参与划片招生,或按规定参与民办学校招生。

二十、2022年招生工作时间和流程是怎样的?

答:2022年东昌府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统一招生时间为7月20日—8月10日。

网上招生入学,经过报名、审核、录取三个阶段。

(一)网上报名登记阶段(7月20日—26日)

小学招生报名7月20日—26日。

初中招生报名7月22日—26日。

根据省市招生工作要求,2022年我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报名仍然实行“一网通办”。网上报名登记先后顺序与入学先后顺序无关,建议错峰登录系统报名登记。

适龄儿童少年监护人需要下载并安装“爱山东”APP,必须由法定监护人完成注册及实名身份认证后,在规定的报名时间内进入“东昌府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招生平台”),用手机进行信息采集。

如果无法在网上报名成功,可以携带报名材料,在报名期间前往报名点学校咨询,由学校协助网上报名。

报名时一般不再要求家长选择学校。系统将根据监护人信息,通过大数据自动匹配片区就读学校。无法自动匹配成功的,只可选取一所民办学校或片区内公办学校。

网上报名流程请后续关注“东昌教体发布”微信公众号。

(二)材料审核阶段(7月27日—8月2日)

1.报名信息网上审核(7月27日—28日)

凡是网上大数据审核合格的,不再要求另外上传证明材料。

2.材料复核(7月29日—31日)

未通过网上大数据审核的,家长需要在招生平台补充上传相关证明材料,或由审核学校通知家长,将相关入学纸质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在7月30日之前,送交到各报名点学校,先进行现场初审,再由学校到相关部门进一步复查核实。

3.材料信息补录(8月1日—2日)

凡是复核后不符合报名点入学条件的学生,如果符合我区其他学校入学条件,由原报名点学校及时通知家长,在该时间段内回符合入学条件的学校申请报名协调,并由调入学校向区教体局申请批准后完成网上报名协调。

4.优抚对象材料审核。7月20日—28日将相关材料送交区教体局基教科;7月29日—30日区教体局到相关部门核验材料并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参与招生录取。

(三)招生录取阶段(8月3日—10日)

1.公办学校录取(8月3日—8日)。公办学校录取采取单校划片和开放式分流两种方式。

(1)单校划片

公办学校招生首先采取单校划片方式,按照材料审核四类规定的顺序依次录取。

(2)开放式分流

当单校划片招生依次录取的某一个环节,符合入学条件人数超过本校招生计划时,采取开放式分流的方式,根据相对就近原则,分流到有空余学位的学校就读。

在招生过程中出现同一家庭的两个子女分别在两所公办学校就读时,家长可向招生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由区教体局协调安排两个子女到有空余学位的同一公办学校就读。

2.民办学校录取(8月3日—6日)。符合入学条件人数超出招生计划的,优先录取政策规定的优抚对象子女,剩余学位全部采取随机派位方式录取。随机派位工作由区教体局统一组织,学校配合公证处实施,并家长代表和新闻媒体参加,全程接受社会监督,即时公开随机派位结果。

已被民办学校录取的学生不再参与其他学校的招生录取。未录取的学生,要在公示后2日内到符合报名条件的片内公办学校或招生人数不足计划的民办学校填写调拨申请表,调入学校及时向区教体局上报调拨申请名单,区教体局审核并完成报名调拨后,按政策规定参与下一步录取。

3.公示录取结果(8月9日—10日)。各学校在显著位置或学校公众号公示最终招生录取结果。8月25日前,各学校将录取名单加盖公章报区教体局基教科审核备案。

二十一、教育集团是实质上的一所学校还是多所学校的联合体?内部是怎样管理的?

答:根据区委“扩大品牌、推广经验、规范办学”工作要求,按照“政府主导、深度融合、优势互补、共同发展”原则,成立了文轩中学、东昌中学、聊城实验中学3个教育集团。教育集团是实质上是一所学校多个校区,不是多所学校的联合体。

主要体现在以下管理体制上:

1.教育集团管理一体化。教育集团设一名总校长,由总校长统一管理,各分校区只配备副校长,副校长由总校长提名,在总校长的领导下开展教育管理工作。

2.教师队伍调配一体化。集团内各校区现有年级的教师配备和管理模式根据实际情况由教育集团统筹安排。

3.教育教学管理一体化。集团内各成员校按照集团总校的整体教学工作统一推进,教育教学计划统一实施,教师培训研修统一联动,学生培养目标统一落实,优质教育资源统一共享,业务工作做到“教、学、研、评”一体化。

4.财务管理一体化。集团内各校区正常性支出审批均由龙头学校校长负责。

5.招生工作一体化。教育集团统一招生,分校区根据实际情况实行联片或各自招生,当分校区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优先分流到集团内有学位的其他校区;若报名总人数超过集团招生总计划,采取开放式分流的方式,就近分流到集团外有学位的其他公办学校。

6.教育集团考核一体化。在评先树优、职称评定、绩效考核等工作中,由教育集团统一确定。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集团各校实行捆绑式、一体化考核。

二十二、2022年成立的3个教育集团是怎样招生的?

答:(一)文轩中学教育集团

集团包括文轩中学、聊城八中、文轩西校和湖西中学。

文轩中学校区和聊城八中校区实行统一招生,报名时按文轩中学教育集团八中校区报名,包括原两所学校的划片范围,新生统一编班,均在八中校区就读;文轩中学教育集团西校区和湖西校区按原学校服务片区分别招生。

(二)东昌中学教育集团

集团包括东昌中学、第十一中学和范恭屯中学。

东昌中学校区划片范围不变,单独报名招生;十一中校区和范恭屯校区划定同一个招生片区,各自报名、编班,家长自愿选择。

(三)实验中学教育集团

集团包括实验中学和向阳初中,两校区单独划片,单独招生。

以上各教育集团招生时,若单校区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优先分流到集团内有学位的校区;若报名总人数超过集团招生总计划,采取开放式分流的方式,就近分流到集团外有学位的其他公办学校。

二十三、民办学校没有被录取,是否可以回片内公办学校报名?

答:可以。凡是未被民办学校录取的学生,要在8月8日前登录到报名平台,点击“改报公办学校”按钮,重新选报片区内公办学校,由片内区内公办学校审核合格后,按政策规定方式录取。

已被民办学校录取的学生不能再次改报公办学校。

二十四、“小升初”对口直升学校招生条件和录取方法是什么?

答:对口直升主要是针对部分具备“小升初”直升条件的九年一贯制学校的初中招生政策。对口直升的初中招生不参与划片,招生条件为符合本校初中条件的本校小学毕业生。报名人数超过本校初中招生计划的,采取随机派位方式录取。

滨河实验学校、颐中外国语学校、东方中学、少林武术学校等学校的初中招生,或有其他符合对口直升条件的九年制学校初中招生,要于2022年6月30日前,将对口直升招生方案报区教体局审核批准后实施。

幼儿园升小学不适用对口直升政策。

二十五、孩子所在的学校招生实行对口直升,是否一定能被这所学校录取?

答:不一定。对口直升的小学毕业生,同样要按照我区小升初入学条件严格审核相关材料。凡是符合我区入学条件的本校小学毕业生报名人数,不足本校初中招生计划的要全部录取;超出本校初中招生计划的,政策规定的优抚对象优先录取,剩余学位采取随机派位方式录取,未被录取的学生要在规定时间内到符合入学条件的公办学校报名。

二十六、哪些人属于优抚对象?优抚对象入学办法是怎样的?

答:对烈士子女、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符合条件的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等各类优抚对象,按照规定政策优先录取。

现役军人子女报名录取严格落实《山东省〈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实施细则》文件精神。

其他相关问题

二十七、2022年东昌府区进行了学位预告,涉及哪些学校?

答:区教体局联合区公安分局,提前6个月对学校服务片区常住户籍适龄儿童人数进行摸底,对热点学校两个月公示一次摸底结果。

目前,我区于1月20日、3月20日、5月20日,就涉及的5所初中(文轩中学、东昌中学、实验中学、聊城第一实验学校初中部、聊城五中)和7所小学(文苑小学、阳光小学、光明小学、聊城市实验小学、聊城市第二实验小学、聊城第一实验学校小学部、滨河实验学校小学部),发布了三次学位预告。近期,我们将发布第四次学位预告。请广大家长充分关注学位预告提示,如果继续盲目跟风择校,迁移户口等,招生录取有可能被分流到片区外其他学校就读。

二十八、2023年东昌府区拟实行租房学位控制,是什么意思?

答: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7〕73号)文件精神,“对具有当地户籍、在城区无住房、能提供经登记备案长期租赁证明的家庭,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可在统筹考虑当地城镇化进程、教育资源承载力、学校布局等情况的基础上,积极扩增教育资源供给,按照‘积极稳妥、量力而行、分步实施’的原则,探索实行义务教育适龄子女就近入学。同一套住房在同一就学时段内,只允许同一租赁家庭的子女就近入学。”

根据我区现有教育资源承载能力,结合我区学校布局和发展实际情况,明年,我区拟实行租房学位控制。自2023年起,公办小学实行“六年一学位”,即同一套房产,六年内只安排同一租赁家庭的子女在学区小学就读(完全产权房主子女除外);公办初中实行“三年一学位”,即同一套房产,三年内只安排同一租赁家庭的子女在学区初中就读(完全产权房主子女除外)。不完全产权房主子女按租赁家庭子女对待。

二十九、关于“一城四区”(东昌府区、开发区、高新区、度假区)常住户籍和跨区务工经商人员随迁子女入学问题

答:(一)“一城四区”主城区常住户籍子女入学

东昌府区的新区办事处、柳园办事处、古楼办事处户籍人口;开发区和高新区的东城派出所户籍人口;度假区的湖西派出所人口属于主城区户籍人口。城区户籍人口在城区学校就读,按户籍地址参与划片招生,不能按照外来务工经商人员随迁子女条件入学。

(二)“一城四区”非主城区户籍的跨区务工经商人员随迁子女入学

“一城四区”分别属于四个不同行政管辖区域。在其他三区务工经商人员的随迁子女,不符合在我区务工经商人员随迁子女入学的条件。但是,考虑到“一城四区”的特殊地理位置,根据市教体局招生工作意见,非主城区户籍子女的监护人务工经商地址和居住地址不在同一个行政辖区,跨2个或3个管辖区的,监护人在开发区、高新区、度假区主城区以内务工经商6个月以上且证件符合要求,如果在东昌府区城区有个人完全产权房产(或有购房合同和发票且入住),可以在我区房产地址(非东昌府区户籍在居住证地址)所在片区内公办学校或民办学校参与招生录取(录取顺序排在同类型之后)。

在其他三区务工或经商的,如果在我区没有个人完全产权房产,应该在其他三区的务工经商地管辖区学校就读。

三十、2018年,教育部针对规范中小学招生工作出台了“十项严禁”,包括哪些内容?

答:严禁无计划、超计划组织招生,招生结束后,学校不得擅自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

严禁自行组织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自行组织的各类考试结果;

严禁提前组织招生,变相“掐尖”选拔生源;严禁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混合招生、混合编班;

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严禁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

严禁以各类竞赛证书、学科竞赛成绩或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

严禁设立任何名义的重点班、快慢班;

严禁初中学校对学生进行中考成绩排名、宣传中考状元和升学率;

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不得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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