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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把手教你写《员工计件申请书》,(精选5篇)

更新日期:2025-07-01 02:28

手把手教你写《员工计件申请书》,(精选5篇)"/

写作核心提示:

写一篇关于员工计件申请书的作文时,以下是一些需要注意的事项:
1. "明确目的": - 确保你的申请书目的是明确的,即为了申请计件工资制度。
2. "格式规范": - 遵循公司或单位规定的正式公文格式,包括标题、称谓、正文、落款等。
3. "内容完整": - 确保申请书内容完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部分:
- "标题":明确写出“员工计件工资申请书”或类似的标题。 - "称谓":写明申请书的接收部门或负责人姓名及职务。 - "正文": - "开头":简要介绍自己的基本信息,如姓名、部门、职位等。 - "申请原因":详细说明申请计件工资的原因,例如提高工作效率、鼓励员工积极性等。 - "具体内容":阐述你希望实行的计件工资制度的具体内容,包括计件标准、考核方式、奖励机制等。 - "个人承诺":表达自己遵守计件工资制度的决心和承诺。 - "结尾":礼貌地表达希望得到批准的愿望,并表示感谢。
4. "语言表达": - 使用正式、简洁、准确的语言,避免口语化表达。 - 文字表达要清晰、流畅,避免出现语法错误或错别字。
5. "逻辑清晰

公司员工劳动合同续签申请书


公司员工劳动合同续签申请书篇1

  尊敬的公司领导:您好!我叫________,女,________岁,________年________月与公司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现在________部门工作。过去的一年里,我在公司领导和同事们的关心、支持下,按照岗位职责要求和行为规范,认认真真地做好了本职工作,积极完成了领导所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现合同到期在即,经本人考虑,决定申请续订劳动合同。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

公司员工劳动合同续签申请书 篇2

  甲方(用人单位):

  法定代表人:

  乙方(求职者):

  为确立双方的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它有关劳动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规定,经双方平等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劳动合同,并订立下列条款:

  第一条 合同类型和期限

  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 种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一)固定期限,自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日止,共___个月。

  (二)无固定期限,自___年___月___日起至法定终止情形出现时即行终止。

  (三)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自___年___月__日起至___工作任务完成时即行终止。

  其中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起至____年___月___日止,共 个月。

  乙方应在 年 月 日前到岗。

  注:《劳动合同法》调整了《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终止的规定内容。取消了劳动合同的约定终止,规定劳动合同只能因法定情形出现而终止。也就是说,劳动合同当事人不得约定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即使约定了,该约定也无效。

  规定到岗时间的理由在于:《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关系的建立日为用工之日(一般情况以到岗为准),劳动者签订合同后一直不到岗,企业不能随便解除合同,法律风险和成本很高,应约定到岗时间,以便后面约定本合同的自动失效。

  第二条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一)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从事 岗位(工种)工作。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岗位(工种)

  (二)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三)乙方同意在甲方安排的工作地点 从事工作。根据甲方的工作需要,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地点。

  注: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法》新增的必备条款。对于类似"因生产经营需要,劳动者愿意服从用人单位调整工作岗位"或"用人单位有权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等条款,不再写入合同。原因在于:调整工作岗位属于变更合同行为,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变更需采用书面形式,因此,此约定涉嫌剥夺劳动者的合同协商变更权,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条款无效。

  第三条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乙方实行以下第 种工时制。

  1、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2、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

  3、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乙方自行安排。

  (二)甲方延长乙方工作时间的,应依法安排乙方同等时间补休或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三)乙方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婚假、丧假、产假。

  注: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是《劳动合同法》新增的必备条款。

  第四条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一)甲方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二)甲方必须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三)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乙方对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四)甲方应按《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规定》,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注: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是《劳动合同法》新增的必备条款。

  第五条 劳动报酬

  (一)乙方试用期的基本(固定)工资标准为 元/月(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甲方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本合同本条(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甲方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绩效工资根据乙方的业绩考核情况核定。

  (二)乙方试用期满后,甲方应根据本单位的工资制度,确定乙方实行以下第 种工资形式:

  1、计时工资。乙方的工资由基本(固定)工资和绩效工资组成。基本(固定)工资为 元/月,绩效工资根据乙方的业绩考核情况核定。如甲方的工资制度发生变化或乙方的工作岗位变动,按新的工资标准确定。

  2、计件工资。甲方应制定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标准,计件单价按甲方的有关制度为准。

  3、其他工资形式。具体约定如下:

  (三)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单位)应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资,发薪日为每月25日。若乙方提供了正常劳动,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注:本合同应注明劳动者的基本(固定)工资标准,绩效工资由业绩考核确定。"甲方指定的单位"解决的是劳动合同所在单位和工资支付单位分离的情况,即"外派用工"的情形。"25日"比正常发薪时间延后5日,规避有时合理期间晚发工资的情况。

  第六条 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一)甲、乙双方必须依法参加当地政府规定的法定社会保险,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向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社会保险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乙方应缴纳部分由甲方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

  (二)乙方因工负伤(死亡)和患职业病,依法享有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的权利。

  (三)乙方在劳动合同期内患病、非因工负伤,依法享有国家规定的医疗期。

  (四)乙方的福利待遇按国家及甲方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

  (一)甲方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并公示。

  (二)乙方应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领导、管理和指挥,保守甲方商业秘密。

  (三)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表现或行为,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给予乙方适当的奖惩和处理。

  第八条 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可以变更本合同:

  1.在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情况下,双方协商一致的;

  2.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经与乙方协商一致的;

  3.由于不可抗力的因素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完全履行的;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修改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注:人力资源部门应保留招聘资料,以保留录用条件的证据。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及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注: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修订。对员工欺诈的情形,也可依据第39条第5项解除劳动合同。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注: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拟订,无变化。

  (四)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等进行经济性裁员的,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解除本合同。

  注: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1条拟订。

  (五)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本条第(六)款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甲方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1条修订。

  (六)乙方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乙方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注: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拟订。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注: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1款拟订。

  (八)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或者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甲方。

  注: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2款拟订。

  (九)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即行终止,双方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1.本合同期满的;

  2.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4条拟订。

  (十一)甲乙双方应提前30天协商劳动合同续订事宜,协商一致的,续订劳动合同。

  (十二)本合同期满后,双方仍存在劳动关系的,甲方应与乙方及时补签或续订劳动合同。

  注:实际工作要严禁合同期满后仍存在劳动关系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出现,以避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十三)甲方应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乙方应在甲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劳动合同的证明后10日内办理工作交接(包括书面文件、物品、证件、电子文档、欠(罚)款、工资的办结等),若乙方不按本合同约定时间进行交接或者交接手续不齐备,甲方有权不予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亦有权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

  注: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拟定。

  第九条 劳动合同的无(失)效

  (一)乙方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前,甲方有权了解乙方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劳动者的学历、履历、资格或任职证书(明)以及以前劳动关系是否解除或终止等。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并应书面承诺其真实性。若因故意漏报、隐瞒前述基本情况,骗取甲方签订劳动合同的,经甲方查出或被原单位追诉的,视为乙方的欺诈行为并导致甲方的严重误解,甲方有权依法申请认定本合同自始无效,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应由乙方全额承担。

  (二)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到岗日到岗的,本合同自到岗日满后自动失效,但甲方认可的除外。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应由乙方全额承担。

  注:本条(一)主要针对招聘中员工欺诈(包括假学历、双重劳动关系等)的问题做出约定。可考虑在后面损害赔偿条款约定欺诈员工对应的赔偿责任。本条(二)主要针对先签劳动合同后到岗用工的情形,若劳动者不以约到岗,签订的劳动合同如何处置的问题做出约定。

  第十条 解除、终止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甲方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给乙方造成损害的;

  2.由于甲方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劳动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害的;

  3.甲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害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乙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甲方规章制度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事项,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甲方为其支付的培训费和招收录用费;

  2.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3.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三)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九条(一)约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除赔偿本条(二)中约定的项目外,还应赔偿甲方下列损失:

  甲方已支付给乙方的工资的 %的部分(或规定:按照与同岗位员工工资标准的下一等级的差额部分。);

  (四)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九条(二)约定,应按照本条(二)中约定的第1项目中的招收录用费用和第2项。

  注:对本条(二)(三)(四)而言,在于约束劳动者的责任,以保证公司人力资源公司的顺利开展和应对各种情况的法律后果。

  (五)如果乙方欠付甲方任何款项或给甲方造成任何经济损失或依照法律法规约定和本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甲方有权从乙方的工资、奖金及津贴、补贴等(不限于此)中做相应的扣除,但该扣除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够扣除的,甲方仍然有权就剩余部分向乙方追偿。

  第十一条 劳动争议的处理

  甲方与乙方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劳

  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二条 双方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

  (一)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就劳动合同未尽事项进行约定,但所约定内容不得与现行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相抵触。

  (二)乙方实际工作单位(地点)和劳动关系所在单位(地点)不一致时(视为后者外派到前者进行工作),乙方同时适用实际工作单位(地点)和劳动关系所在单位(地点)的规章制度和决定,两者有冲突的,优先适用前者。

  注:本条款解决的是异地工作人员("外派"人员)规章制度适用的问题。

  (二)乙方在合同期内,属其岗位职务行为或主要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所产生的所有专利、版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乙方无权进行商业性开发。

  (三)双方签订本合同后,乙方不得在合同期内再受聘其他任何单位从事与甲方相同或类似或有竞争冲突的业务。

  (四)乙方对在合同期间得到的有关甲方及其关联公司的情报、信息等商业秘密进行保密,不得将其泄露给任何第三者(亦包括无工作上需要的甲方雇员)乙方违反保密义务则被视为严重违反本合同,并认为有足够的理由被辞退。(来自:)此种保密义务在本合同终止或期满后的任何时间对乙方仍有约束力。双方另行签订《商业秘密和竞业禁止合同》以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五)凡由甲方出资培训乙方,双方另行签订《培训/教育协议》,因乙方原因而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乙方应赔偿甲方的培训等费用,具体赔偿标准执行《培训/教育协议》的约定。

  注: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专项培训只在主合同中做原则约定,另行签订协议处理。

  第十三条 其它事项

  (一)劳动合同一式___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二)劳动合同涂改的部分、未经合法授权代签,无效。劳动合同为解决双方劳动争议的依据。

  (三)本合同共有___份附件。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但如果本合同的条款与附件内容有任何冲突或不一致之处,则以附件中的内容为准。

  (四)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五)乙方确定下列地址为劳动关系管理相关文件、文书的送达地址。如以下地址发生变化,乙方应书面告知甲方。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代表签名:_______________ 乙方代表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公司员工劳动合同续签申请书 篇3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平等自愿、公平公正、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一)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______种方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a、有固定期限: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其中试用期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b、无固定期限: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其中试用期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c、以完成____________工作任务为劳动合同期限: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完成本项工作任务之日即为劳动合同终止日。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一)乙方根据甲方要求,经过协商,从事____________工作。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对乙方业绩的考核结果,按照合理诚信原则,变动乙方的工作岗位,乙方服从甲方的安排及培训等工作。

  (二)甲方安排乙方所从事的工作内容及要求,应当符合甲方依法制定的并已公示的规章制度。乙方应当按照机房安排的工作内容及要求履行劳动义务,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要求。

  (三)甲乙双方约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为____________。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每周周______至周______工作,上午__________________,下午__________________。

  每周周______为休息日。特殊情况按照客户需求安排工作实景等下班。

  四、劳动报酬

  甲方应当每月至少一次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的工资。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一)甲方承诺每月______日为发薪日。

  (二)乙方在试用期内的工资为每月______元

  (三)经甲乙上方协商一致,对乙方的工资报酬做下列分配:

  a、方的工资报酬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的内部种子分配办法绝地共,根据乙方的工作岗位确定其每月工资为______元。

  b、甲方对乙方实行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相结合的内部工资分配办法,乙方的基本工资确定为每月______元,以后根据内部工资分配办法调整其工资;绩效工资根据乙方的工作业绩、劳动成果和实际贡献按照内部分配办法考核确定。

  c、甲方实行提成工资制,根据甲乙双方平等自愿的条件下作出下列提成工资制:

  5—10万单子按3%提成。10—15万单子按4%提成。15万以上单子按5%提成工装视情况而定。

  d、提成每月20号按客户所交工程款的比例发放。

  e、中途无故不干丢下工地不管等原因,甲方无理由拒绝发放乙方的一切工资以及提成,清洁严重的甲方可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甲方根据企业经营效益、当地政府公布的工资指导线、工资指导价位等,合理提高乙方工资。

  五、劳动纪律

  甲方制定的劳动纪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履行民主程序,并向乙方公示。乙方按照执行。

  六、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在使用期内达不到甲方的基本业务能力的。

  3、泄露甲方商业机密的或私自接私转单等情况的。

  4、不服从甲方工作安排的。

  5、因工伤或病害等无能力工作等原因的。

  七、劳动争议处理

  (一)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节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甲乙双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甲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损害乙方合法效益的,乙方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有感部门举报。

  八、其他

  (一)劳动合同期内,乙方户籍所在地址、现居住地址、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应当及时告知甲方,以便于联系。

  (二)本合同未尽事宜,均按国家有感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通过双方平等协商解决。

  (三)本合同不得涂改、

  (四)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五)本合同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生效。

  (六)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在附补充协议。

  甲乙双方自愿申请劳动合同鉴证的,应当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

  甲方:

  甲方法定代表人签名:

  签名日期:

  乙方签名:

高院:计件工资的技师,还能主张加班费吗?

结合技师的岗位特点,员工在非上钟期间可以适当休息,故排班表并不能客观反映徐某的实际工作时间。同时,员工的工资结构为底薪加提成,具有“多劳多得”的特征,而非仅仅以在岗时间作为决定工资数额的因素。因此,在员工的工资中已经体现出其工作时间和工作强度的情况下,不宜再另行计算加班工资。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8日,徐某(乙方)与某公司(甲方)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期限为固定期限,自2021年3月8日起至2024年3月7日止,其中试用期自2021年3月8日至2021年9月7日;工作内容:甲方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安排乙方在休闲部部门从事工作;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一)甲方实行标准工时制,具体工作时间由甲方制定或变更,每天的劳动时间不包括午餐及休息时间;(二)甲方可根据部分岗位特征、业务状况,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三)甲方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加班,甲方将依法支付超时工作的劳动报酬或给予调休;加班须根据相关规定办理加班申请手续;(四)乙方所在工作岗位申请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后,加班报酬按照相关法律执行;(五)乙方享有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等假期;劳动报酬:甲方发薪期为次月10日-15日,甲方有合理解释迟延支付劳动报酬的,不属于拖欠乙方工资;甲方有权根据自身经营状况、经济效益及乙方的业务能力、绩效情况、岗位、地点变化等对乙方的劳动报酬进行合理调整,包括提高或降低,乙方愿意服从甲方的决定;因甲方的原因停产或使乙方待工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甲方应按上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工资标准(不包括加班工资、奖金以及特殊工作条件或环境下的津贴)支付乙方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甲方支付乙方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按乙方的基本工资作为计算基数;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乙方已明确知晓本人工作职责及公司相关管理制度,且无异议。

公司制定了《公司考勤休假管理制度(2021)》,其2.2.1条规定:根据国家规定,结合公司情况、岗位性质实行标准工时、综合计算工时、不定制工时制;2.2.2条规定: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员工执行每周五天工作制,工作时间为: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8:00;2.3.3条规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员工,具体工作时间根据经营部门管理的需要进行安排和调整;2.8条规定:2.8.1加班:因经营需要,公司安排在非工作时间上班的;2.8.2加班起计为1小时;2.8.3一线营业部门根据当天客流情况安排员工加钟或退钟,每月底按照综合工时制汇总核算员工工资;2.9条规定:2.9.1员工各类影响考勤及休假的情况均须填写相应申请单,持有效休假证明按审批权限审批后提交部门考勤员;2.9.2加班应填写《加班申请单》;2.11.11条规定:2.11.11.1员工入司一年后,每年可享受年休假,其中员工级5天/年;2.11.11.3年休假可分零使用,不可跨年累(以入司时间对应年)。2021年6月27日,徐某接受了上述规章制度的培训。

公司对包括徐某在内的技师实行的工资结构为底薪加提成,其中淡季底薪(6月-9月)为每月1400元,旺季底薪(10月-次年5月)为每月1200元;2023年1月前旺季提成为营业额的35%,淡季提成为营业额的40%。2023年1月起采用阶梯式提成方式,当整部门营业额完成预算的100%时,旺季提成为营业额的35%,淡季提成为营业额的40%;当整部门营业额完成预算的80-100%时,旺季提成为营业额的32%,淡季提成为营业额的37%;当整部门营业额完成预算的80%以下时,旺季提成为营业额的30%,淡季提成为营业额的35%。徐某工作期间每月均签收了公司制作的工资条。工资条签收表注明:若员工对发放当月工资有异议,请于工资条签收日起一个月内向行政人事部提出,反之则视为无异议。

2021年至2024年,人社部均作出《关于同意公司部分工作岗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批复》,准予许可2021年至2023年对技师等岗位实行以季度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制,2024年对技师等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2024年2月20日,徐某向公司寄送《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内容为:“因贵司存在以下严重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1.没有依法支付2021年3月至2024年2月的延时加班工资总计平日85044元、休息日71454元、法定节假日33857元;2.工作时间严重超过劳动法规定的标准工作时间且拒绝支付加班工资;……综上所述,现通知双方劳动关系于2024年2月21日终止。”

2024年2月21日,公司签收该邮件,徐某于同日起未再上班。2024年2月23日,徐某与公司办理完毕本部门和财务部的工作物品移交等手续。

2024年2月28日,徐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加班工资(其他事项此处不予讨论);2024年2月29日,该仲裁委决定不予受理。

徐某不服,提起诉讼,要求公司补发2021年3月8日至2024年2月20日期间的平日延时加班工资157676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37061元。

【按例说法】

一审法院:计件工资具有多劳多得的特征,公司支付的提成工资中已经包含加班工资

原审法院认为,关于加班工资。

首先,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应当就其加班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在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才负有支付加班工资的义务。徐某为此提供了排班表,但排班表仅系对工作时间的计划安排,尚不足以证明徐某的实际工作时间与此一致,且该排班表反映出徐某每月排班天数为7-16天,多数月份为12天左右,与徐某主张的工作天数不相符合。同时,根据劳动合同约定和考勤休假管理制度规定,加班应当办理加班申请和审批手续。徐某未办理加班申请和审批手续,不能认定其加班事实。

其次,徐某所在岗位在2021年至2023年实行以季度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制,2024年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现无证据证明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另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加班工资的规定。此外,结合徐某的岗位特点,其在非上钟期间可以适当休息,不宜以其全部在岗时间作为工作时间并计算加班时间。

最后,徐某工资实行底薪加提成,主要为计件工资,具有多劳多得的特征。即使存在部分加班情况,以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进行综合折算(高于双方约定的以基本工资作为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公司已经足额支付徐某的加班工资,即公司支付的提成工资中已经包含加班工资。

综上所述,法院对于徐某主张的加班工资不予支持。

徐某上诉:不能因为延长工作时间可能增加提成工资而不支付加班费

1.关于考勤记录。

一审认定的工作时间内可以休息的情形适用于部分个体户按摩店。个体户实行的是不定时工作制,但公司举示的《考勤休假管理制度》规定上下班要指纹打卡,按照排班表上下班,迟到早退要罚款,中途不能离开工作场所,没上钟时需到大堂和温泉池旁边推销、服务、引导、指引、帮助顾客,还要完成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工作区域不能打电话和使用手机等强制性规定。一审认定徐某在上班期间可以休息没有依据,属事实认定有误。公司提交的徐某2021年11月份考勤表和考勤汇总表显示徐某应出勤26天,由此可以证明徐某主张的月休4天、出勤26天、公司安排加班有事实依据。公司举示的《考勤休假管理制度》《培训签到表》和上述证据上有运营部经理康某、理疗部长贾某、spa部长黄某的签名,据此可以认定康某、贾某、黄某为本部门领导,徐某提供的排班表都是上述部门领导在微信工作群里发的通知员工的当月排班,故以此《排班表》显示作为认定徐某上下班及休息时间的依据。一审法院认定该《排班表》月均7-16天为徐某的出勤时间严重有违事实。

2.关于加班审批。

虽《考勤休假管理制度》《劳动合同》规定加班需要进行加班审批。公司领导每个月初在微信工作群及公告栏发的当月《排班表》上已经安排徐某每天上班10小时月休4天,另徐某实行的是以季度为周期的综合工时制,是否加班需季度末汇总才能知晓。公司对员工工作情况明知,且加班申请审批制度并未实际实施过,在此情况下员工加班无需另行申请得到公司批准。加班申请审批制度不适用于徐某的技师岗位。

3.工资条签字无效。

徐某在公司提供的《工资条签收表》上签字只能说明徐某收到了工资,并不能说明公司足额支付了徐某工资。且公司在一审质证环节已经自认工资条应发工资并不完整,故徐某无法核算当月工资是否足额发放,不可能提出异议。且工资报酬的追索期为离职之日起一年,因此《工资条签收表》所列的不提出异议视为无异议的条款属于无效条款。一审认定事实错误。

4.变相降低工资。

劳动合同签订时徐某与公司一经达到合意工资标准为:底薪旺季1200+35%提成、淡季1400+40%提成、工龄工资及节日礼金等。公司通过单方制定未经民主程序公示、2022年每天上班10小时月休4天、24小时营业所达成的业绩标准制定的预算制度来作为徐某的提成绩效标准,变相降低徐某提成工资属于违法行为,应当认定预算制度无效。

5.文件适用矛盾。

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调整薪资的依据是《薪酬及福利管理制度》《绩效管理办法》。一审庭审中公司及一审法院认为上述两个文件适用于其他职位,不适用于徐某。但公司又以上述文件来证明其有权安排调整降低徐某薪酬,相互矛盾。

6.关于加班工资。

徐某根据公司安排的排班表在加班,而徐某在部分加班时间内并没有上钟业务,也就没有提成工资,但徐某的工作内容并不仅仅是提供上钟服务。公司主张加班时间内已经支付过提成工资而不应再支付加班费属于逃避惩罚性赔偿,不能因为延长工作时间可能增加提成工资而不支付加班费。一审认定徐某实行的是计件工资。依据徐某所在部门的各个消费小牧计算得出徐某的计件单价为62.65元/时,因此徐某的加班工资应当以62.65元/时作为计算基数。公司举示的《上钟时间明细》已经显示徐某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事实,一审未以此计算徐某法定节假日的加班费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二审法院:技师的工资待遇实行底薪加提成的方式计算,其收入与提成关系密切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主要的争议焦点在于:公司是否应当向徐某支付加班工资。如一审判决所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范,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由劳动者就其存在加班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首先,本案中徐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及公司制定的考勤休假管理制度规定,加班应当办理加班申请和相应审批手续,而徐某并未举证证明其办理过相应的加班申请并通过公司的审批。

其次,2021年至2023年期间,徐某所在岗位实行的是以季度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制;2024年实行的是不定时工作制。徐某所在的岗位并非标准工时制,劳动强度与标准工时制并不一致,一审法院结合日常生活经验法则综合认定徐某在非上钟期间可以适当休息,不宜以其全部在岗时间作为工作时间,是符合常理以及徐某所在岗位工作特性的。

最后,徐某的工资待遇实行底薪加提成的方式计算,其收入与提成关系密切。徐某作为一名多年从事按摩相关工作的从业者,应当知晓其收入水平与接待客户的数量相关,而非仅仅以在岗时间作为其取得劳动报酬的基础。

基于上述分析,一审判决驳回徐某要求支付加班工资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申请再审:即使按照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加班费,公司也没有足额支付加班费

1.徐某举示的排班表仅显示徐某的部分出勤时间而不是完整的出勤时间,一、二审法院认定徐某每月上班7-16天是错误的,实际徐某每月上班26天;徐某的工作岗位实行以季度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制,根据排班表计算,徐某的加班时间分别为248小时、270小时、210小时、230小时、270小时,即使按照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加班费,公司也没有足额支付加班费;徐某均是按照排班表的要求上班,不需要再另行申请审批加班,一、二审法院认定错误,且并未就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的诉求进行评述。

2.徐某向二审法院提交了《调查收集证据申请书》,申请二审法院调取由公司存档保存的排班表、电子考勤打卡记录等证据,而二审法院未予调查收集,造成本案事实认定错误。

再审法院:技师的工资结构为底薪加提成,具有“多劳多得”的特征,而非仅仅以在岗时间作为决定工资数额的因素

本院经审查认为,徐某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公司向其支付2021年3月8日至2024年2月20日期间的平日延时加班工资、休息日加班工资和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根据人社部的批复,就徐某从事技师的工作岗位,2021年至2023年实行以季度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制,2024年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加班工资的支付规定。因此,徐某要求公司支付2024年1月1日至2月20日期间的加班工资,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为证明其加班的情况,徐某举示了排班表等证据。但排班表仅是公司对包括徐某在内的劳动者工作时间的计划安排,结合技师的岗位特点,徐某在非上钟期间可以适当休息,故该排班并不能客观反映徐某的实际工作时间。另外,徐某的工资结构为底薪加提成,具有“多劳多得”的特征,而非仅仅以在岗时间作为决定工资数额的因素。在徐某的工资中已经体现出其工作时间和工作强度的情况下,亦不宜再另行计算加班工资。综上,一、二审认定公司支付的工资中已经包含加班工资,符合本案实际,并无不当。

二审程序中,徐某提交了《调查收集证据申请书》,请求二审法院调查收集由公司保存的考勤打卡记录、考勤资料汇总、排班明细汇总等证据。如徐某有证据证明前述证据由公司持有控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二的规定,徐某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公司提交,而不是申请人民法院向公司调取。因此,徐某的该项申请缺乏法律依据,二审法院未予调取并无不当。

【律师有话】

对于加班费,劳动者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与此同时,仲裁委或法院对加班事实的审查一般比较严格。

值得一提的是,作为销售人员、计件工资人员,通常是以基本工资加提成工资的方式支付劳动报酬。换句话说,提成工资所依据的销售额、计件量发生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也已经通过销售提成的方式体现在其工资收入中。因此,劳动者在这种情况下再主张加班费,可能不会被仲裁委或法院支持。

类案——高院:销售员有了提成工资,还能主张加班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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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成都律师刘艳”公众号,更多问题及联系方式关注公众号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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