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作《甲供材施工合同》小技巧请记住这五点。(精选5篇)
更新日期:2025-07-02 06:49

写作核心提示:
标题:甲供材施工合同注意事项及要点
正文:
甲供材施工合同是指施工过程中,甲方(业主)提供全部或部分材料,乙方(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的合同形式。在签订甲供材施工合同时,双方都应谨慎考虑以下事项,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双方的权益:
一、明确甲供材料范围和清单
1. 在合同中详细列出甲方提供的材料种类、规格、型号、数量、质量标准等信息,避免后期产生争议。
2. 明确材料供应时间、地点,确保施工进度不受影响。
二、材料质量与验收
1. 明确材料质量标准,确保材料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和行业标准。
2. 设立材料验收制度,由双方共同验收,确保材料质量符合要求。
三、材料保管与损耗
1. 明确材料保管责任,甲方负责材料的保管,乙方负责施工过程中的材料使用。
2. 合同中应规定材料损耗标准,明确损耗计算方法,避免因损耗产生纠纷。
四、材料价格与结算
1. 明确材料价格,确保价格合理,避免后期价格争议。
2. 设立材料结算制度,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结算,确保双方权益。
五、施工进度与工期
1. 明确施工进度安排,确保工程按期完成。
2. 合同中应规定工期延误责任,明确双方责任。
六、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
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风险点识别与防范指南(六十二)——甲供材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风险点识别与防范指南(六十二)——甲供材
傅国旺 银建法务
法律规定《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3.2条对甲供材问题进行较为详细的规定,甲供材的名称品种数量规格交货方式以及地点均需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还应明确,发包方未能如约提供甲供材应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或增加费用。除规范中的规定外,还需要注意以下问题。司法实践一、甲供材不能如约提供,造成损失应由发包方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在“大唐甘肃祁连水电有限公司、福建美丽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最高法民终1056号】中对此认为:“2013年停工前引水隧洞B4标段因甲供材未进场造成的窝工损失。祁连水电公司上诉认为,祁连水电公司不存在因钢筋供应不及时导致停工问题,不能证明砂石料供应不及时导致B4标段停工,引水隧洞B4标段自2012年8月2日起至项目停工,停工系因福建隧道公司消极怠工导致。经查,根据查明的事实,衬砌所需钢材及砂石骨料均由祁连水电公司提供,2012年3月30日,监理公司向祁连水电公司提交《关于B2、B4标段2012年材料计划报告》,要求祁连水电公司限期供应材料,而现场施工备忘录显示钢筋实际进场时间为2012年6月24日,砂石料因受到当地牧民堵路、料场不能正常供货的影响,不能正常供应,证明祁连水电公司存在甲供材不及时,由此造成的窝工损失,应由祁连水电公司承担。根据《鉴定意见(修正)》,B4标段因甲供材未进场造成的窝工损失1007050.67元,为可确定费用。一审法院对该部分窝工损失予以支持,并无不当。祁连水电公司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二、甲供材后,税金承担,甲供材中已包含的税金部分应计入已付的工程款数额之中。最高人民法院在“江苏盛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庆油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民终1008号】中关于甲供材税金承担问题认为:“关于甲供材税金差额1054384.45元的负担主体,该差额是油田开发公司实际缴税数额与按定额结算方式计算税款的差额。一审法院认为油田开发公司在开发案涉项目过程中所执行的结算方式即为定额结算,在定额结算中材料费的税费计取标准系按比例取费,非油田开发公司自行缴纳税金的标准,故该院对两种标准差额部分的1054384.45元不认定为已付工程款。但是,首先,税费属于国家依法予以征缴的法定款项,数额由税务机关依照相应法律法规等依法确定,并非当事人可以意思自治确定数额或鉴定机构、审计机构自行确定数额;其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74.1款明确约定了“发包人、承包人及其分包人应按照国家现行税法和有关部门现行规定缴纳合同工程需缴的一切税费”,并未将承包人盛谐建设公司及非法转包后的主体排除在外,亦未约定税款负担按定额结算;再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及实际履行时,尚未失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了提供劳务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缴纳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了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即当时的法律法规确定了劳务提供者的纳税义务人的地位。因此,在油田开发公司将工程发包给盛谐建设公司、盛谐建设公司转包给逯淑梅的情况下,油田开发公司已将甲供材实际提供给工程,计入工程造价,其仅为代付税款主体,并非实际义务人,一审法院以定额计算比例认定税款,产生代付主体就差额的不当负担,属于适用法律有误,本院予以纠正,该甲供材税金差额1054384.45元应计入油田开发公司已付工程款。综上,油田开发公司已付工程款应为241687143.16元(一审判决认定的240632758.71元+1054384.45元=241687143.16元),欠付工程款应为32900133.16元(274587276.32元-241687143.16元=32900133.16元)。”最高人民法院在“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烟台经纬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终920号】中亦有类似认定:“关于甲供材税金是否应当扣除的问题。《烟台经纬广场施工总承包合同》专用条款第34条第(2)项约定,甲供材进入取费,甲供材不再计取采保费、检验试验费。该条明确约定了甲供材“进入取费”,除了采保费、检验试验费外,双方并未约定不再计取税金。而且,在《经纬广场施工/材料定价单》中,双方对作为甲供材的钢筋和混凝土单价进行了明确约定,各方对此均无异议,烟台经纬在本院二审庭前询问中亦明确,鉴定意见中甲供材价款即按照上述定价单中双方约定的价格计算。双方在上述定价单中并未约定另行计算甲供材的税金,而税金属于工程价款的组成部分,鉴定机构在工程造价中计算税金并无不当。在工程造价中计算税金与购买材料的价格是否系含税价格无必然联系,烟台经纬主张应当扣除甲供材税费的主张,依据不足”三、按照定额确定甲供材金额计入工程价款的,应按照定额扣除甲供材数额。最高人民法院在“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烟台经纬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终920号】中认为:“关于扣除甲供材金额问题。双方的争议在于按照定额确定甲供材料价格后是直接扣减该数额还是按照工程实际使用的数额进行扣减。根据一审判决认定,鉴定中将甲供材金额49842437元计入工程总造价,但是仅扣除了东阳三建实际使用的49638180.99元,东阳三建解释称,该差额部分为其施工所节省,余额利益理应由其享有。对此,本院认为,一审判决的计算方法标准不一致,而且,作为案涉工程甲供材料的钢筋和混凝土是保证工程质量的重要材料,定额系正常施工过程中的标准用量,东阳三建关于其施工节省下来即可由其享有的主张,理据不足,故以鉴定数额进行扣减为宜,即扣减49842437元。一审判决的此项认定不当,本院予以纠正。烟台经纬该项上诉主张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支持。”风险识别与防范第一、如果确定是甲供材,需要明确甲供材的范围型号数量价款等基本内容,用于今后结算有明确的依据,减少纠纷;第二、在甲供材合同中,应明确税金核算的计算方法、材料周转保管费用的计算方法;第三、如果商砼也为甲供材,是否计算超运距费用(如果有)超高运输等费用的计量办法;第四、在甲供材提供交接方面,应明确材料供应通知与接收的时间、人员、单据标准等内容,避免对材料接收时出现纠纷;第五、明确甲供材如果未能及时提供,造成的窝工损失计算方法以及标准。本公众号所载专业研究文章仅为交流之目的,文中观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得视为法院或者相关机构的法律意见或对法律的解读,任何仅依照本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而做出的作为或不作为决定及因此造成的后果由行为人自行负责。如有意就相关议题进一步交流或探讨,欢迎与本人联系。如需转载,请注明转载来源及作者信息。
傅国旺
单位:北京中银(银川)律师事务所主任
业务领域:房地产事务、现代公司管理制度、建筑工程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管理等业务。
李秀花
单位:北京中银(银川)律师事务所
业务领域:各类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纠纷、侵权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劳动争议等。
马天格
单位:北京中银(银川)律师事务所
业务领域:公司法律事务及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方面,买卖合同、民间借贷、机动车交通事故保险理赔纠纷等。
营改增后,签“甲供材”合同,如何才能更省税?
营改增后,签"甲供材"合同,如何才能更省税
营改增已经过去好几年了,建筑业一般纳税人的一般计税项目的税率也已经下调到了9%,按照营改增文件的规定,“甲供材”项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政策,但是,简易计税是不是省税呢?我看未必!首先说明一下,在实务中,很多情况下,是否“甲供材”,并不是由乙方选择的;另外,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没有差别,所以咱们只说一般纳税人。但是,如果能选择的话,乙方是否选择甲供材?甲供材是否省税,其实是乙方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还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更省税的问题,下面来算一下一般计税与简易计税的税收平衡点:假设: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为X万元;1、如果选择一般计税
建筑业一般纳税人的一般计税项目,增值税税率为9%,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应交增值税=X/(1+9%)*9%-乙方进项税额;2、如果选择简易计税
建筑业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办法,增值税征收率为3%。简易计税办法应缴增值税=X/(1+3%)*3%。通过上述分析,同一个建筑项目,如果想找到一般计税办法和简易计税办法的纳税平衡点,需要让两种计税办法下应交的增值税相等。即:X/(1+9%)*9%-乙方进项税额=X/(1+3%)*3%,这样计算,乙方的进项税额=X/(1+9%)*9%-X/(1+3%)*3%=X*5.35%咱们假设乙方购进的建筑材料的价款为Y,适用税率为13%,那么,乙方的进项税额=Y/(1+13%)*13%=X*5.35%通过计算可以得出;Y=X*46.5%即:建筑业一般纳税人,当购进材料的金额等于建筑合同的46.5%时,可以达到一般计税办法和简易计税办法的税收平衡点。可能这只是理论,不太好理解,下面通过案例来说明一下:
1、工程价款1000万;材料费600万,其中甲方买材料200万,乙方400万,分包100万。所有材料都可以拿到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按照一般计税方法,乙方的工程款是800万元。应交增值税=800/(1+9%)*9%-400/(1+13%)*13%=20.04万元如果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乙方作为总包方来讲,你选择简易计税的话,分包开给总包的发票是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的,这就需要将总包减掉分包的差额/(1+3%)*3%来算增值税。应交增值税=(1000-200-100)/(1+3%)*3%=20.38万通过比较,可以看出是一般计税更省税。验证一下咱们的结论:乙方采购物资价税合计=400万,800*46.5%=372万,因此应该选一般计税更省税。2、工程价款1000万;材料费600万,其中甲方买材料500万,乙方100万元。所有材料都可以拿到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按照一般计税方法,乙方可以拿到500万的工程款。应交增值税=500/(1+9%)*9%-100/(1+13%)*13%=29.78万元。如果按照简易计税办法,应交增值税=(1000-500-100)/(1+3%)*3%=11.65万,再次验证咱们的结论:乙方采购物资价税合计=100万,小于500*46.5%=232.5万元,因此应该选简易计税更省税。当然了,上面的算法只是基于理想状态,在建筑行业的进项构成中,有13%的、9%的、6%、3%的,还有无法抵扣的,不可能所有的建筑材料都取得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的。经过很多业内人士总结,在实务中,材料占工程价款的比例在30%左右。因此,营改增以后,对于甲供材工程,如何选择更省税的计税方法的依据是:施工企业采购物资价税合计,如果大于甲供材合同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的30%,就采用一般计税;如果小于30%,就采用简易计税。另外需要提醒一下:1、签合同的老板一定要懂税法,即使不能达到精通,起码的税法常识要懂;2、税收问题在签合同时就已经确定了,如果仅靠后期的财务去避税,那是不可能的,除非偷税漏税,但是,偷税漏税是违法的;3、建议乙方多准备几种方案,同时考虑甲方和乙方,选择对双方都有利的,合作共赢,生意才能长久。4、一般计税还是简易计税,计税方法一旦确定,36个月内不能更改,所以一定要慎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