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写《村发包合同》才能拿满分?(精选5篇)
更新日期:2025-07-03 07:14

写作核心提示:
标题:村发包合同写作注意事项
正文:
村发包合同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承包人之间签订的,用于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一份规范、严谨的村发包合同对于保障双方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以下是在撰写村发包合同时需要注意的几个事项:
一、合同主体
1. 明确发包方和承包方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等,确保合同双方真实、合法。
2. 发包方应为具备发包资格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方应为具备承包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
二、合同内容
1. 明确发包项目的名称、地点、面积、用途等基本信息。
2. 明确承包期限,包括起始时间和终止时间。
3. 明确承包费用及支付方式,包括承包金、租金、押金等。
4. 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如承包方应按时缴纳承包费用、维护发包项目等;发包方应保障承包方的合法权益等。
5. 明确违约责任,包括违约情形、违约金计算方法等。
6. 明确合同解除条件,如承包方违约、发包方违约等情况。
7. 明确争议解决方式,如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
三、合同格式
1. 合同格式应规范、简洁,便于双方理解和执行。
2. 合同内容应条理清晰,层次分明。
3. 合同条款应
村干部私自以村委会名义发包土地的合同是否有效?
作者:周文颖 厉银
案例
黄某某系某村党支部书记,2022年其以某村民委员会的名义与外村村民于某某签订了《土地使用权流转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并加盖了某村委会的公章,约定将该村的50亩土地使用权流转给于某某经营,流转费用为每亩400元/年,流转年限为10年。合同还约定,如果该村委会提前收回土地,则按照合同剩余年限乘以每亩600元/年的标准对于某某进行赔偿。合同签订后,于某某将土地承包费全部支付给黄某某的私人账户。黄某某离任后,村委会以黄某某未经民主议定程序私自将村集体土地发包给外村村民于某某,侵害了村集体合法权益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黄某某以村委会的名义与于某某签订的合同无效及请求于某某返还占有的村集体土地50亩。说法
本案有两个争议焦点。第一个争议焦点是合同是否有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在该案当中,签订合同的村民委员会和于某某均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合同内容也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然,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在本案中,于某某不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按法律规定,村委会在土地发包之前,应当经过本村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且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这一民主议定程序。而黄某某以村委会名义与于某某签订合同前未经过上述程序,故双方签订的合同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第二个争议焦点是合同无效后,双方当事人应当如何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结合本案,村委会和于某某签订的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后,于某某应当向村委会返还50亩土地。同时于某某可以反诉或另行起诉,要求村委会应当返还合同未履行期限的费用及相应利息,但是于某某已经使用承包土地的年限所支出的费用,村委会无需返还。当然,由于“民主议定程序”在法律、司法解释当中并未明确规定为是效力强制性规定还是管理性强制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认定合同效力的时候会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双方投入情况、是否损害集体利益等因素综合考量。土地是农民最重要的生产资料之一,是农民赖以生存的基础。村委会在发包农村土地时,应当严格遵照民法典以及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以农民利益为中心,才能切实维护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承包方在签署承包合同时应当注意发包方是否就该承包合同的签订经过了民主议定程序,并进行形式审查,以避免出现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作者:周文颖 厉银 湖南科云律师事务所 湘潭大学法学院
来源:《人民之友》期刊
村委会自作主张签订的承包合同是否有效,法院这样判!
村委会自作主张签订的承包合同是否有效,法院这样判!我国实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在农村,村委会作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村里面大大小小的事情一般都有村委会的参与,但是村委会不能太霸道,有些事情需要通过民主程序进行决定,不能是村委会自己说了算。那么,如果村委会自作主张,签订了承包合同,那么合同是否有效呢?下面,我们具体来看一下法院的相关案例。
村委会从经济社租赁了土地,2003年,经过经济社代表洪某同意,涉案土地被转租给了徐某,村委会与徐某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徐某对土地投入资金进行种植和养殖。期间,双方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后来,经济社向法院起诉,以没有履行民主议定程序为由,请求确认土地租赁合同无效,本案经过一审、二审、再审。再审法院认为:村委会与许某订立土地租赁合同之日起至经济社起诉时已十余年,期间许某对土地做了大量投入并已形成生产经营秩序,经济社的成员都知道徐某经营土地的行为并且没有表示不同意,所以经济社仅仅以没有履行民主程序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所以说,即使是村委会没有经过民主程序,自作主张签订的合同,如果相关组织在知情的情况下,怠于行使自己的诉权,在已经形成稳定的生产经营秩序的情况下,再去主张合同无效,那么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并且很可能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来源:沈玉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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