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格策美文网

精心挑选《信息公开申请书 范文》相关文章文案。(精选5篇)

更新日期:2025-07-05 04:13

精心挑选《信息公开申请书

写作核心提示:

撰写一篇关于信息公开申请书的范文作文时,以下事项需要注意:
1. 格式规范:信息公开申请书应当遵循一定的格式,包括标题、正文、落款等部分。确保格式正确,使申请人能够一目了然。
2. 内容完整:申请书内容应包含以下要素: a. 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 b. 信息公开申请的内容:具体要求公开的信息、信息所属机构、信息类别等。 c. 信息公开的目的:简要说明申请信息公开的原因和目的。 d. 申请时间:填写申请日期。 e. 申请人签名:申请人亲笔签名或盖章。
3. 语言表达:申请书应使用规范的书面语言,避免口语化、随意性强的表达。注意以下事项: a. 使用准确、简洁的语言,避免歧义。 b. 避免使用敏感、攻击性或侮辱性的词汇。 c. 尊重官方机构,使用敬语。
4. 事实依据:在申请书中,应提供相关的事实依据,以证明信息公开的必要性。例如,提供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新闻报道等。
5. 法律依据:在申请书中,明确引用相关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以支持申请信息公开的合法性。
6. 申请范围:明确申请公开的信息范围,避免过于宽泛或过于狭窄。确保申请内容与实际情况相符。
7. 附件材料:如有必要,

从“依法公开”到“温情公开” 青岛市创新实践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新模式

青岛市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务公开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的工作要求,聚焦群众需求,利用AI赋能,创新打造“如我在申”“未申先知”“情法交融”三位一体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新模式,以换位思考的温度与智能技术的精度,擦亮“青倾公开”的金字招牌。

一是“如我在申”,以换位思考践行为民公开初心。“如我在申”是青岛市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工作的全新理念。这一理念要求工作人员以“假如我是申请人”的视角重新审视服务流程,想申请人之所想、急申请人之所急、解申请人之所忧。创新建立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主动沟通调解模式,通过与申请人加强沟通,尽可能为申请人排忧解难。对无法提供的信息及时解疑释惑,对已主动公开的信息告知查询方式,对较为复杂的申请,强化部门间协调,尽可能一次性提供合理化告知。

二是“未申先知”,以AI赋能实现主动服务转型。依托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推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从“被动应答”向“主动服务”转型,实现“信息主动推送、需求提前满足”。全面升级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平台,实现全流程可视化管理。创新制作“如何申请政府信息?只需三步轻松学会”MG动漫,生动形象地帮助申请人用活用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平台。打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机器人”,串联全市政府信息数据,结合大语言模型技术,实现“智能导服+精准推荐”,让申请人“未申先知、未问先得”。此外,完善“政府文件库”,发布信息1.6万余条,升级“政策问答平台”,收录问答1.2万余条,形成各级各部门协同联动的政策问答体系。

三是“情法交融”,以人文关怀彰显公开温度。严格依法推进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工作规范化建设的同时,聚焦申请人诉求,提供暖心服务,既做依法行政的“规矩人”,更当服务群众的“贴心人”。某高校学生因学术研究需要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11份,内容包括2009-2022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各区垃圾分类执行情况、地铁运营制度等,所涉事项多、年份跨度大、信息主体多、数据庞杂。市政府办公厅从解决群众实际诉求的角度出发,对申请内容进行分类处理,召开协调会议向相关部门了解核实具体情况,与申请人积极沟通,为其答疑解惑,讲法理的同时也兼顾情理,获得了申请人的赞许。

下一步,青岛市将持续深化“青倾公开”品牌建设,用更加有力度、有温度的为民举措,让政府信息公开的温情深入人心,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和获得感。(来源:青岛市人民政府)

刘某诉某市政府、某省政府 政府信息公开及行政复议案

【来源:安徽省交通运输厅_以案释法】

【基本案情】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某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某市政府、某省政府

2018年12月18日,再审申请人刘某向某市政府邮寄《开除并撤销某人职务申请书》,某市政府转交市信访局处理。2019年7月14日,刘某针对该事项的受理、处理过程、结果及经办人等相关信息向某市政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2019年7月18日,某市政府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告知其所申请的事项不属于政府信息。刘某不服,于2019年8月1日向某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某省政府于2019年9月16日作出复议决定,认为刘某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之名行信访、投诉、举报之实,其申请公开的事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所规定的政府信息,不应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刘某不服,先后提起行政诉讼、上诉、再审。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再审裁定驳回刘某的再审申请。

【争议焦点】

对信访事项情况的质疑是否应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本案中,法院认定刘某向某市政府邮寄的《开除并撤销某人职务申请书》属于信访事项范畴,其以政府信息公开的名义申请公开其信访事项所涉的材料,实质是对所信访事项情况的质疑,不应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

【案件启示】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条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形式和时限。第十条、第三十六条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义务机关和具体答复方式。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所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依法作出答复。对属于本机关制作或获取的府信息,应依法予以公开;对涉及国家秘密等,应依法不予公开。如果本机关不掌握相关信息,但知晓公开信息的行政机关,应依法予以告知。即使相关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或者不存在,行政机关也应当规范答复,持续提升政府信息公开行为的规范化、法治化水平。同时,当事人也应依法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声明:此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来源错误或者侵犯您的合法权益,您可通过邮箱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及时进行处理。邮箱地址:jpbl@jp.jiupainews.com

热门标签

相关文档

文章说明

本站部分资源搜集整理于互联网或者网友提供,仅供学习与交流使用,如果不小心侵犯到你的权益,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该资源。

一键复制全文
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