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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5-07-06 05:42
写作核心提示:
标题:仲裁前保全申请书撰写注意事项
正文:
在仲裁程序中,为了确保仲裁裁决的执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仲裁前保全措施显得尤为重要。撰写仲裁前保全申请书是启动保全程序的关键步骤,以下是在撰写仲裁前保全申请书时应注意的事项:
一、明确保全申请的目的和依据
1. 在申请书中,应明确说明申请保全的原因和目的,如防止财产转移、损害扩大等。
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阐述申请保全的法律依据。
二、详细描述保全对象
1. 准确、详细地描述保全对象,包括财产的名称、数量、所在地等。
2. 如保全对象为动产,应提供其所在地、保管人等信息;如为不动产,应提供其所有权、使用权等相关证明。
三、提供充分的证据
1. 在申请书中,应提供充分、确凿的证据证明保全申请的必要性,如合同、协议、往来函件、证人证言等。
2. 证据应具有证明力,能够证明保全对象与案件存在直接关联。
四、明确保全措施
1. 根据案件情况,明确申请采取的保全措施,如查封、扣押、冻结等。
2. 保全措施应合法、合理,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五、提出保全期限
1. 在申请书中,应提出保全期限,如保全期限为案件审理期间或仲裁裁决
××××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或者公章)××××年××月××日【说明】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制定,供利害关系人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证据保全用。2.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写明名称住所。另起一行写明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姓名、职务、联系方式。3.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证据保全,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在仲裁申请前,广大市民难免会碰到仲裁财产保全的情况。据泰安仲裁办工作人员介绍。所谓仲裁财产保全,即是在仲裁前或仲裁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仲裁机构提请人民法院,对争议的标的或当事人的财产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限制其对财产进行处分或转移的一项法律制度。
根据《仲裁法》第2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在仲裁案件中实行财产保全措施是有一定意义的。据了解,财产保全措施能够使仲裁程序顺利进行,保证仲裁裁决的实现,保障仲裁裁决作出后得以执行,从而促使当事人依法履行义务,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条件必须是存在着由于对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有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客观情况。这里所说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是另一方当事人擅自将争议的标的物或自己的财产转移,隐匿、毁损、出卖、挥霍等逃避履行义务的恶意行为。所谓“其他原因”是指非人为的客观原因。例如,标的物因受自然环境影响而变质、风化、腐烂或降低价值。
据记者了解,根据财产保全提起的时间不同分仲裁前财产保全和仲裁中财产保全两种。2013年新《民事诉论法》增加仲裁前财产保全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上述新规定,消除当事人对义务人转移财产导致裁决不能执行或难以履行的后顾之忧,公众在签订经济合同时可更加放心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纠纷。
此外,工作人员提醒广大市民,如果要办理财产保全,也要遵循一定程序。申请仲裁中财产保全的主体是仲裁申请人或反请求的提出人;申请仲裁前财产保全的主体是申请仲裁前财产保全的利害关系人,这里的利害关系人的身份审查标准应当同立案的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应提交仲裁财产保全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当详细注明案件事实及理由、仲裁请求、申请保全的财产数额或标的。其中,申请保全的财产价值不得高于仲裁请求(反请求)或欲提起的仲裁请求的标的额;仲裁中财产保全还应提交仲裁中请书或仲裁反请求申请书。最后,财产保全申请人依据仲裁法的规定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后,再由仲裁委员会出具保全函提交人民法院。
【最泰安全媒体记者 董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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