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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把手教你写《私教合同范本》,(精选5篇)

更新日期:2025-07-08 03:49

手把手教你写《私教合同范本》,(精选5篇)"/

写作核心提示:

作文:《私教合同范本撰写注意事项》
在撰写私教合同范本时,以下事项应当特别注意,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以及双方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一、合同主体明确
1. 明确合同双方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确保双方真实可查。
2. 明确私教机构或个人私教的身份,如机构名称、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等。
二、合同内容详实
1. 明确私教课程的具体内容,包括课程名称、课时、教学目标、教学方法等。
2. 明确私教服务的具体时间、地点,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 明确收费标准和支付方式,包括课时费、材料费、保险费等。
4. 明确私教课程的开始和结束时间,以及合同期限。
5. 明确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三、合同条款合法
1. 合同条款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2. 合同条款应明确、具体,避免产生歧义。
3. 合同条款应公平合理,保障双方权益。
四、合同格式规范
1. 合同格式应规范,包括标题、正文、落款等部分。
2. 合同文本应使用正式的书面语言,避免口语化表达。
3. 合同文本应清晰易读,便于双方理解和执行。
五、合同签订

健身会所的私教培训协议非预付式消费,过期请求退卡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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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认定事实

2023 年 8 月,魏某某与某甲体育公司签订了《私教协议书》,约定:“经办会所:武汉某某新城店;会籍有效期至 2023 年 11 月 19 日;课程名称:体适能课程;购买课时:16; 实付金额:4320 元;合同有效期:2023 年 8 月 20 日至 2023 年 11 月 19 日。 1. 会员签署本协议约定条款且支付私人教练费用后,有权于私人教练课程使用期间,使用该会所提供之私人教练课程,所有课程均需在私人教练课程使用期间内使用完毕,逾期视同自动放弃此权利,并不得任意要求延长有效期限,但若为特殊情况并提出有效之证明者,且经过本公司同意将不在此限。 4. 会员不得单方面终止私教课程协议,如同时满足第 (1)(2) 项解除条件或满足第 (3) 项解除条件除外:(1) 扣除已消费节数课程费;(2) 扣除已缴纳课程费总额的 60%(其课程费用总额的 40% 为运营成本、课理费用总额的 20% 为违约金)。 (3) 如因本公司经营不善,长时间不能营业 (装修除外),导致会员无法上课,本公司将安排会员就近健身场所继续上课,并承诺给会员在剩余私教课程基础上增加 30% 私教课程,如未给会员妥善安排,导致会员无法上课,则退还剩余课程费用,并额外补偿 60% 费用。 6. 本会所提供的私人教练课程或健身项目,因设备缺失不能弥补或其他客观原因,导致该课程或项目无法继续开设的,在扣除已消费的课程费用后,退还剩余费用。 8. 所有私人教练服务课程须在会籍届期满前完成,否则过期无效,任何口头承诺无效”。 魏某某与某甲体育公司签订了《私教培训课程确认书》,同日,魏某某向某甲体育公司支付了费用 4320 元。

根据魏某某提交的照片,2024 年 8 月 26 日,某某健身武汉某某新城店已搬离。

另查明,某乙体育公司 100% 控股某甲体育公司。

庭审中,魏某某陈述,魏某某与某甲体育公司签订了 999 元的会员合同以及私教课的合同,会员合同有效期为 2023 年 8 月 20 日至 2023 年 11 月 19 日,双方在微信中承诺有效期 4 个月,私教课上完为止不限时间,魏某某在 2024 年 4 月向私教确认还剩 6 节课未上,后遂提出退费要求。

一审诉讼请求

魏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经变更后):1. 判令某甲体育公司退还魏某某培训费 1620 元及会员费 999 元,共计 2619 元;2. 判令某乙体育公司对某甲体育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 判令本案诉讼费由某甲体育公司、某乙体育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

魏某某与某甲体育公司签订的《私教协议书》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 《私教协议书》中载明的会籍有效期为 2023 年 11 月 19 日。 魏某某与某甲体育公司签订的《私教协议书》约定提供体适能课程 16 节,课程有效期为 2023 年 8 月 20 日至 2023 年 11 月 19 日并于提供服务前收取了全部课程费,双方形成的是消费者预先支付全部费用、经营者分次提供服务的预付费式消费合同模式。 《私教培训课程确认书》中关于课时数、单次课程时长、金额、课程有效期的内容约定均系根据合同实际情况手工填写,并非预先设立并可重复使用的格式条款,应当认定为经双方协商并认可的合同内容。 在合同约定的课程服务期间内,某甲体育公司仍处于正常经营的状态,魏某某提出某甲体育公司工作人员承诺私教课上完为止,但未提交相关的证据予以证明,魏某某的私教课有效期为 2023 年 11 月 19 日,某甲体育公司闭店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10 日,至某甲体育公司闭店近 5 个月时间内,结合魏某某在课程有效期内的上课频率,魏某某完全能够合理安排自己的时间上完剩余课程。 魏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能合理安排时间上课,造成己方损失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因此,一审法院对魏某某退还课程费及会员费的诉请不予支持。 案涉《私教协议书》及会员费已经因有效期届满而消灭,魏某某与某甲体育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终止,故,一审法院对魏某某退还课程费的诉请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

一审判决:驳回魏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魏某某上诉请求:1. 撤销一审民事判决,改判支持魏某某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2. 本案上诉费用、一审诉讼费用由某甲体育公司、某乙体育公司承担。 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遗漏了部分案件事实和认定的部分事实错误。 1、一审遗漏查明某甲体育公司给魏某某进行体适能课程,是通过会员卡划课时方式记录剩余次数,魏某某实名的记名卡按照规定应当不得设置有效期。 某甲体育公司花山店已经闭店且不再继续经营,不能按约向魏某某提供剩余的私教练习课程服务,对于剩余的未消费课程预付服务费,应当予以退还。 某甲体育公司虽然提出课程有效期已经届满,案涉培训课程已过期,双方在《私教协议书》约定了培训课程的有效期,但是该约定并不符合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 (试行)》第十九条 “记名卡不得设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 3 年。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对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不记名卡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 ”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三款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 的规定。 2、一审法院未认定《私教协议书》部分条款为格式条款。 某甲体育公司与魏某某签订的《私教协议书》中部分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合同,应属于无效条款,对魏某某不发生法律效力。 就本案而言,某甲体育公司作为经营者对已经收费但尚未提供商品或服务部分的价款不予退还,将由此导致魏某某作为消费者一旦预付了全部费用,因为约定时间已至而不能获得等值的服务或者对经营者提供的服务不满意也无法放弃接受服务的不公平结果。 显然,提供格式条款的经营者并未遵循公平原则来确定其与消费者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明显逃避了经营者未提供完整服务应负的责任,排除了消费者的权利。 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1、一审法院认定了双方形成的是消费者预先支付全部费用、经营者分次提供服务的预付费式消费合同模式,但是一审法院并没有按照预付式消费合同纠纷处理本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 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 故本案中应当退还未消费的培训费。 虽然魏某某在合同有效期内未使用完毕培训课程,但是合同有效期届满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七条 “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 本案中,虽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但双方并未进行结算。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 该原则应当平等适用,魏某某的体适能课程经常约私教课约不上,某甲体育公司对魏某某购买的课程设置了合同期限,但是并未向魏某某告知或者协议中明确告知魏某某应保证合理的锻炼频率和实际的约课难度问题,某甲体育公司也并未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某甲体育公司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合同约定过期作废,不存在结算。 双方除了有正式合同外,还有手写的确认书对于课时有清楚记录。某乙体育公司辩称:同某甲体育公司意见一致。

二审认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针对魏某某的上诉主张,二审评判如下:

本案争议焦点为某甲体育公司是否应退还魏某某未消费课程费用及会员费。除上述《会员协议书》《会员入会确认书》外,2023 年 8 月,魏某某与某甲体育公司还签订了《私教协议书》,约定某甲体育公司提供体适能课程 16 节,合同有效期为 2023 年 8 月 20 日至 2023 年 11 月 19 日。 另,魏某某还手写了《私教课程确认书》,其中会员姓名为魏某某,购买课时为 16,课程总金额为 4320 元,会员课程开始日期为 2023 年 8 月 20 日,会员课程结束日期为 2023 年 11 月 19 日。 即,上述《会员协议书》《会员入会确认书》《私教协议书》《私教课程确认书》中关于课时数、金额、课程有效期、会员卡日期等约定内容并非预先设立并可重复使用的格式条款,而是经双方协商并认可的合同内容,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 魏某某的会员卡结束日期为 2023 年 11 月 19 日、体适能课程有效期至 2023 年 11 月 19 日,某甲体育公司闭店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10 日。魏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能合理安排时间上课,因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造成己方损失,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魏某某上诉主张案涉体适能课程系预付卡消费,根据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 (试行)》第十九条,记名卡不得设有效期。 对此,二审认为,本案中某甲体育公司提供的体适能课程培训,不属于《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 (试行)》第二条所规定的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的范围,本案不适用上述部门规章相关规定。综上,魏某某因自身原因未在合同约定的课程服务期内要求某甲体育公司提供案涉体适能课程培训服务、未在会员卡有效期内要求某甲体育公司提供会员服务,其请求返还未消费课程费用以及会员费的主张,于法无据,二审不予支持。

二审判决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签了私教合同却不想上了,能退款吗?

鲁法案例【2023】301

“走!健身去”,已成为当今年轻人的热门项目。工作之余,在各种器械项目上挥汗如雨,既能舒缓压力,更能强健体魄。为了提供更好健身体验,健身服务场所适时推出私教定制课程,满足健身群体个性化需求,受到许多健身达人追捧。但签了健身机构的私教合同,却遭遇退课难,该如何解决?


基本案情

2018年5月9日,傅某与某健身公司签署《会籍申请表》,约定办理个人一年会员卡,入会金额1200元,傅某当场缴纳1200元会籍费用并签订了四份《私人教练课程服务交易合同》,购买体能课(塑形课)、康复课、搏击课、体适能课等私教课程。
上了部分私教课程后,傅某主张公司私教更换频繁,不愿意继续履行合同,遂要求健身公司退还剩余私教课程费。双方对剩余课时没有异议,但对退费所依据的标准产生纠纷,傅某起诉到法院。
法院审理

傅某为健身需要在健身公司处购买了私人教练课程,双方之间形成健身服务合同关系。基于私人教练服务具有的定制性、专属性特征,健身公司频繁更换私人教练,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原告的健身效果,也将会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而且,健身服务合同区别于其他合同类型,傅某在健身公司提供的场所内健身具有一定人身性,健身公司不应强制原告履行该合同。因此本案傅某购买服务后在没有消费的情况下要求解除服务合同,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合同中约定的“自付款日起课程费用不予退款”“甲方具有为乙方更换教练的权利”等内容,健身公司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针对相关格式条款已采取合理方式提示傅某注意并加以说明,故合同条款无效。


关于健身公司应退还课程费用的数额,鉴于健身公司在案涉合同履行过程中并无其他明显违约行为,法院综合考虑合同价款、服务期限、被告提供健身服务的成本、傅某数次要求暂停课程、未反对更换教练等因素,并依据公平原则及诚实信用原则,酌定被告应退还的课程费用比例以60%为宜。遂判令解除双方健身合同,健身公司退还傅某健身私教课程费用10867元。


法官说法



李向欣 银雀山法庭副庭长、一级法官


健身服务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服务合同,其履行较为注重消费者个人的体验和效果,强调双方间的信任基础,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不适用强制履行。消费者以预付费式消费模式购买经营者健身、美容、教育等服务时,有权在经营者不存在违约行为的情况单方解除合同,因此,依照诚实信用原则,应当允许作为消费者的傅某作出是否继续接受健身公司服务的选择。


双方签订的《私人教练课程服务交易合同》系格式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该条款无效”。因此,合同中约定的“自付款日起课程费用不予退款”“甲方具有为乙方更换教练的权利”等内容无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六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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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临沂兰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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