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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招搞定《雇佣合同解除》写作。(精选5篇)

更新日期:2025-07-09 08:49

3招搞定《雇佣合同解除》写作。(精选5篇)"/

写作核心提示:

标题:雇佣合同解除:注意事项与法律要点
正文: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雇佣关系的解除是企业管理与员工权益保障中常见的问题。正确处理雇佣合同的解除,不仅关系到企业的稳定运行,也关系到员工的合法权益。以下是在处理雇佣合同解除时应注意的几个事项:
一、合法合规性
1.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操作,确保解除合同的行为合法合规。
2. 不得违反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强迫或欺骗员工解除合同。
二、程序正当性
1. 解除合同前,应与员工进行充分沟通,了解其诉求,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2. 解除合同需经过法定程序,如提前通知、支付经济补偿等。
三、经济补偿
1. 按照法律规定,给予员工相应的经济补偿,包括但不限于工资、奖金、津贴等。
2. 对于解除合同给员工造成的损失,企业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保密协议
1. 在解除合同前,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
2. 协议中应明确保密内容、保密期限、违约责任等。
五、档案管理
1. 解除合同后,及时整理员工的档案,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合同、工资条、社会保险等。
2. 依法将员工档案归档,确保员工个人信息安全。
六、后续关怀
1. 关注解除合同后员工的就业和生活

劳动合同:怎么解除和宿迁兆盈的劳务合同

由于《劳动合同法》有“劳务派遣”一词,不少用人单位以劳务合同规避社会责任,如:网约出租车司机与平台的合同等;有人据此设问:“怎么解除和宿迁兆盈的劳务合同?”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无须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但国家与社会应采取措施,遏制资本利用合同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

今日法律问答:劳动合同

随着科技发展,新的生产关系不断涌现,如:出租车经营者利用数据和算法不仅可提供精确、贴心的服务,还可节省经营成本,由此形成了网约出租车司机与平台的关系;在西方发达国家,网约出租车司机与平台关系早已存在,他们的关系也有定论,如:英国“最高法”裁定“优步”网络出租车平台与驾驶人是雇佣关系。

有人或许追问,劳动关系在英国为何是雇佣关系?对普通人而言,有一个重要的法律知识点需要理解,如:多数人可能认为英、美等发达国家有“民法典”“刑法”,甚至“劳动法”;事实上多数“英美法系”国家根本没有成文的“基本法”,或者“社会法”,而判例是英美等发达国家的立法形式。

了解英美法系国家,或者地区的立法与司法实践后,多数普通人便知悉同案不同判的原因,如:在我国,儿童构成故意杀人罪不可想象。但在多数英美法系国家,儿童成立故意杀人罪是正常现象,如:有先例裁判儿童成立故意杀人罪,认定无罪则需用更高的先例类推得出结论;相反,倘若没有先例,则需要法官“立法”。

在多数情形下,英国没有“劳动合法法”,多数普通人便能理解“优步”网约出租车司机们获得雇佣关系裁决感到“激动和欣慰”的心情,如:他们可以凭借此项巨大成就,或者先例与巨头抗衡。有人或许追问,判例法的国家为何裁决成立雇佣关系?如:依合同约定自由规则,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条款。

在当代国际社会,对部门法的划分已出现了“新的”标准,如:公法、私法与社会法等。一般而言,社会法的立法目的之一,保护公共利益;鉴于此原因,即便在英国,合同自由规则也受到约束,如:英国法官裁定“优步”网络出租车平台与驾驶人是雇佣关系。有人或许进一步追问,我国网约车平台为何轻易规避了社会责任?

在我国,社会法的理念还没有普遍形成,如:司法考试对部门法的划分,社会法仅包括《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较少的法律;狭义理解社会法,网约车平台可利用承揽合同等法律关系规避法律责任:

例如:《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了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的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还规定了定作人的侵权责任;网约车平台可以利用前述规定加以抗辩,平台经营人可以不出资购买网约车,由司机个人,或者第三人购车签订承揽合同,从而规避法律责任。

有人或许进一步追问,体系理解《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网约车平台与司机究竟是何种法律关系?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将用人单位侵权责任置于个人劳务和承揽侵权责任之前;多数人据此可以得出结论,在有用人单位的情形下,个人劳务关系,或者承揽关系应“让步于”劳动关系:

前者如:家庭保姆尽管是个人劳务关系,但通过劳务派遣的方式便形成劳动关系;后者如:建筑行业的个人劳务关系,倘若“包工头”等用工人员不具有相应的主体资格,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法律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从上述角度分析,我国目前的不少经济法为社会法,部分行政法也是社会法,前者如:《反垄断法》,后者如:《行政处罚法》;但因部门法的划分可能涉及多重利益,目前社会法“门类”下的法律较少。鉴于前述原因,《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后半句规定: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有人或许进一步追问,《劳动合同法》为何要规定劳务派遣?本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作了说明: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有人或许追问,建筑,或者基础工程建设企业使用的建筑工人是否属于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答案应当是否定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建筑单位应当与一般建筑工人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但由于多数建筑单位“资本化”,如:国有建筑单位也对外发行了股份。目前多数建筑单位将普通建筑工人视为“农民工”,普通的建筑工人即使是城镇户口也不例外。

针对上述情形,国家于2018年7月决定,从2019年1月1日起,各种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但由于多方面原因,如:统一征收可能减少“分红”等,目前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费用可能还没有“落地”。

针对上述情形,国家又颁布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并于2025年5月1日实施;根据本法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设立劳务派遣企业,或者公司。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能否顺利设立为特别法人还需要观察,如:本轮家庭承包责任制还没有结束,不少人“急于”发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农业用地。

针对上述情形,多数人可以得结论,政策,或者法律不在于多,关键在于有一项政策,或者法律能够“生根落地”。例如:尽管英国没有成文的“劳动法”,或者“劳动合同法”;但有诸如每日八小时工作制,或者雇佣关系的判例,多数普通人的社会权益得到保障。

从另一个角度观察我国的行政和司法实践,《劳动法》没有被普遍地遵守,如:加班加点是常见的现象;《劳动合同法》也没有认真地执行过,如:多数进城务工的农民应适用本法,但被其他群体视为农民工。

比较上述现象,多数人可以得出结论,即使是成文法国家,再好的法律,或者政策不能执行,或者贯彻,多数普通人的社会权益仍得不到保障。有人或许追问,如何从法律角度评价我国的网约出租车经营者与驾驶员的关系?

多数人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不能分析出网约出租车经营者与驾驶员是劳动关系,如: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的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与其他合同并没有实质区别。

鉴于上述规定的模糊性,不少学者认为,劳动关系的特征在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有管理与被管理,或者指挥与被指挥关系;根据学者归纳的劳动关系特征,多数人能得出结论,网约出租车经营者与驾驶员是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确认

然而,学者的理论毕竟不是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可利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规避《劳动合同法》的适用,如:根据《民法典》“典型合同”编的规定,与劳动者订立承揽合同;目前,多数网约出租车经营者与驾驶人可能就是承揽关系,如:货拉拉出租车驾驶人与平台之间的关系。

鉴于劳动者并不是一律处于弱势地位,如:不少股东既是投资人,也是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后,《劳动法》《劳动合法法》不便明文界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具体关系。有人或许追问,劳动关系究竟如何判断?

在作者看来,《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的“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的排序可以确定劳动关系,如: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用人单位”的侵权责任排序在前。多数人据此可以得出结论,劳动者没有其他用人单位与具体单位形成劳务关系便是劳动关系。

通过其他关系,或者特征确定劳动关系,行政、司法实践确实存在“说不清,道不明”的情形,如:大股东作为劳动者可以指挥用人单位其他工作人员;再如,用人单位也可以通过承揽关系规避社会责任。确定劳动关系确认的法律后,有人或许追问,劳动者又如何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呢?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在任何情形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鉴于多数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处于事实上的不平等地位,《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单方解除合同作了如下区别对待:

第一,《劳动合同法》除规定解除条件和程序外,如: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需征求工会意见,还规定了禁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具体条件,即: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一是,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是,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公)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是,患病或者非因工(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是,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是,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第二,劳动者在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时,劳动者享有单方解除权,无须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也无须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即: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一是,预告解除。例如: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再如: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是,用人单位有违法、违约情形,劳动者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例如: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

三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例如: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等,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就“怎么解除和宿迁兆盈的劳务合同”话题需要说明的是,作者在《今日法律问答》栏目下的任何解答不针对任何具体单位;宿迁兆盈用人单位倘若真实存在也不必在意,如:倘若用人单位从事劳务派遣,劳动者与宿迁兆盈仍是劳动关系,符合上述条件仍可解除合同。

劳动者单方解除合同法定情形

欢迎大家持续关注《今日法律问答》。上述结论如有不当,敬请各方谅解,或者公开批评、指正。

承揽or雇佣,到底如何区分?

鲁法案例【2024】716

(图源网络 侵删)

案情简介

2023年2月17日下午,李某一在东营某码头为某运输公司进行船舶割摆作业时溺水身亡。
2月21日,李某一近亲属李某二与运输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运输公司以妥善解决纠纷为目的,预付赔偿金200000元。双方协定李某一死亡事宜通过法律诉讼途径解决,非涉案所需互不干扰,最终赔偿数额以法院判决结果为准,综合协议中运输公司预付的200000元赔偿金进行多退少补。签订上述协议后,运输公司按协议约定向李某二指定账户转账200000元。
原告李某二诉称,李某一同运输公司属于雇佣关系,要求运输公司赔偿各项损失1209099.50元,减去其已支付的200000元,尚应赔偿1009099.50元。
被告运输公司辩称,一、公司与李某一之间至多为承揽关系,并非雇佣关系。原告在起诉状中主张被告雇佣李某一为船舶割摆,法律关系认识错误;二、被告对于李某一溺水死亡的结果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在李某一溺水死亡后,被告积极支付了200000元的预付赔偿款,安抚家属情绪,避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但不代表被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该案在审理期间,青岛海事法院调取了东营市公安局海岸警察支队海港海岸派出所于2023年2月18日对案外人王某某、黄某某、刘某某等三人所做的询问笔录。
王某某在询问笔录中称:2023年2月17日上午9时许,李某一给王某某打电话说有个铁船需要清理船底。王某某和李某一一起上了快艇,负责给李某一水下录像。船上负责人问李某一清理船底需要多少钱,李某一直接跟船老板联系,商定先把两个螺旋桨进行清理,费用是2000元。王某某称2000元太少,李某一就说自己干。关于李某一和谁之间有劳务关系,王某某称“我们之间没有任何老板,都是一起干活”。
黄某某在询问笔录中称:2023年2月17日早上9时许,其和王某某一起吃早饭时,李某一给王某某打电话说有活干。黄某某以为和前天一样去捞废铁,李某一说去清理船底。李某一给船老板打电话谈价格后,王某某说价格太低不干。李某一说你们不干我干,王某某怕和李某一过意不去,就开始和李某一一起搞了起来。关于谁联系李某一去干活的,黄某某称“光知道是船老板联系去的,至于是谁我不清楚”。
刘某某在询问笔录中称:2023年2月17日上午10时许,其与王某某、黄某某三人一起来到万达海缆码头打算出海打捞废铁,李某一说有船需要清理船底,王某某就拿着摄像机进行水下摄像,李某一去找船主开始商量价格事宜后,电话里对其说“王某某不干,那我自己干”。


法院审理

原告称李某一平时在码头上摸螺,系事发当日临时受被告雇佣给被告提供割摆作业,被告则否认双方存在雇佣关系。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李某一与被告之间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的情况下,不能认定李某一系持续性为被告提供劳务。
根据被告的陈述及法院调取的询问笔录,可以证明案涉割摆作业的劳动报酬为2000元,系一次性结算报酬。
根据询问笔录可以认定案涉割摆作业的劳动工具及设备并非被告提供。承揽合同是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本案中,李某一与他人自带设备对被告要求的割摆工作进行作业,并以交付工作成果为目的,双方所在意的是“清理螺旋桨”这一工作的结果,劳动报酬亦是应在完成后一次性支付,故本案符合承揽关系的要件特征。
本案中,原告称李某一平时在码头摸螺,黄某某在询问笔录中陈述“我以为要和前天一样去捞废铁”,由此可以看出李某一并非专门从事割摆作业的专业人员,故在被告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选任时已尽到审查和注意义务的情况下,法院认定其在选任承揽人时存在过失,应就李某一死亡所造成的损失承担与其过错相对应的过错责任。对于该责任比例,法院认定为30%。关于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法院认定1187099.50元,由被告承担30%计356129.85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200000元,被告尚应赔偿原告156129.85元。


法官说法

本案从死者非持续性为被告提供劳务、一次性结算报酬、案涉割摆作业工具并非被告提供等方面进行分析,认定死者与被告所在意的是“清理螺旋桨”这一工作结果,符合承揽关系的要件特征。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由此可见,在承揽关系中,定作人原则上不承担侵权责任,只有存在定作、指示、选任过失时,才承担与过失相适应的责任。虽然我国于2016年1月22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取消了潜水人员从业资格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但因割摆作业具有高度危险性,承揽人和定作人均应提高对安全的注意义务。被告作为定作人,应对承揽人从业的能力水平、设施配备等方面尽到审查和注意义务。
被告作为定作人,未对承揽人的从业能力水平、设施配备等方面尽到审查和注意义务,故认定其在选任承揽人时存在过失,应就原告近亲属死亡所造成的损失承担与其过错相对应的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由此可见,在承揽关系中,定作人原则上不承担侵权责任,只有存在定作、指示、选任过失时,才承担与过失相适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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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员:王小玫
来源:东营法庭、青岛海事法院海课堂
编辑:石慧










被执行人借用案外人账户收款,法院能冻结收款账户吗?

加盖印有“不得用于合同签署”字样的项目部章,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两高”发布《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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