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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写《财产保全的异议申请书》才能拿满分?(精选5篇)

更新日期:2025-06-05 20:58

怎么写《财产保全的异议申请书》才能拿满分?(精选5篇)"/

写作核心提示:

撰写财产保全的异议申请书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 "合法合规": - 确保申请书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 "格式规范": - 遵循法律文书的格式要求,包括标题、称呼、正文、落款等部分。
3. "明确异议理由": - 详细列出提出异议的具体理由,包括但不限于: - 保全措施不符合法律规定。 - 保全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事实。 - 保全措施可能对申请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 保全措施已经达到目的,无需继续执行。
4. "事实依据": - 提供充分的事实依据来支持你的异议,如相关证据、合同、协议、交易记录等。
5. "法律依据": - 引用相关的法律条文,说明为何保全措施不符合法律规定或不符合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6. "措辞严谨": - 使用准确、严谨的语言,避免使用模糊不清或情绪化的措辞。
7. "申请主体资格": - 确保申请人是与保全措施直接相关的当事人,如债务人、担保人、第三人等。
8. "时效性": - 注意异议申请的时效性,通常在保全措施实施后的一定期限内提出。
9. "保密性": - 如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注意保护相关信息的保密性

财产保全复议申请书怎么写

财产保全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名称)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姓名工作单位

被申请人:(名称)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收到贵院(年份)χχχ经初字第χχ号《民事裁定书》。对该裁定书冻结申请人银行存款χχ万元的裁定不服,依法申请复议,事实和理由如下:

根据以上事实,申请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对(年份)χχχ经初字第χχ号《民事裁定书》进行复议,作出变更裁定解除已被提走的χχ万元货物存款的冻结,并要求被申请人承担由于申请错误造成申请人的经济损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盖章)

XXXX年X月XX日

二、财产保全的方式有哪些?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财产保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1、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将需要保全的财物清点后,加贴封条、就地封存,以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处分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扣押,是指人民法院将需要保全的财物移置到一定的场所予以扣留,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处分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中采取查封、扣押财产措施时,应当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当事人可以负责保管被扣押物,但是不得使用。

2、冻结,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有关金融单位,不准被申请人提取或者转移其存款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依法冻结的款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动用。财产已经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法律准许的其他方法包括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等方式。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是指人民法院责令保证人出具书面保证书或者责令被申请人提供银行担保、实物担保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对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和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采取保全措施时,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由人民法院保存价款;必要时,由人民法院予以变卖,保存价款。

综上所述,在财产纠纷案件中,被告对法院裁决的财产保全不服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发起复议,这是有效救济手段。在复议申请书中写清楚申请财产保全复议的理由,用法律条款支持观点。如果经过复议,被告还存在异议的,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案外人对保全裁定不服所应当适用审查程序辨析

案情

2020年10月15日,莒南法院立案受理李某诉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并于同日作出民事保全裁定,裁定查封王某享有所有权的、登记于赵某名下的楼房一套。11月3日,赵某对上述民事保全裁定不服,以其系查封楼房所有权人为由,向法院提交保全复议申请书,请求解除对案涉楼房的查封。据查,李某诉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正在审理中,尚未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分歧

本案在审查过程中,就本案所应当适用的审查程序产生争议。

第一种观点认为,民诉法第108条及民诉法司法解释第172条规定,申请保全人、被保全人及利害关系人对保全裁定不服的均可以申请复议。赵某虽然不是申请保全人、被保全人,但可将其认定为利害关系人而适用保全复议程序对本案进行审查。

第二种观点认为,本案所涉诉讼案件尚未进入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7条规定,案外人对保全裁定不服,基于实体权利对被保全财产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即对案外人执行异议程序所作规定)审查处理并作出裁定。因此,本案虽可适用案外人执行异议程序相关规定(包括告知保全复议当事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救济途径),但仍应直接以保全复议程序审查处理。

第三种观点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7条中关于“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审查处理并作出裁定”的规定,已明确本案既应适用案外人执行异议程序相关规定,亦应另行适用案外人执行异议程序进行审查。

评析

笔者赞同以上第三种观点,本案应将赵某所提复议请求认定为案外人执行异议而适用案外人执行异议程序进行审查。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在第25条—27条规定中,区分申请保全人、被保全人对保全裁定不服,申请保全人、被保全人、利害关系人对保全裁定实施过程中的执行行为不服,案外人对保全裁定、保全裁定实施过程中的执行行为不服等不同情形分别作了规定。本案中,赵某系基于其对案涉房屋享有所有权的实体权利而对保全财产提出异议,故本案宜根据该司法解释第27条规定将其认定为案外人而非单纯的利害关系人,而不应依据民诉法第108条及民诉法司法解释第172条规定适用保全复议程序。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用》一书第102页“二、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实施中的行为能否提出异议的问题”中,载明“人民法院的保全、先予执行裁定的实施属于执行程序之一种……理应纳入执行行为异议的范围,以利于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对保全和先予执行程序中的违法和不当的执行行为进行救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在其于2020年4月编印的《执行疑难法律问题解答(一)》第12项关于“当事人对执行保全裁定不服,进行复议还是提出异议”的解答中,明确“对实施保全过程中的执行行为不服的”,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规定,通过执行(行为)异议程序解决。依此类推,本案现虽未进入严格意义上的执行程序,但如案外人基于实体权利所提异议符合该司法解释第27条规定情形,其亦应通过(案外人)执行异议程序解决。

最后,最高人民法院在(2015)执复字第46号执行裁定书中的“本院认为”部分载明“案外人于保全程序或执行程序中基于实体权利提出排除执行异议,性质上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所规定之案外人异议,均由执行机构进行审查,适用法律与审查程序完全一致。”将案外人于保全程序中基于实体权利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定性为案外人执行异议,明确应当适用案外人执行异议程序予以审查。

法官释惑

在保全程序中,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5条—27条规定,区分不同异议主体(保全当事人和非保全当事人,保全当事人即为申请保全人、被保全人,非保全当事人则包括利害关系人和案外人)与异议事项(保全裁定、保全裁定实施过程中的执行行为)而适用不同审查程序。确定适用何种审查程序,可遵循以下操作步骤:

首先看异议主体是否系保全当事人,如果是保全当事人,则看其异议事项是保全裁定还是保全裁定实施过程中的执行行为。如果异议事项是保全裁定,则应适用保全复议程序,如果是保全裁定实施过程中的执行行为,则应适用执行行为异议程序。

如果异议主体不是保全当事人,则应对利害关系人和案外人进行识别。如异议主体对保全财产并无实体权利,其仅对保全裁定实施过程中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则应将其认定为利害关系人;如异议主体系基于实体权利而对保全裁定或保全裁定实施过程中的执行行为不服,则应认定为案外人。对于利害关系人所提异议事项,则适用执行行为异议程序;对于案外人所提异议事项,则适用案外人执行异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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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徐传伟 莒南法院

编辑:石 慧

审核:傅德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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