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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鱼塘的申请书如何写我教你。(精选5篇)

更新日期:2025-06-08 22:12

承包鱼塘的申请书如何写我教你。(精选5篇)"/

写作核心提示:

写一篇关于承包鱼塘的申请书,以下是一些需要注意的事项:
1. 格式规范: - 确保申请书格式规范,包括标题、称呼、正文、结尾、落款等部分。 - 标题应明确表达申请内容,如“关于承包鱼塘的申请书”。 - 称呼要使用尊敬的语气,如“尊敬的领导”。 - 正文部分应分段落,每段开头空两格。
2. 内容完整: - 详细介绍申请承包鱼塘的原因、目的和意义。 - 说明鱼塘的位置、面积、水质等情况。 - 阐述自己的养殖经验、技术水平和市场前景分析。 - 表达对鱼塘承包后的管理计划、经营策略和预期收益。
3. 逻辑清晰: - 按照一定的逻辑顺序组织内容,使文章条理清晰。 - 首先介绍申请背景,然后阐述自己的优势,最后提出具体的管理措施。
4. 语言简练: - 使用简洁明了的语言,避免冗长和啰嗦。 - 避免使用过于口语化的表达,保持正式的书面语风格。
5. 突出重点: - 突出申请人的优势,如养殖经验、技术水平和市场前景等。 - 强调承包鱼塘的积极意义,如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等。
6. 附件齐全:

企业家向检察院提交撤案申请书,牵扯出陈年旧案……

一位企业家,向检察院提交一份撤案申请书,牵扯出一桩陈年旧案……

多年前的一次配合调查

留下了涉罪记录

2021年9月,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某公司的总经理李某被推荐为贺州市钟山县政协委员。这对李某来说本是一件值得高兴的事情,在管理好企业的同时,也能发挥自身优势,更好地服务社会。但让李某不知所措的是,在政审过程中,按照程序需要公安机关出具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然而公安机关查询显示,李某涉嫌一起投放危险物质罪案件。

“收到这个结果的那一刻,我只觉五雷轰顶,怎么也想不明白,我一直遵纪守法,并未做过任何违法事情,怎么会涉嫌犯罪?”许久,李某回想起自己曾在多年前配合过公安机关调查,但当时并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也未受到过其他处罚。凭借模糊的印象,他依稀记得公安机关曾给他做过一份笔录。这么多年过去,他对此也没当回事,生活、工作还是照常。但因此事不仅无法当选政协委员,多年积累的声誉也受到影响,更可能因此错过许多生意机会。为弄清楚事情真相,2021年12月13日,李某来到贺州市平桂区检察院,向检察官反映了他的情况,并提交了撤销案件申请书。

接案后,承办检察官调取卷宗材料,并要求公安机关出具李某的违法犯罪记录。经查,李某确实存在一条“2015年,某村鱼塘被投放危险物质案”的犯罪前科记录。但查阅卷宗后发现,该案的嫌疑人另有其人,是时任李某公司的门卫侯某,而整个卷宗未将李某列为嫌疑人,李某仅作为证人出现。为什么公安机关还要将他列为嫌疑人?

两个农药瓶让他们成为嫌疑人

检察官到案发现场查看情况

为弄清案情真相,承办检察官带着疑惑,到该村寻访当年的当事人。

经调查,2015年4月,平桂区望高镇某村村民赖某等人发现,他们所承包的鱼塘出现大量鱼苗死亡现象,怀疑是距鱼塘三四公里外的李某公司排污或者其他行为所致,赖某等人多次到李某公司讨要说法。4月30日晚,李某公司门卫侯某受李某指示,到该鱼塘查看情况,其间被赖某等10余名村民发现并围住,恰好此时侯某手中持有两个除草剂瓶子,赖某等人便怀疑侯某是投毒的嫌疑人,遂报警,侯某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在案证据证实,立案告知、传唤、强制措施等均指向侯某,公安机关并未向李某制发立案决定告知书,也从未对他采取强制措施。那么,为何会有李某的犯罪记录?

承办检察官在侯某的供述里发现了线索,侯某被抓获后曾供述其系受李某指示使用被扣查的瓶子到鱼塘投毒。

公安机关是否因此将李某列为嫌疑人?承办检察官向公安机关制发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后,公安机关的答复肯定了检察官的猜测。

但事情并没有那么简单,因为侯某作出该供述后,从第二份笔录开始便否认了该说法,随后多份笔录均保持了一致的供述:因为鱼塘已经出现死鱼,李某指示他到鱼塘查看情况,所查获的两个瓶子是他刚从地上捡起来的空瓶子,并未向鱼塘投放任何物质,鱼塘的鱼死亡与他没有关系。

正是侯某前后不一致的指认,让公安机关陷入了两难,已经将李某列入了嫌疑人名单,但因为证据不足无法继续侦查。这也正是公安机关认为李某涉嫌犯罪但却未被立案的原因。

鱼苗死亡原因

改变了“投毒案”走向

承办检察官又走访了原立案侦查的派出所、讯问了侯某、询问了李某,结合走访鱼塘周边村民掌握的情况,梳理出该案关键点:一是侯某是否存在向鱼塘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二是李某公司排污是否导致鱼塘死鱼,是否构成刑事犯罪?作为总经理的李某是否需要负刑事责任?

真相需要证据来支持,此案中所有关键点都指向检验报告。公安机关侦查的过程中已经对侯某手中的两个瓶子、鱼塘水分进行了取样送检,并已形成检验报告。报告表明,从侯某处扣押的两个瓶子其中一个并不存在任何危险物质,另一个瓶子检测出乙草胺成分(除草剂),但鱼塘水样均未检测出任何危险物质。这表明,侯某当时不存在使用瓶子向鱼塘投毒的行为。

那么,鱼塘大量鱼苗死亡的原因到底是什么?通过对在案证据的梳理,检察官发现,有充分的证据证实,在鱼塘死鱼现象发生前,突如其来的暴雨导致李某公司废水沉淀循环池中的废水外溢,流向鱼塘导致鱼塘出现死鱼。但这一过程是否存在犯罪事实呢?检察人员认为,鱼塘死鱼是因为突下暴雨这个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而非人为因素导致,这属于双方之间的民事侵权纠纷,不构成犯罪,作为公司总经理的李某对此亦无需负刑事责任。而且事发后,在当地政府的协调下,李某公司向鱼塘承包人支付了21万余元的赔偿款,双方之间的民事纠纷已了结。

鉴于上述查明的事实,2021年12月30日,承办检察官向公安机关制发通知撤销案件书,要求公安机关撤销本案。次日,公安机关根据撤案通知书对全案进行了撤案,并消除了李某、侯某的涉案记录。

转自检察日报

文字:梁 军 潘 宇

来源: 检察日报正义网

新圩村鱼塘补偿款争议

新圩村鱼塘补偿款争议

本社记者 余 俊

因为征用赔偿问题,连云港海州区新圩村鱼塘承包者刘宝通成为部分村民质疑的焦点。尤其是其原新圩村村主任、现村会计的身份,更成为最大的诟病。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浦南镇新圩村地处新浦城区北部,紧邻蔷薇河和东站引河,常住人口约1500人。该村没有工业,生态环境好,属于正在开发的“滨河新区”范围内,村庄土地面临着流转或被征用。

11月4日上午,民主与法制社记者到达新圩村,一条施工的宽阔公路穿过了新圩村毛口鱼塘,将原占地110多亩的水面分成了两块狭小的水塘。因为这个缘故,新圩村毛口鱼塘所有的占地和附属设施已经被完全征用或是被赔偿。

问题也出在这里。

毛口鱼塘承包人是原新圩村村主任刘宝通,现在是新圩村会计。在2007年至2013年,他连续两届任新圩村主任,在2014年村委会民意表决的1300多张投票中仅得200余票,落选村主任。但没过多久,他成为新圩村会计。

在毛口鱼塘被征用后,刘宝通成为此次土地征收的最大受益者。

其在担任村主任期间承包下了新圩村毛口鱼塘。有村民说,早期估算面积是70余亩,在他手里不断扩充鱼塘面积,达到百余亩。

毛口鱼塘承包合同的甲方是新圩村委会,乙方是原村主任刘宝通。“承包价格是每亩不足150元,已承包有10年之久,其中免收了一年的承包费,而且鱼塘6年来的水电费一直由村里垫付。”一位王姓村民认为刘宝通侵占了集体利益。

签字时间早于申请时间

2005年9月21日,刘宝通从前鱼塘承包者刘永年手中接过鱼塘承包权,承包期到2013年3月1日。

但就在2010年8月11日,刘宝通提出续包。

刘宝通的续包申请中说,“本人承包新圩村毛口庄南鱼塘,2010年8月9日不知何原因,塘内成品鱼出现大面积死亡,死亡约8万多斤,经济损失40余万元,造成多年来积累的血汗钱血本无归。”

申请中还提到对毛口鱼塘的改造:现在鱼塘四周围堰破损严重,鱼塘年久老化,塘底淤泥太深,已无法安全养鱼,急需投资进行改造,重新修筑围堰并用水泥板护坡,塘底进行清淤,需投入资金20余万元,因鱼塘承包将到期,本人无法再进行投资,为此特向村支两委申请能将鱼塘承包期延长10年,本人再多方筹资,将鱼塘进行彻底改造。

2010年9月21日续签的正式承包合同,承包期为2013年3月1日至2023年3月1日。条款中明确,在承包期内,如果国家或集体征用土地,造成合同终止,土地赔偿归集体所有。

因为原有承包合同即将到期,时为新圩村主任的刘宝通要求继续承包鱼塘,但是必要的程序是召开村委会讨论表决。

根据刘宝通自述,申请之后,新圩村全体村组部分党员、老干部及村民代表到鱼塘现场勘察,在现场讨论并一致提议合同到期后,再续包10年,并给出一年时间(不收取承包金)让其对鱼塘进行围堰加固、彻底清淤等改造,以便能更好、更安全地发展养鱼事业。

申请文末表示,在经村里研究,征求全体村干部、党员及村民代表意见,同意将毛口庄鱼塘按原合同续包给刘宝通。

申请书第二页有19人的签名字迹,占到村委会委员比例的三分之二。

但是按照规定,民意表决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具有表决权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户的具有表决权的户代表参加方可进行。

这个环节却被忽略了。

从记者掌握的材料看,刘宝通所说的“死鱼事件”是发生在2010年8月9日,村委会成员签字时间是8月10日,但写申请的时间却是在8月11日,不但3天时间就签订了续包合同,且签字同意申请时间竟然早于申请时间。

多笔款项支出明细模糊

王晓排是最早承包鱼塘的村民,当时他与村集体签订了承包合同,承包费一年3000元。他也是同意刘宝通继续承包鱼塘的第一位签字村民。

今年11月6日,王晓排却告知记者,他不知道这份申请,字迹也不是他的,他根本就没有签字。他写给记者的签名对比申请书上的签字,确实有很大不同。

随着记者深入采访发现,不仅是王晓排不知情,还有其他多位村民也证实:刘宝通的这份申请根本就没有通过村委会表决,有的是村民不知情时签下的,有的则如王晓排一样,完全不知道。

类似情况还发生在其他款项的支出上。

比如,因新圩村地处连云港市饮用水源取水口上游只有300米左右,区环保局拨付上述资金对其村庄环境进行综合整治,以改善饮用水源的水质。

作为“局帮村”(当地一个扶贫活动)的海州区环保局曾经和新圩村结过对子,2011年度新圩村收到过环保局两笔款项,分别为10万元和5万元,第一次拨付的10万元用于整治通往饮用水源地渠道及村庄,第二次拨付的5万元用于一个小湿地的建设,两次都是因为改善饮用水源地水质。

海州区环保局张局长就此出具了一份说明,证明环保局与新圩村是“局帮村”的关系,几乎每年都会有专项资金拨付给新圩村,双方不存在欠款。但是这笔钱是作为专项资金发展村项目建设,不能分给村民。但是新圩村是否做到了,这位张局长也不清楚。

赔偿给了村会计,没给村集体

作为村会计,刘宝通在新圩村、经管站和滨河新城指挥部三地都有办公点,另外他还掌管着新圩村的账目收支、审核等权力,同时他是毛口鱼塘的承包者。

这也是村民举报的核心内容之一。

作为一个正在开发的区域,新圩村的利益冲突并非独有。比如2008年,山东省烟台市经济开发区曾讨论出一套《关于农村会计人员选拔、任用、管理的意见》,通过考选的方式限制村会计的准入。但是新圩村则恰恰放松了准入标准,导致村干部个人和集体利益的交错。

一位匿名的新圩村委会成员说,办理续包鱼塘的手续时,刘宝通附上的两页申请以及鱼塘损失都有违事实,包括村民代表会议签字同意其承包申请;有部分人士冒名签字领款。

11月5日临近中午,民主与法制社记者在浦南镇经管站见到刘宝通时,他以没有时间为由拒绝了采访请求。采访被拒后,记者找到了浦南镇经管站站长询问新圩村鱼塘的账目细节,得到的是:不太清楚。

“鱼塘征用赔偿金额达到了152万左右。”一位村民曾就此询问过浦南乡政府一位姓吕的驻村干部获知了这个数字,但是具体的明细不清楚。

在记者要求下,浦南乡经管站长把刚刚离开的刘宝通叫回来说明情况。浦南镇经管站是负责本镇区域内的农村财务、承包合同、土地流转、财务审核审计等项管理工作。按理说,这笔钱应该经经管站审计,但事实却由镇财政所直接给了刘宝通。

针对上述数字,刘宝通没有亲口证实,也未说明这笔赔偿的内容。刘宝通向记者承认,滨河新城指挥部支付给刘宝通的赔偿是通过浦南镇财政所直接打给他本人的,而不是村集体。

11月6日,浦南镇党委副书记卞德喜证实此数字大致没有出入,这笔钱从财政所直接支付给了刘宝通,而未经过镇经管站,内容是固定资产赔付。

另外有一项出入的地方是,根据他提供的一份固定资产统计说明,鱼塘中提到的150亩面积,并不是专业测量出来的,而是目测所得。卞德喜说,滨河新城征地的要求是用多少赔多少,但是海州区政府经过一番考虑后,将鱼塘、车站、车亭、配套房舍全部征用了。

但根据卞德喜提供的面积和村民自测的面积,相差几乎一倍有余,已非鱼塘承包合同所规定范围。

经管站并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按照经管站站长说,在鱼塘项目承包之前,经管站就可以参与其中。

虽然根据《招投标法》的规定,涉及村集体的项目并不需要经过招投标程序。但是浦南镇的不同在于,它有一套村项目招投标的程序。

浦南镇经管站站长介绍,这套村级招投标平台受制于村民自治。所以,村级项目都可以由镇经管站管理,在经管站办公楼里走招标程序,确定中标人后才签订承包合同。在双方的允许下还可以参与到项目过程中。

比如在新圩村早期的鱼塘承包合同上,就有经管站作为第三方审核的章印,但是在刘宝通承包之后,这个审核方的章印就不再需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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