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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把手教你写《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协议书》,(精选5篇)

更新日期:2025-07-03 16:48

手把手教你写《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协议书》,(精选5篇)"/

写作核心提示:

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协议书是租赁双方在特定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协商一致解除原有租赁关系的书面文件。撰写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协议书时,以下事项需要注意:
一、明确解除原因
1. 在协议书中,应明确指出解除合同的原因,如房屋质量问题、租赁双方违约、不可抗力等因素。
2. 如因房屋质量问题解除合同,应详细描述房屋损坏情况及维修情况。
二、约定解除条件
1. 明确解除合同的条件,如房屋维修、违约金、租赁保证金等。
2. 如因违约解除合同,应明确违约方应承担的责任和违约金数额。
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1. 协议书中应明确租赁双方在解除合同后的权利义务,如退还押金、支付租金、维修费用等。
2. 如因房屋质量问题解除合同,应明确房屋维修责任及费用承担。
四、约定违约责任
1. 协议书中应明确违约方应承担的责任,如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2. 如因违约解除合同,应明确违约金数额及计算方式。
五、明确争议解决方式
1. 协议书中应明确租赁双方在解除合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解决方式,如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
2. 如选择仲裁或诉讼,应明确仲裁机构或法院的管辖权。
六、约定协议生效条件
1.

租房遇“串串房”“隔断房”,租客能否解约、退租?

租房时

怎样避免租到

有害物质超标的“串串房”?

如果不慎租到了“隔断房”

该怎样做

才能维护好自己的权益?

01

租房遇甲醛超标

“下决心来济南以前,我联系了许多有经验的同学,向他们询问‘生活攻略’,话题中总绕不开租房这件事儿。”来济南求职的小芳表示。

独在异乡打拼的年轻人,初到一个城市,渴望租到一套离单位近且价格又合适的房子,生活方便的同时也会有家的归属感。但当租房时遇到问题,租客能否任性解约、退租?

“串串”本是重庆话,有掮客、经纪人的含义,“串串房”指的是炒房客以低价收购旧房子或者毛坯房,用极度节省成本的方式对房子进行装修,之后作为精修房高价租售,最大限度地赚取差价。因这类房屋经常存在甲醛等有害物质超标现象,又被称为“白血病套房”。

小芳大学毕业后从家乡重庆来到山东济南求职,在朋友的陪同下找了几处房屋,最终挑选了一套离单位近且价格合适,看上去比较舒适由某房屋租赁公司出租的房屋。

“独在异乡当租客,今后万事靠自己。”小芳打定主意要在济南工作、生活,并与房屋租赁公司约定租期为一年。

随后,小芳拿出大学期间兼职挣下的钱,依约支付了押金、租金,并入住房屋。因租房时了解到房间装潢比较新,也正因此,这套房才得到小芳更多的青睐。小芳每天都想着如何把自己的这个小家布置得更温馨。

可是入住没多久,小芳发现房屋内有刺鼻味道,居住几天后,出现头晕、恶心、心慌、呼吸不畅的情况,在朋友的提醒下,小芳怀疑屋内可能甲醛超标。

随后小芳购买甲醛自检试剂盒,并委托检测机构检测,对比标准后发现房屋内的确存在甲醛超标现象。

得知结果的小芳当天就要求与房屋租赁公司解除合同,退还押金、租金并支付甲醛检测费用,但因双方协商未果,小芳将对方起诉至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本案被告房屋租赁公司表示,小芳在进行甲醛检测时,公司工作人员并未在场,所以对该甲醛检测报告不认可,对甲醛检测费用也不认可。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小芳退租构成违约。

本案中,小芳提交了某检测公司出具印有CMA认定标志的检测报告,检测结论载明,卧室两个点位分别是甲醛0.191mg/m³、0.198mg/m³。

根据《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规定,Ⅰ类民用建筑工程(包括住宅、居住功能公寓、医院病房、老年人照料房屋设施、幼儿园、学校教室、学生宿舍等)的甲醛浓度标准为≤0.07mg/m³。

小芳表示,自己所租住房屋内两个点位(床头及床尾)甲醛超标2倍多,担心自己身体受到影响,不得不立即搬出不再居住。

经查,某检测公司具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可以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

房屋租赁公司虽对该甲醛检测报告不认可,但因小芳已搬离房屋,被告同意解除合同,但要求小芳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本案承办法官认为,小芳租赁房屋,用途为居住。房屋租赁公司交付使用的涉案房屋存在甲醛超标情况,不符合正常居住条件,因此该公司构成违约。因小芳已搬离,房屋租赁公司同意解除合同,因此合同于小芳搬离当日解除。

小芳在合同存续期间获得了部分居住权益,因此法院判决该公司退还小芳押金、未入住期间的剩余租金及各项费用。

法官提醒

大学生在租房时要擦亮眼睛,遇到装修家具崭新,价格却低于正常标准的房屋时,要提高警惕,可以使用空气质量检测仪、试剂盒等工具,在租房前进行测试;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可以对房屋空气质量等事项及违约责任进行明确约定。

如果不小心租到了有害物质超标的房屋,则出租人因未交付符合居住条件的房屋构成违约,承租人可以依法解除合同;同时,承租人要注意保存好证据,必要时可委托专业鉴定机构对房屋空气质量进行鉴定,以便维权。

02

租房遇“隔断房”

明知是“隔断房”仍租住

但后来发现居住不便

想以隔断房为由

解除合同并要求退租

这个理由能否成立?

原告小贾与被告小郑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约定了押金、租金等事宜,小贾于合同签订后不久入住该房屋。

租住一个月后,小贾发现“隔断房”租住多有不便,虽然价格合适,但并不舒适,于是告知小郑其不再承租,并于告知当日搬离房屋。

后小贾将小郑诉至法院,要求退还租金。

诉讼过程中,小贾提交《济南市租赁住房居住安全管理办法》,认为该文件明确“隔断房”不允许出租,以此证明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要求小郑退还自己的房屋租金、押金等共计3590元。

小郑认为,小贾是在明知“隔断房”的情况下仍租赁该房屋,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小贾擅自退租构成违约,不同意退还。

“‘隔断房’不是入住当天才知道的,在签订合同之前我就已经明确告诉他了,他也同意,现在又以这个理由退租,我觉得不合理。”小郑说。

法官经审理查明,本案中,小贾租赁的系客厅“隔断房”,根据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联合印发的《济南市租赁住房居住安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租赁住房有下列情形的,不得出租用于居住:改变原有房屋空间布局结构,将客厅、餐厅隔断及厨房、卫生间、阳台、车库和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出租用于居住的,将原设计的房间(卧室)分割、搭建后出租的,按床位出租的。

法官认为,《济南市租赁住房居住安全管理办法》属于规范性文件,小贾承租的涉案房间虽不符合上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但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不导致合同无效。

但涉案合同在违反《济南市租赁住房居住安全管理办法》的情况下,小贾可主张解除合同,退租。

但小贾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也未尽到谨慎审查义务,在知晓自己租住的是隔断房后仍实际租住该房间,且在通知小郑不再承租后当日即搬离,未给对方预留合理的寻租、转租时间。

因此双方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均有一定过错。综合考虑本案实际情况,扣除合理寻租期间的租金,法院酌定小郑退还小贾押金、剩余租金、物业费、网费等共计3175元。

03

租房时该注意什么?

法官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一条规定,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承租人承租房屋用于居住时,出租人应保证租赁物适宜居住。

租房后如果在入住后发现甲醛超标或其他问题,侵害承租人生命健康安全,承租人应立即与出租人进行沟通,及时消除隐患或者更换房间,沟通协商未果可依法起诉,解除合同,并要求出租人承担违约责任。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济南市租赁住房居住安全管理办法》规定,“隔断房”不得出租用于居住,如果租到了“隔断房”,虽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但可以据此解除合同,要求出租人退还押金、租金。

如果根据相关政策,在租住期间“隔断房”被强制拆除,自己的租赁稳定性无法得到保障,此时若出租人不配合退还剩余租金,可依法起诉解除合同,但同时会增加相应维权成本。

因此,租赁房屋前要检查好室内环境、物品,认真阅读合同条款,支付款项时核对实际收款人与合同相对方的关系,并保留相关证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综合人民法院报、中国普法

来源: 人民网科普

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后,守约方有减损义务吗?

承租人未依约支付租金且不实际占有使用租赁房屋,出租人已明确告知承租人解除合同并将行使合同权利收回房屋,且具备收回房屋的客观条件的,出租人是否负有在合理期限内及时收回房屋的减损义务?出租人长期不收回租赁房屋并主张高额占有使用费的,对其未履行减损义务所致的损失是否应予支持?

(图源网络 侵删)


案情

2018年,某商业公司(甲方)与某文化传媒分公司(乙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将系争房屋租赁给乙方。双方租赁合同中详细约定租期、租金保证金、滞纳金、违约金等事项。乙方逾期支付租金、管理费等超过30天的,甲方有权以书面方式解除合同,甲方有权没收租赁保证金用以冲抵违约金。乙方应于租赁合同终止之日起5日内,将房屋恢复原状交还甲方。乙方违约的,无论何种原因,交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乙方仍未按合同约定交还房屋的,应按合同终止时房屋日租金、日管理费之和的双倍向甲方支付房屋占用使用费,直至交还完成。乙方交还期限届满后,房屋内的物品、附属设施设备、装修装饰等未清空或拆除的,则甲方有权采用约定的方式收回租赁房屋,因此产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且甲方有权追偿。


双方于2018年11月1日交接房屋,某文化传媒分公司随后进行装修。其间,因某文化传媒分公司仅支付部分租赁保证金而未按约支付剩余租赁保证金、租金及管理费,某商业公司催讨未果后于2019年1月31日发函告知于当日解除合同。该解除函于当日送达某文化传媒分公司,其中用加黑字体告知某文化传媒分公司应于5日内交还房屋,交还期限届满后,尚未搬离、拆除的任何装饰装修、设施设备、物品等均视为某文化传媒分公司放弃了遗留物品的所有权,某商业公司有权自行处置,由此产生的费用,均由某文化传媒分公司承担。


某商业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租赁合同于2019年1月31日解除;2.某文化传媒分公司与某文化传媒公司共同支付此前欠付的租金、管理费;3.某文化传媒分公司与某文化传媒公司按照双倍租金、管理费标准支付自2019年2月至实际迁出之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费;4.某文化传媒分公司与某文化传媒公司支付相当于四个月租金、管理费标准的违约金;5.某文化传媒分公司与某文化传媒公司支付逾期付款滞纳金。


某文化传媒分公司、某文化传媒公司辩称:某商业公司已经发函要求解除合同,完全可以继续对外招租,所以对扩大损失某文化传媒分公司、某文化传媒公司不认可。



裁判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一、某商业公司与某文化传媒分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19年1月31日予以解除;二、某文化传媒分公司应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某商业公司至2019年1月31日的租金、物业管理费285,943.89元;三、某文化传媒分公司应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某商业公司自2019年2月1日至2019年11月8日的房屋占有使用费1,766,497.80元;四、某文化传媒分公司已支付给某商业公司的租赁保证金102,331.25元,作为违约金归某商业公司所有;五、某文化传媒分公司应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某商业公司滞纳金78,072.97元 ;六、某文化传媒公司对某文化传媒分公司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七、驳回某商业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某文化传媒分公司、某文化传媒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上海二中院经审理后判决:一、撤销一审判决;二、确认某文化传媒分公司与某商业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19年1月31日予以解除;三、某文化传媒分公司应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某商业公司自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的租金、物业管理费285,943.89元;四、某文化传媒分公司应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某商业公司自2019年2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的房屋占有使用费95,314.63元;五、某文化传媒分公司应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某商业公司违约金306,593.75元(已扣除租赁保证金102,331.25元);六、某文化传媒分公司应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某商业公司滞纳金78,072.97元;七、某文化传媒分公司对上述第三、第四、第五项判决的支付义务不足以承担的,由某文化传媒公司承担;八、对某商业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评析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对《房屋租赁合同》于2019年1月31日解除均无异议。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某商业公司是否负有在合同解除后及时收回系争房屋的减损义务,以及何时为某商业公司应采取减损措施的时间点?


租赁合同多处约定承租人逾期交还房屋的,某商业公司有权收回房屋并约定处置费用由承租人负担。某商业公司作为专业经营商业地产租赁的公司,对于承租人逾期交还房屋的预见性较高。某商业公司在解除合同时,对系争房屋内的装饰装修、物品存放情况应知晓并明了,其在法院审理中抗辩因避免与某文化传媒分公司因装修的财产产生争议而未自行收回房屋,显然与合同条款设置及其解除合同时的主张相悖。诉讼中,某商业公司依据合同约定的双倍租金、管理费标准主张长达10个月的房屋占有使用费,可能存在追求高额对价的利益驱动。系争房屋的装修尚未完工,且某商业公司自2019年1月采取停电措施直至2019年11月。其间,某文化传媒分公司亦未实际占用系争房屋。某商业公司如在发出解除函后自行收回房屋,并无太大障碍。且某商业公司在一审法院审理期间自行收回了系争房屋,而系争房屋空关期间的状况并未发生变化,亦证明其在此前就可自行收回房屋。为防止损失扩大,某商业公司在合同解除后应及时收回房屋,实现资源充分流转利用。


租赁合同约定,租赁合同期限届满之日或者因其他原因而终止之日起5日内,为某文化传媒分公司向某商业公司交付房屋的期限。逾期未交还的,某商业公司应及时自行收回。某商业公司作为专业的商业地产租赁公司,在合同中约定了自行收回房屋的条款,其对于自行收回房屋具有一定的便利性及专业性。其次,在此期间恰逢春节,收回系争房屋存在人力物力方面客观限制。综合以上因素,法院酌情确定2019年2月28日前应为某商业公司收回系争房屋的合理期间,系争房屋此后的空关损失系某商业公司未及时采取减损措施而产生的扩大损失,应自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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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晓梅
来源:上海二中院
编辑: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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